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七)
為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獎勵:
一、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下達指標,年底評出的先進個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表彰。
二、對各有償服務范圍內的創收,按實際創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給個人。
1、對發現查出偷水、偷電之行為并給予處罰,罰款部分按10%提取。
2、對工作中因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參加集團公司獻計策、做好事"雙十佳"評選活動。并按公司文件規定評選獎勵。
處罰:
三、工作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處罰10元,10分鐘以上處罰20元;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處理(30分鐘以上為半天,1小時后為一天)。
四、曠工半天,扣發本人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發本人兩天工資;曠工超過一天以上做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五、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內上網、打撲克、下棋或干私活發現一次處罰20元。
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及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七、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工作并造成影響的,除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外,單位將據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經濟處罰,因觸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接受用戶好處(包括喝水、抽煙、吃請等),一經發現除返還或賠補外,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九、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中午喝酒,不得因業余時間喝酒而影響臨時性工作安排或住戶的服務要求,發現一次處罰50元,如給住戶造成損失(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由當事者一并賠償。
十、對水電查抄及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補收外,處罰當事人100元。
十一、對居民提出的服務要求,不得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發現或居民舉報反映給公司一次處罰50元,出現居民上告或舉報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門一次,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正當理由除外)
十二、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人不按規定寫請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
十三、嚴格考勤并做好記錄,做到日考日記,并于次月1日報公司經理,審核簽字后備案并編制本月工資表,如發現考勤記錄與實際出勤情況不符,扣責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負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的轄區內各類事故及損失,按損失的實際造價予以賠償。
十五、對員工的各類處罰,均由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實業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EE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為加強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激勵約束機制,特制訂本制度
2.獎勵
2.1 獎勵的形式及內容:嘉獎并給予物質獎勵、加薪。
2.1.1 嘉獎:獎勵人民幣200元以上。
2.1.2 加薪:在原崗位工資的基礎上晉升300元以上。
2.2 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以給予嘉獎或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2.2.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明顯業績者。
2.2.2 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2.3 拾金不昧(價值壹千元以上)。
2.2.4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2.2.5 克服特別困難,忍受惡劣條件,堅持努力工作,為同事和主管首肯者。
2.2.6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2.7 節約物料或對廢物利用,成效顯著者。
2.2.8 遇有事故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2.2.9 制止重大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2.2.10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2.2.1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2.12 維護員工、設備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2.13 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害者。
2.2.14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2.3 具備下列事項之一者,經公司研究可予以加薪:
2.3.1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3.2 一年內累計嘉獎三次或在公司工作期間累計嘉獎四次者。
2.3.3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2.4 獎勵的申報、審批程序:
2.4.1 員工受獎均由部門提出書面詳細材料送人力資源部。部門為員工請獎不受時間限制,凡符合公司規定的受獎條件,均可隨時申報。
2.4.2 人力資源部負責核實申報材料,并提出員工具體受獎意見,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定批準。
3.懲罰
3.1 違紀處罰形式及內容。按照違紀行為的輕重,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形式分為三種:
3.1.1 行為不檢點告誡:每次予以100元至800元人民幣的處罰。
3.1.2 警告:崗位工資下浮500元以上;六個月之后本人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恢復原崗位工資申請,如被批準,即從批準之日次月起恢復;如個人申請兩次未被批準,則不再有申請資格。
3.1.3 解除勞動合同。
3.2 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行為不檢點告誡”的處罰:
3.2.1 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的工作指令。
3.2.2 在公司有著裝規定的時間或地點,不按公司規定著裝。
3.2.3 無視作業場所、公共場所整潔,隨地吐痰,不按規定處理廢棄物。
3.2.4 在公司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3.2.5 在工作場所、公共場所喧嘩、嬉笑、吵鬧。
3.2.6 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直接關系的閱讀或閑談。
3.2.7 擅自攜帶公物離開公司。
3.2.8 認為地蓄意浪費。
3.2.9 在公司辦公場所的工作臺、辦公桌上擺放非工作用物品。
3.2.10 因個人原因,發生工作過失。
3.2.11 言行舉止有損公司形象。
3.2.12 不愛護公物。
3.2.13 在各種報表、記錄、墻壁上亂寫亂畫。
3.2.14 無特殊情況不按規定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
3.2.15 就餐、乘車等不守秩序。
3.2.16 未遇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
3.2.17 擅自駕駛公司車輛。
3.2.18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佩戴公司有關證件。
3.2.19 在工作場所飲酒。
3.2.20 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2.21 擅自公費安排親友隨同出差、參觀等。
3.2.22 乘出差之機擅自借故延長在外時間用以旅游。
3.2.23 惡意議論或傳播他人隱私。
3.2.24 對來訪、學習、參觀、工作的外來人員做出無禮舉止。
3.2.25 利用公司計算機從事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3.2.26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
3.2.27 踐踏草坪或破壞公司花草樹木。
3.2.28 其他“行為不檢點告誡”的。
3.3 有下列任一行為將受到“警告”處罰:
3.3.1 工作時間躲臥休息,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3.2 擅離崗位。
3.3.3 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造成后果。
3.3.4 酒后上崗(主管應責令其離開崗位;非生產一線、有接待任務的員工除外)。
3.3.5 在公司禁火區域擅自動火。
3.3.6 蓄意破壞公物。
3.3.7 礦工且情節嚴重的。
3.3.8 擅自變更工作內容或方式,使公司蒙受損失。
3.3.9 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
3.3.10 未經許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
3.3.11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憑證等。
3.3.12 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3.13 打架、斗毆。
3.3.14 受到治安處罰,情節輕微的。
3.3.15 自己或唆使他人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
3.3.16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本公司同類業務。
3.3.17 傳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論或蓄意挑撥,搬弄是非,離間同仁關系。
3.3.18 個人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危害品進入公司。
3.3.19 泄露公司機密(包括技術、經濟、人事、財務等方面)。
3.3.20 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包括提供虛假證明等。
3.3.21 在公司內擅自張貼大、小字報等宣傳品或覆蓋撕毀公司公布的文件材料。
3.3.22 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行為不檢點告誡”的員工。
3.3.23 其它違紀行為但情節較重的。
3.4 有下列任一行為員工將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并不作任何補償。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4.1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
3.4.2 一年內違反第3.2條所述違紀行為三次、第3.3條所述違紀行為兩次的或工作期間累計違反第3.2條所屬違紀行為五次、第3.3條所屬違紀行為三次。
3.4.3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約定的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4.4 因員工責任心或能力不足,給公司造成中的損失的(大于20000/次)。
3.4.5 煽動怠工、組織非法罷工的。
3.4.6 偽造盜用公司印信,或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謀取私利的。
3.4.7 因員工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應該給予的補償金的相應數額給予經濟處罰,并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4.8 其它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
3.5 違紀處罰程序:
3.5.1 書面下達《獎懲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人力資源部備案,一份抄送本人,一分抄送員工所在部門或部門自留。
3.5.2 “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有部門自主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3 “警告”處罰,有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確定,并下達通知書。
3.5.4 “解除勞動合同”處罰,由部門提議,人力資源部核實,報公司總裁/董事長批準。
3.6 異議處理程序--員工如對其處罰不服,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異議:
3.6.1 對“行為不檢點告誡”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
3.6.2 對“警告”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異議,由公司總裁/董事長處理。
3.6.3 對“解除勞動合同”處罰不服,可以書面向職代會提出異議;如不服處理,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述。
3.6.4 《獎懲通知書》自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員工提出異議的有效期,過期不再受理。異議期間違紀員工必須執行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