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p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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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第一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1.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2.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3.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4.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5.奉公克己從事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功: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5.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4.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2.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3.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4.降級: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5.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予以警告:

  1.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2.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3.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7.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6.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7.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 秩序者。

  3.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6.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7.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 帶處分)。

  8.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9.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 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10.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1.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2.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3.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4.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5.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6.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8.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9.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10.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1.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3.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4.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1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16.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7.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8.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19.參加非法組織者。

  20.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1.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一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1.嘉獎與警告抵銷。

  2.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3.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 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簽發人 責任人簽名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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