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揚府規〔20**〕1號
揚府規〔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年5月17日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年5月30日
揚州市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住宅小區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統一建設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的,為社會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單位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主要供本單位機動車車輛停放的場所,以及專門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機動車輛(如工程作業車、渣土車和運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等)的場所。
住宅小區停車場,是指居民住宅小區按照規定配套建設,主要供本住宅小區業主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交通狀況和車輛停放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加強停車場管理。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有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車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督促各部門開展停車場管理工作,落實工作責任。
公安部門是停車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停車場用地保障、土地使用權屬登記及監管等工作。
房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產權登記,對住宅小區及其他經營停車場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對利用機動車占道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物價部門負責停車場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核定及監管等工作。
消防部門負責停車場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經營性停車場執照核發和年度檢驗(驗照)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經營性停車場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發改、交通、民防、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停車場的管理和社會宣傳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參與停車場建設、經營和管理。
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鼓勵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等向社會開放。
推廣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停車場建設的專項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發展需求,會同市建設、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預留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挪作他用。
第八條 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停車場配置標準,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需要制定和調整。
停車場配建標準每三年評估一次,逐步提高停車場配建標準。
第九條 政府出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應當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獨立公共停車場的,應當符合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并辦理規劃、施工等審批手續。
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減免建設配套費、資金補助、優化經營條件等措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獨立公共停車場;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可以通過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政府儲備的待建土地,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經規劃、公安交管部門審核,報政府批準同意,可以臨時作為公共停車場。
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經規劃、國土等部門同意,企業、事業單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改作臨時性公共停車場;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核準,企業、事業單位可變更其他使用性質場地為停車場。
相關部門在審批以上停車場的建設方案時,應當征求停車場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型公共建筑物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游區,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
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交管等部門組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經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應當進行調整,無法調整的,不予批準。
規劃部門在審查涉及停車場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公安交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設計、申報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規劃、建設、房管、公安等部門對配建的停車場與主體工程一并進行核驗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三章 停車場的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停車場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關數據資料,落實監督檢查措施和備案制度。
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必要的設備,規范施劃停車位標線、標志。
第十四條 停車場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功能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變用途。
停車場因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發生變化,確需改變用途或暫停使用的,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予以審批,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公共停車場的,下同),由相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管理人員。各區政府可以整合一定區域內政府出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公司化運作。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產權所有人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單位或經營管理人員。
公共停車場產權、經營人員以及設施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有關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單位配建停車場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停放特定用途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車位的)由建設單位協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制定小區停車管理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具備物業服務和管理能力的單位進行管理。
住宅小區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在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住宅小區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需求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可以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但其設置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八條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的要求,向社會公眾開放。
應急情況下,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指定單位院落、操場等場所用于臨時停車。
第十九條 停車場從事車輛停放經營服務的,應當依法辦理收費備案手續;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手續。
物價、工商、稅務部門應當將相關登記信息抄送停車場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機動車泊位規模、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城市治安管理的需要,參照特種行業管理要求,經營性停車場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下列設備:
(一)泊車位15輛以下的經營性停車場,出入口安裝欄式分門、分道,配備一般滅火器、消防桶等,有條件的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其他項目鼓勵選配;
(二)泊車位多于15輛少于40輛的經營性停車場,除前項規定外,還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安裝停車誘導監控等系統,其他項目鼓勵選配;
(三)泊車位40輛以上的經營性停車場,除前項規定外,還應當配置溫控式自動報警器,室內和地下停車場安裝自動噴淋裝置,室外停車場配置移動滅火器,其他項目鼓勵選配。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經營性停車場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將停車場的處所位置、配備設施、停車容量和管理服務規范等情況,向停車場主管部門報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整改。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停車場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設立統一的引導標志,公示管理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和營業執照;
(二)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停車收費規定,并出具由稅務部門監制的停車場專用票據;
(三)維護停車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四)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配置必要的設備;
(五)維護和保養停車設施及其交通安全標志、標線;
(六)發生火險、盜竊、搶劫及場內交通事故等情況,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有序停放;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
(三)不得在限時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超時停車;
(四)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五)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應當停放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專用停車場,不得進入其他停車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確需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符合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第二十四條 下列道路區域不得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三)在已建成的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范圍內;
(四)道路交叉路口、公共交通站點50米范圍內;
(五)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設置。本辦法實施前設置的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應當根據本辦法重新認證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影響停車的障礙。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撤除后,泊位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并報停車場主管部門備案撤銷。
第二十七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建設、財政、人社等部門通過區域組合、招標選擇等方式確定。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設置統一的公示標志,將規定的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因舉辦大型活動等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臨時停放車輛的,活動舉辦者或有關單位應當提請公安交管部門施劃臨時停車泊位,并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公安交管部門維持停車秩序。
因緊急情況或重大活動需要,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設立臨時停車區,或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停車場的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實行從城市中心區向城市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同一地區的停車場,按照“路內停車高于路外停車、地面停車高于地下停車、室外停車高于室內停車、白天停車高于夜間停車”的定價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停車場收費應當實施明碼標價,逐步改造使用計時電子收費系統,并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在一定時段內免費停車。
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非經營性停車場收費應當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財政收據。上述票據應當從停車場主管部門申領。
停車場從業人員未按規定開具票據的,機動車停放人有權拒付停車費,并向物價部門或停車場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規劃要求和規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城管、規劃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停車場建設過程中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監理和施工的,由建設部門對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及在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影響停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停車收費申報手續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以及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行為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停車票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過消防驗收或不符合消防法相關規定仍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違法占道經營或損壞市政設施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 規劃、建設、公安、城管、物價、工商、房管、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社會公眾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停車場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停車場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投訴,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向投訴人予以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及時轉交有關行政部門辦理。
停車場管理聯席會議應當對投訴事項查處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的停車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14)
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改善停車狀況,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范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則,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停車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并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各種類型車輛的停車需求。
在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駕車人換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每二年組織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并適時提高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
前款的標準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確定具體建筑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條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于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戶型應當適當提高車位配建標準;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指標、有關設計規范和周邊停車需求狀況配建停車場。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根據其使用功能,確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位,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動后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車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的停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方式提供。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ㄒ唬┱顿Y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
?。ǘ┰诓桓淖冊恋厥褂眯再|的條件下,單位將其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ㄈ┩恋貎錂C構將政府儲備土地作為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ㄋ模┘w經濟組織將其建設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在滿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建成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經批準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實行多元化投資建設。
財政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安排資金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具體措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照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的有關規定確定經營管理主體。
第十七條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設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停車場時,應當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提供便利。
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車位和明顯標志,依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劃定適當區域供非機動車停放。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應當兼顧平戰結合,并不得影響應急避險功能。結合人防要求建設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可按規定申請人防建設補助。
第十九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經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可以對現有停車設施按照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將建筑區劃內合適場地設置、改建為停車場,但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ㄒ唬┎坏糜绊懡ㄖ^劃內交通的安全、暢通;
?。ǘ┎坏谜加孟劳ǖ?、消防施救場地和人員疏散通道;
?。ㄈ┎坏脺p少綠化面積;
?。ㄋ模┓贤\噲鲈O計標準和設計規范;
?。ㄎ澹├贸鞘械缆芳t線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紅線之間的開放式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其車行通道、進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設置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確需改變的,應當公示征求意見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設部門同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從事停車場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商事主體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洜I者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噲鰴鄬僮C明;
?。ㄈ┩\噲隹⒐を炇蘸细褡C明;
?。ㄋ模┩\噲龇轿粓D、平面圖及設施清單;
?。ㄎ澹┯嘘P停車位數量和服務時間的材料;
?。┩\噲龉芾碇贫?/a>。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予以備案;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谕\噲鋈肟诘娘@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ǘ┩\噲鲈O施設備整潔完好,通風、照明、排水防澇、消防等設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ㄈ┕ぷ魅藛T佩戴明顯標志,負責車輛進出登記,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ㄋ模┳袷毓餐\囄幌鹊竭_先使用的規則;
?。ㄎ澹┕餐\噲鰬斕峁┒男r停車服務;
?。┒ㄆ谇謇韴鰞溶囕v,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赝\噲龅墓芾碇贫?,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ǘ┰趧澏ǖ能囄粌劝凑諛耸就7跑囕v,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ㄈ┰谑召M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分類收費標準,并按照停車需求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的公共停車場實行較低收費。
提倡停車場實行半小時之內免費停車制度。
停車場收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
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出具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絕支付停車費。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車費電子支付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停車場進行智能化停車系統建設。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門組織建設本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停車誘導,實時向社會發布停車信息。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
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專用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放。專用停車位錯時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車信息系統向社會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位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錯時停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施劃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下簡稱道路停車泊位),合理設定停車時段。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蠂覙藴?;
?。ǘ┲苓呁\囆枨筝^大;
?。ㄈ┑缆吠ㄐ胁皇苡绊?;
?。ㄋ模┓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ㄎ澹┡c區域內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嚂r段設定合理。
第三十條 學校和醫院出入口,市區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場地、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類管網井蓋周邊一點五米、消防栓周邊三十米范圍內,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站點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嚴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劃道路停車泊位。確需施劃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并應當按照車行道的承載標準進行改造,施劃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凈寬不得小于二米。
第三十一條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陲@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稱、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ǘ┩\囋O施設備整潔完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ㄈ┕ぷ魅藛T佩戴明顯標志,文明管理,指揮車輛按序停放;
?。ㄋ模┢渌氊?。
第三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采取按時方式計費的,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累進制收費。
采用電子收費方式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電子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屬于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機動車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車泊位的非停車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四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使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機動車轉移、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時,應當督促機動車所有者補交。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形式,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停車位供求情況,每年組織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經評估后,已設置的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撤除:
?。ㄒ唬┩\嚥次粚π腥?、車輛通行造成較大影響的;
?。ǘ┑缆分苓叺耐\噲瞿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的,應當及時將道路恢復原狀,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及有關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對道路停車泊位開展評估的申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條規定,已配建停車場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停車位一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停車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的,處以應當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的,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持續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用于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的《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