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P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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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公司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 的:

  為規范員工行為,維護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鼓勵先進,鞭策落后,使員工獎懲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第三條、主管部門:

  管理部、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各項:

  1、表揚:每次獎勵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和的2%,同當月工資一同發放,年度績效加2分。

  2、嘉獎:每次獎勵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和的4%,同當月工資一同發放,年度績效加4分。

  3、小功:每次獎勵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和的8%,同當月工資一同發放,年度績效加8分。

  4、大功;每次獎勵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和的16%,同當月工資一同發放,年度績效加12分。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公告表揚。

  1、積極維護公司形象,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形象和口碑;

  2、工作表現出色,執行安全文明生產表現突出者;

  3、關心集體,熱心參與公司集體活動者;

  4、拾金不昧(三佰元以上),樂于助人者;

  5、有工作或家庭生活事跡,可樹為員工之學習榜樣者;

  6、技術考核成績優秀者;

  7、戰勝困難、惡劣環境足為楷模者;

  8、企業認為其他可以給予表揚者。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公告嘉獎。

  1、服務盡責,工作努力,能及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的任務者;

  2、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以使企業引以為榮者;

  3、熱心培訓工作,成績突出者;

  4、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績者;

  5、及時搶修生產設備令生產不致中斷者;

  6、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7、研究改善生產設備、加工工藝,有特殊功效者;

  8、企業認為其他優秀事跡適合給予公告嘉獎者。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公告記小功。

  1、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者;

  3、利用廢料回收有較大成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者;

  5、遇非常事故臨機應變處置得當,減少企業損失者;

  6、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處置得當避免損失者;

  7、遇有災害,勇于負責,處置得當者;

  8、企業認為其他優秀事跡適合給予公告記小功者。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公告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驗證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失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維護正義,并被社會認同的見義勇為行為者;

  7、維護公司財產、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8、企業認為其他優秀事跡適合給予公告記大功者。

  第九條、員工懲處有下列各項:

  1、警告:每次罰款10元,從當月工資中扣減,年度績效扣2分;

  2、申誡:每次罰款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2%,從當月工資中扣減,年度績效扣4分;

  3、小過:每次罰款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4%,從當月工資中扣減,年度績效扣8分;

  4、大過:每次罰款個人基本薪+績效薪之8%,從當月工資中扣減,年度績效扣12分;

  5、開除:自公告之日起,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行終止。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串崗、情節較輕者或初次違反者;

  3、破壞公司財物、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或初次違反者;

  4、檢查人員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5、浪費物料,價值較小(50元以內)或積極改正者;

  6、于工作時間內偷懶,情節較輕或初次違反者;

  7、擅自變更工作方法,未發生不利后果者;

  8、未履行交接制度,初次違反者;

  9、未經許可擅自在企業內部推銷物品者;

  10、不尊重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無禮者;

  11、于工作時間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集眾聊天或處理私人事務者;

  12、未按時參加公司會議、培訓,遲到5分鐘以上者;

  13、身為主管督導不力或失察,情節輕微者。

  14、下班后不按公司規定關閉電腦者;

  15、上班時不按公司規定穿戴勞防用品,情節較輕或初次違反者;

  16、上班時在生產區、辦公區內吃零食或在禁煙區抽煙者。

  第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申誡。

  1、不服從上級指揮、教導,或頂撞、威脅領導,行為情節較輕;

  2、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作業流程,導致不利后果發生的;

  3、于人發生口角或不服從公司處罰決定,在公司內無理取鬧者;

  4、故意破壞公司財物,環境衛生,情節、后果較為嚴重者;

  5、上班時間未按公司規定辦理外出手續,私自外出,初次違反者;

  6、無正當理由,對于本崗位工作任務不按時完成者;

  7、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情節輕微者;

  8、妨礙工作或團隊秩序,情節輕微者;

  9、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貽誤工作者;

  10、因工作上之疏忽導致公司蒙受輕微損失者;

  11、未經核準擅自接見親友或帶外人進入公司者;

  12、擅自取用公物或浪費公物者;

  13、不按安全規定操作,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者;

  14、搬弄是非,故意挑撥同仁不和者;

  15、利用職權,刁難他人,致影響工作推行或本企業利益者;

  16、對顧客給予不當允諾或輕諾寡信,致使本企業商譽或財物蒙受損失,情節輕微者;

  17、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公司輕微損失者;

  18、其它應予以申誡之不當行為。

  第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小過。

  1、擅自涂抹、修改、損壞公司文件或公物,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50-500元以內);

  3、由于工作疏忽,無意造成公司供應商資料、采購價格、產品圖紙、客戶資料泄密者;

  4、不服從上級指揮,或頂撞、威脅侮辱領導,行為情節較重者;

  5、言行不良導致公司聲譽受損,情節、后果較輕者;

  6、對上級批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導致影響公司利益者;

  7、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制造偽證,挑起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0、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11、破壞環境整潔屢勸不改者;

  12、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請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13、虛報相關費用,情節輕微者;

  14、考核部屬不確實,有循私舞弊之事實者;

  15、其他較為嚴重違規或造成損失較為嚴重者;

  16、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情節嚴重者(500-1000元以內);

  17、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受傷情節較為嚴重者(500-1000以內元);

  18、其他應予記小過之行為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大過。

  1、因個人過失致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1000-1500元以內);

  2、在工作場所相互毆打或酗酒滋事,影響工作和企業正常秩序者;

  3、不服從主管調遣而延誤工期,影響公司按期交貨者;

  4、貽誤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1000-1500元以內)。

  5、不服從主管工作安排,情節嚴重者;

  6、機器、車輛、儀器及其他技術性工具,未經使用人及部門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損壞并負全部賠償責任);

  7、因指揮或管理不當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直接影響企業經營者;

  8、對工作進行或其他事件作虛偽不實的報告,情節重大者;

  9、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鼓動同仁跳槽致影響團隊士氣,妨害工作之進行者;

  11、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受傷情節嚴重者(1000-1500以內);

  12、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企業制度,違反安全規定,情節嚴重者);

  13、未經主管許可,私自接受供應商宴請者;

  14、其他應予記大過之行為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分,或隱瞞違法前科者;

  2、從事填報虛假資料、做虛假證明,欺騙公司者;

  3、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4、對公司領導、同事或同事家屬進行暴力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5、煸動怠工、罷工或散布謠言影響勞資關系者;

  6、故意泄露公司、客戶機密給公司潛在對手,或私自向客戶索取、接受回扣者;

  7、與同事發生肢體沖突(打架)或激烈爭吵行為者;

  8、言行不良,造成公司聲譽受嚴重影響者;

  9、假借請假名義,私自為其他公司提供服務者;

  10、偷盜公司物品或他人物品者;

  11、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情節、后果惡劣者;

  12、玩忽職守,引起工傷事故、設備損壞、產品報廢,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2000-3000元以內);

  13、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損公肥私,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者;

  14、經培訓、調換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15、一年內記大過達二次者;

  16、其他違紀行為適合予以開除者。

  第十五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須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工傷費用損失:由直接責任人賠償30%,直屬領導賠償10%,部門經理賠償5%;

  2、物品報廢、呆滯物料、應收貨款、經濟賠款等損失:由直接責任人賠償40%,直屬領導賠償20%,部門經理賠償10%;

  3、造成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的,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六條、 員工獎懲,由各部門填寫《獎懲建立申請單》并說明相關實事依據,提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依照規定條款審核獎懲事宜,呈報公司總經理核準后發布員工獎懲公告。

  第十七條、 本獎懲管理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于**年*月*日起正式實施。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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