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羅強
20**年12月8日
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監管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原則。
第五條(職責劃分)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質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投訴渠道)
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并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條(交存范圍)
同一住宅建筑區劃內,擁有兩個以上業主的住宅、非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交存標準)
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成本價的3%交存。所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進入當期銷售費用,歸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所有,分攤計入按房屋戶門號設立的業主分戶賬。
(二)業主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5%交存;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成本價的2%交存。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時,轉由業主承擔。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業主大會設立后開發建設單位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限期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按建筑區劃為單位單獨列賬的,可將單列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分攤至相應范圍內業主分戶賬。
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對原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搬遷,且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為補償安置對象的,應當按照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交存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補償安置義務主體承擔。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成本價,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發布。
第九條(已售公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和業主分別按下列規定提取、交存: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30%,對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應當按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自售房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專戶之日起30日內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二)業主應當按售房款的2%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歸業主所有。
第十條(交存把關)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全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已售公有住房業主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全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第十一條(權屬轉讓)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條(專戶存儲)
業主大會設立前,或者業主大會已設立但未申請劃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金安全、服務優質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在本市范圍內營業的商業銀行,作為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
開設的專戶,應當按建筑區劃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業主分戶賬。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建筑區劃或幢單獨列賬,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業主分戶賬。業主分戶賬應當登記業主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記載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
已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筑區劃,業主委員會依據業主大會決定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申請劃轉自管的,應當從我市專戶管理銀行中擇優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本建筑區劃專戶管理銀行。
第十三條(銀行職責)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并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其具體內容在專戶管理協議中約定。
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每年按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第十四條(賬務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以建筑區劃為單位,向業主公布上一年度的專項維修資金收支及結存情況。
第十五條(票據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接受監督)
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管理公約)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本建筑區劃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應當制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專戶管理銀行選擇、專戶開設及資金劃轉;
(二)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后,需要劃轉至代管賬戶的情形;
(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賬戶核算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賬目管理的事項;
(四)專項維修資金續交;
(五)應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
(六)違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示范文本擬訂本建筑區劃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滿后組織業主表決,經本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后,報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已劃轉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建筑區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前款規定組織業主制定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示范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擬訂。
第十八條(業主自管)
業主大會決定劃轉本建筑區劃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專戶開設及資金劃轉手續,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
(二)設立銀行賬戶相關資料;
(三)業主大會設立或業主委員會成立備案文件。
符合辦理條件的,經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由業主委員會在約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設專戶,并告知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劃轉至該專戶。開設的專戶,應當接受市和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離任審計)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前,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并通報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賬戶變更)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
(一)已劃定的建筑區劃范圍調整的;
(二)建筑區劃名稱變更的;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發生更換的。
第二十一條(專戶銀行變更)
專項維修資金自管后,需變更專戶管理銀行的,應當經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續交)
業主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續交涉及的方式、標準等具體事項,由全體業主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中約定;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但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擬訂續交方案,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相關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資金補充)
利用建筑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計入相關業主分戶賬。
經營收益及殘值補充的比例及具體辦法,由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規約中約定;物業管理規約未予約定的,由全體業主依法決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滅失)
房屋滅失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返還專項維修資金,并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一)業主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規定)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建筑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需經分攤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并向業主公示。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等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費用。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前,建筑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其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但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使用或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實施應急維修的除外。按本辦法第三十條實施應急維修后,業主可向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追償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分攤方法)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原則,按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建筑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于單幢或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多幢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于單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用于兩戶或兩戶以上房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的車位、車庫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但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車位、車庫除外。
業主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應當由該業主補足差額部分;業主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該業主補交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積分攤費用。
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建筑區劃內其他房屋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售后公有住房與其他房屋按各自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第三方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
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伙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單位弄虛作假,損害業主利益。
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應急使用預案)
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劃轉業主委員會自管的建筑區劃,業主應當共同制訂本建筑區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緊急情形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維修的應急使用預案。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區劃,已設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制訂應急使用預案;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制訂應急使用預案。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區劃,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簽署是否同意建立本建筑區劃應急使用預案的意見。
應急使用預案經本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后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開發建設單位在生效后3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應急使用預案示范文本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擬訂。
第二十九條(使用流程)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擬訂使用方案。當建筑區劃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使用申請人)擬訂使用方案,并向分攤列支范圍內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應急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使用方案告知分攤列支范圍內的業主。
(二)業主表決。由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依法表決通過使用方案。表決結果應當向業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使用備案和預算資金撥付。使用申請人持使用方案、使用備案表、費用結算票據等有關資料向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備案;其中,涉及動用售后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還應當取得售房單位同意使用的書面證明。符合規定的,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備案。專項維修資金代管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撥付預算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由業主委員會撥付預算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資金支取資料進行審核,并及時完成資金支取。預算資金可在使用備案后撥付,也可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并撥付。預算資金撥付比例不得高于使用方案確定的總金額的50%。
(四)竣工驗收和結算資金撥付。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請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使用方案約定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向業主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專項維修資金代管的,由使用申請人持工程驗收意見表、結算報告表、費用結算票據等有關資料向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撥付,符合撥付條件的,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撥付結算資金;專項維修資金自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撥付結算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資金支取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及時完成資金支取。
建筑區劃已建立應急使用預案或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的,由約定的執行主體作為使用申請人,按照前款第(一)、(三)、(四)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應急使用)
未建立應急使用預案或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公約的建筑區劃,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應急情形,需要立即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實施維修的,由使用申請人報經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確認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的相關規定辦理: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三)供水水泵損壞或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四)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危及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的;
(七)供配電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漏電,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涉及電梯、消防設施的,使用申請人在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書面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實地查勘確認。
第三十一條(一般規定)
使用申請人在申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不得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虛增維修工程量,不得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
使用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使用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時應當對使用備案資料是否齊備、內容填報是否規范進行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交的處罰)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提取或足額提取專項維修資金的,市或區(市)縣財政部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業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拒不交存或續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要求業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條(挪用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法使用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虛增維修工程量,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虛列或虛增金額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有前款行為,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業主給予警告。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未將已撥付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成員或相關業主予以警告,并責令退回資金。
第三十五條(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理)
提供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專業機構、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弄虛作假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將違法行為抄送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責任追究)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聯合懲戒)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罰外,由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將違法信息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聯合懲戒的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統規自建”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由政府統一規劃、業主自行建設的房屋,可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其自行負責維修。
第三十九條(商業類非住宅)
住宅建筑區劃外,擁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商業類非住宅,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參照執行的具體范圍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老舊住宅小區)
20**年4月1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住宅小區,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住宅小區,可依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增設電梯。
第四十一條(農集區和征地拆遷安置小區)
本市農民集中居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積極探索多渠道籌措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負責制定相應的歸集、使用、管理辦法。
本市征地拆遷安置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積極探索多渠道籌措專項維修資金的途徑和辦法,負責構建交存前的維修保障機制;征地拆遷安置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和補償安置義務主體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足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后,其維修保障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同時廢止。
篇2: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p>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毙薷臑椤坝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p>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p>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ǘI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ㄈI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殉闪I主委員會并備案;
?。ǘI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瑢m椌S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ㄋ模┬枰蘅樀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ǘ┯蓸I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ㄈ┯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ㄋ模┕こ探Y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ㄎ澹┕こ炭⒐を炇蘸细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酒跐M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ㄒ唬┰摬糠肿≌瑢m椌S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ǘ┦鄯繂挝幻磕暧媱澖y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ㄈ┟磕昴瓿?,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ǘ﹩未睒欠康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儆谝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儆谝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凶》颗c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ǘ┦酆蠊凶》恐g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杂貌课?、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ǘ┐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ㄈ┲行?,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ㄋ模└?、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篇3: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ㄒ唬I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ǘ┦?、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ㄈI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ㄋ模┦?、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ㄒ唬I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ǘI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ㄈ┦?、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ǘ┚S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ㄈ┪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ㄋ模┪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ㄎ澹┦?、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艄芾磴y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ǘ┯蓸I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ㄈ┪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ㄋ模┪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ㄎ澹I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I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ㄆ撸艄芾磴y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ㄒ唬┚S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ǘ┚S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ㄒ唬┚S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ǘ├镁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I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ㄋ模┢渌嘘P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