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揚府規〔20**〕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年11月29日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揚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的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加大危舊房整治資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要求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法律規定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建設、規劃、安監、公安、工商、質監、文廣新、教育、衛生計生、城管、體育、交通、旅游、商務、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八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以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按照規定裝飾裝修房屋;
(四)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按照規定委托防治白蟻;
(六)按照規定治理危險房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教育、衛生計生、文廣新、體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學校、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福利機構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交付時,將房屋的結構型式、設計使用年限、樓(屋)面設計荷載和白蟻防治等使用注意事項書面告知買受人,并按照規定將房屋竣工資料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竣工資料妥善保管,并將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時,應當及時移交相關資料。
房屋所有權人在改造、裝修房屋前,可以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等相關資料,并根據設計方案組織施工,依法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事先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發現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影響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備,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管理規定。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鑒定的程序、方法和鑒定報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規范。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實施。
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實施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進行地下設施、樁基、深基坑、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施工影響鑒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報送建設單位和房屋安全責任人,建設單位應當依據鑒定報告,結合實際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簽訂委托鑒定合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鑒定委托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四章危險房屋防治管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危險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內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房屋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書面通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房屋出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一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及時將鑒定報告送達房屋安全責任人,并報送房屋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鑒定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抄送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治理危險房屋。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采取治理措施,相鄰權利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特殊困難家庭無力治理危險房屋的,經申請、復核后,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居住、轉讓、出租或者用作生產經營場所。
對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成片房屋,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方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不能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零散危舊房屋,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管理檔案,對發現的危險房屋進行登記,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體系,編制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二十七條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的,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搶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五章白蟻防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白蟻防治單位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對白蟻防治單位的防治質量、技術規范、藥物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將新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及時向社會發布蟻情蟻害預報,并做好公共區域白蟻危害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三十條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備,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白蟻防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一條新建房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白蟻預防公共服務,簽訂《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公共服務受理單》,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實施白蟻預防。
第三十二條白蟻預防費和包治期內的復查復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的推廣應用、白蟻危害突發事件處置、白蟻預防工程質量監管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障。
第三十三條新建房屋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
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于前款規定的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房屋發現白蟻危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揚州市人民政府20**年12月12日發布的《揚州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3號)同時廢止。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0**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2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但農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的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六條 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哂谐休d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ǘ┰谥?、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ㄈ┰诔兄貕w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ㄋ模┰龃蠛奢d,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ㄎ澹┰诮ǔ煞课萃诮ǖ叵率一蛘呓档头课莸仄簶烁叩?;
?。┎鸶膶W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Y構改造申請;
?。ǘ┓课菟腥嘶蛘呤褂萌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课菰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不得收費。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結構改造前,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ǘ┰馐艿孛娉料?、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ㄈo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ㄋ模┰谝呀ǔ煞课萆习惭b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ㄎ澹┮蚴┕?、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环戏课萁Y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鑒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申請;
?。ǘ┪腥说纳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確定鑒定的內容和范圍;
?。ǘ┏跏颊{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并進行現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ㄈ┈F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復核驗算;
?。ㄋ模┤娣治?,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ㄎ澹┳鞒龇从撤课莅踩珷顩r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鼍哞b定文書。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鑒定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文書;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在遭遇臺風、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修繕養護。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下列意見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茫哼m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茫哼m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五章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適當減收。
白蟻預防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內發現蟻害應當無償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現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委托專業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滅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機構防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
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許可手續,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的,還應當責令采取加固、修復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變許可的項目或者超越許可的范圍,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準方案,仍進行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未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現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未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未及時委托滅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預防滅治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白蟻防治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軍隊、宗教團體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