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贛州市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的通知(2014)

4444

  贛市房字〔20**〕71號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管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管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8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00號公告)、《贛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以及《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市房字〔20**〕88號)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收益,維護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方便群眾,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由“贛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變更為“贛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

  資金中心主要負責我市中心城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審批、核撥和中心城區商品住宅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以及對縣(市、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等工作進行指導等。

  二、自20**年9月1日起,中心城區(含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維修資金的分類由“多層房屋、帶電梯高層房屋”變更為“無電梯房屋(含與之相連的非住宅)、有電梯房屋(含與之相連的非住宅)、其它”三類。

  交存標準:無電梯房屋(含與之相連的非住宅)35元/平方米,有電梯房屋(含與之相連的非住宅)45元/平方米,其它45元/平方米。

  交存基數:首期交存的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訂的建筑面積;續期交存的為《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

  三、自20**年9月1日起,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預(銷)售許可(備案)前,向資金中心申請維修資金交存預審,并取得交存預審核準通知;未取得交存預審核準通知的,不予以受理預(銷)售許可(備案)。

  各買受人(業主)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至房屋交付前,按合同簽訂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

  具體程序如下:

  1.開發企業在申請預(銷)售許可(備案)前,向資金中心申請維修資金交存預審;

  2.開發企業將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予買受人(業主)時,應當登錄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打印交存通知,隨合同一并交予買受人(業主);

  3.買受人(業主)持身份證及交存通知前往資金中心資金交存專用窗口辦理交存手續,即交款、簽署承諾、領取專用票據及登錄系統的密碼;

  4.買受人(業主)憑專用票據的辦證聯辦理收房手續和權屬登記。

  四、當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維修資金;未續交的,不得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五、為保障維修資金及時歸集和正常使用,凡20**年9月1日以后申請辦理商品房初始登記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除提交房屋登記的必要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資金中心出具的該項目已全部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證明。未取得該證明的,不予以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自20**年7月1日后納入應交存維修資金范圍、已辦理過商品房轉移登記的,且截至20**年9月1日尚有房屋未交存維修資金的商品房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本文下發后負責補足、墊付。未及時補足、墊付的,將記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

  房地產開發企業先行墊付的維修資金,可在房屋銷售時按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上的金額向買受人(業主)收回。

  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交存、墊付維修資金的房屋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派員參加使用表決,費用分攤后扣減對應賬戶金額。

  六、自20**年9月1日起,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轉移而自動過戶,無需當事人另外申請。

  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簽訂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的條款(或另外簽訂相應的協議),約定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所有權轉移完成,維修資金即完成過戶手續。

  具體程序如下:

  1.買賣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2.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權屬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轉移申請核查房屋信息時,應當查詢該房屋是否已交存維修資金。屬已交存了維修資金的房屋的,應當審查買賣合同中是否已簽訂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的條款;若合同中無該條款,應當讓買賣雙方另外簽訂相應的協議;

  3.所有權轉移完成后,資金管理系統自動讀取產權過戶信息,生成過戶比對信息提交資金中心核對;

  4.資金中心核對無誤后,核銷原業主登錄系統的密碼,向新業主發送登錄系統的隨機密碼,完成維修資金過戶手續。

  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房屋在20**年9月1日前已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未辦理維修資金過戶的,自20**年9月1日后,系統將自動默認房屋所有權登記簿上記載的產權人為該房屋的新業主,承受維修資金的權利和義務。

  七、為保證維修資金的合理使用,對一次性使用維修資金總額達3萬元及以上的,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對象應當委托本市乙級以上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價。審價費用列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進行分攤。

  八、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申請使用的,根據維修的緊急程度以及是否危及房屋安全等情況,劃分為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兩種。分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日常使用

  1.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做好使用方案,向資金中心提出使用申請;沒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由相關業主代表持使用方案向資金中心提出;

  2.資金中心預受理使用申請,協助申請人(單位)在資金中心官方網站上發布使用公告(公示使用方案)、通過系統確定本次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房屋及業主信息,創建使用檔案;

  3.申請人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就使用申請進行表決;

  4.業主表決通過后,資金中心正式受理使用申請,啟動項目調查程序,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張貼公示(公示期為7天);

  5.公示期滿,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資金中心申請列支資金;資金中心進行使用核準,核撥首期資金(不超過預算金額的60%);

  6.申請人組織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向資金中心申請撥付余款;

  7.資金中心審核竣工驗收資料以及費用分攤情況,在官方網站中公布竣工驗收情況、費用使用及分攤情況,核準撥付余款;

  8.資金中心通過管理系統按審核確定的費用和方案進行分攤,并核減對應賬戶的資金余額。

  (二)應急使用

  1.發生下列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是相關業主代表)可以持有關材料提出應急使用申請:

  (1)電梯、水泵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

  (2)消防設施損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3)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或者外墻滲漏等情況,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4)其它危及房屋、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2.資金中心受理申請,啟動應急使用資金審核程序,在資金中心官方網站中發布應急使用公告(公示申請報告等),展開現場調查,進行使用核準,核撥首期資金(不超過預算金額的60%);

  3.申請人組織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向資金中心申請撥付余款;

  4.資金中心審核竣工驗收資料以及費用分攤情況,在官方網站中及小區顯著位置進行竣工驗收情況及費用分攤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完成后,核準撥付余款;

  5.資金中心通過管理系統按審核確定的費用和方案進行分攤,核減對應賬戶的資金余額。

  九、業主大會成立后,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向資金中心申請劃轉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

  申請劃轉維修資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1.業主委員會向資金中心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2.業主大會在資金中心規定的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設資金專戶,接受資金中心的監管。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3.資金中心審查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料、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專戶資料、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的有關資料,以及業主大會建立的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4.審查通過后,資金中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該物業管理區域的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十、維修資金在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申請使用的,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一、本著提高收益、保證安全和確保使用的原則,資金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制定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計劃方案,明確列入本年度資金保值增值計劃的資金總額,保值增值方式,以及各種方式的存儲比例、對應的金額和利率等。

  當年新增資金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十二、按商品房規則建設、銷售的純商業項目,開發企業與買受人(業主)在合同或補充合同中有關于交存及使用維修資金約定的,可以參照本文有關規定申請交存及使用維修資金。

  十三、為確保維修資金的順利歸集和使用,各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各業主委員會、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加大宣傳力度。

  十四、本規定發布后,凡我局此前有關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篇2: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資金;建立維修資金是為了保障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2.0適用范圍

  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職責

  (略)

  4.0 制度規則

  4.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4.1.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4.2維修資金的繳納

  4.2.1物業的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4.3維修資金的管理

  4.3.1物業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4.3.2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4.4維修資金的使用

  4.4.1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篇3: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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