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形象,良好體現"貴族管家+星級服務"的企業理念,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和服務質素,從而培養出員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水準,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兩大內容:獎勵制度和處罰制度。
2獎勵制度
2.1目的
公司鼓勵員工奮發向上,在工作崗位上不斷做出新的成績;同時盡量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以祈企業與員工共同進步,同創佳績。
2.2獎勵種類
2.2.1書面表揚
2.2.2通報表彰
2.2.3物質嘉獎
2.2.4加薪
2.2.5晉升
2.3獎勵程序
2.3.1員工提名、個人自薦、部門提名;
2.3.2書面表揚、通報表彰由直屬上司申請,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交行政人事經理批準后生效;
2.3.3物質獎勵、加薪、晉升由部門經理書面推薦,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審核、確認,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2.4獎勵條件
2.4.1對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技術突出、業績良好者予以書面表揚;
2.4.2為防止事故發生提出切實可行建議或處理突發事故時有特別表現者予以通報表彰;
2.4.3對拾金不昧者予以通報表彰;
2.4.4對敢于堅持原則、抵制不正之風者予以通報表彰;
2.4.5對同事的違紀行為及時予以糾正或舉報經查證屬實者,予以書面表揚并獎勵違紀扣除金額的50%;
2.4.6為公司做出顯著貢獻,或對國家和社會做出功績,或在市級以上刊物、媒體發表有關文章令公司的聲譽得以提升者,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獎勵金額以不低于稿酬為準);
2.4.7代表公司參加市級以上競賽活動獲取名次者,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獎勵金額以
不低于已獲名次獎金為準);
2.4.8在防止管理區域財產、住戶/客戶財物的被盜、丟失等事故方面有成績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物質嘉獎;
2.4.9對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之事,能事先發現或防止,從而使公司減少或免受損失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物質嘉獎;
2.4.10節省原料、物料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果者,予以一定比例的物質嘉獎;
2.4.11對在職員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評估、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稱號的,公司予以通報表彰及物質獎勵;
2.4.12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市場開拓、技術方案革新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予以加薪/晉升機會;
2.4.13多次在公司組織的培訓考核活動中成績名列前茅者將給予加薪/晉升機會;
2.4.14才能卓著、經考核成績優異而且能夠勝任現職務者,予以晉升機會。
1)獎勵時,須填寫《員工獎勵建議申請書》。
2)以上獎勵均以書面方式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加薪的重要依據。
3)對員工的獎勵及獎勵之基準,公司將保留唯一及最終決定權。
3處罰制度
3.1目的
為規范在職員工行為標準,廉潔操守,加強紀律,強化服務精神和服務意識,以利于保持公司整體系統能高效率運轉,樹立優良的企業形象,公司對違反下述規定的員工予以相應處罰。
3.2處罰類型
3.2.1口頭警告(A類處罰);
3.2.2書面警告(B類處罰);
3.2.3最后警告(C類處罰);
3.2.4即時開除(D類處罰)。
3.3處罰方式
3.3.1口頭警告(A類處罰):扣罰 "崗位工資"的10%,有效期為一個月;
3.3.2書面警告(B類處罰):扣罰 "崗位工資"、"浮動工資"的20%,有效期為兩個月;
3.3.3最后警告(C類處罰):員工接獲C類處罰的,扣發 "崗位工資"、"浮動工資"的40%,有效期為三個月;
3.3.4即時開除(D類處罰):員工接獲D類處罰的,公司將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3.3.5員工在任職期間接獲C類處罰后有效期間,再接任何警告的,按D類處罰執行;
3.4處罰程序
3.4.1口頭警告由直屬上司發出,記錄在工作登記本上,并讓當事人在登記本上簽名。
3.4.2書面警告先由直屬上司發出,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經部門經理/主管審核、認定。警告書經員工簽名后,兩天內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副本存入個人檔案;
3.4.3最后警告先由直屬上司發出,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旁證材料,報部門經理/主管確認,四天內將所有材料匯總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行政人事經理批示后生效。警告書經員工簽名后存入個人檔案;
3.4.4違反即時開除條例者,由直屬上司詳細記錄違紀員工的違紀事實,收集旁證材料,報部門經理/主管確認并出具書面處理意見,兩天內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總經理批示后生效,由行政人事部對當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3.4.5處罰時須填寫《員工過失通知》,處理結果在一周內做出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3.4.6員工接獲的警告書必須是一式兩聯,并注明所犯的制度或違反的條例。
3.5處罰有效期
3.5.1員工受處罰后,如能知錯悔改,在生效期滿后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考察、確認合格,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審核、總經理辦公室批準后可以撤銷:A類處罰
一個月后撤銷;B類處罰兩個月后撤銷;C類處罰三個月后撤銷。副本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3.6處罰條件
3.6.1員工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最后警告;
1)無故遲到、早退者;
2)工作態度不認真,在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3)當值時未按規定穿著制服或未配戴工作證者;
4)未經同意私自穿著制服外出或穿拖鞋在工作場所出入者;
5)不注意個人儀容、儀表、粗言穢語者;
6)上下班不打卡/簽到或代他人打卡/簽到,外出不作登記者;
7)不按指定員工通道進出者;
8)不按規定時間或未經允許私自離崗用餐者;
9)上班時間用辦公電話作私人用途達三分鐘以上者;
10)工作時間內收聽(看)收音機、錄音機、電視(除因工作需要收聽天氣轉變或特別廣播)者;
11)當值時間鼓噪、喧嘩或串崗者;
12)在工作區域內嬉鬧、大聲喧嘩干擾他人者;
13)當值時間干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14)未經部門主管批準擅自調班者;
15)擅離工作崗位或下班后無故到其他崗位閑談,干擾當值人員工作者;
16)不服從工作分配或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錯者;
17)無特別理由,管理人員不能按時完成應提交的各種書面報告(表)者;
18)不按規定做好交接班登記,完成工作后拒不按要求作記錄、不簽名者;
19)不注意安全操作,下班后不關好門窗、電源、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者;
20)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或公共財物損壞者;
21)非因工作需要私訪業戶或進入私人/業戶區域內者;
22)擅自張貼或涂改公司通告者;
23)隨地吐痰、亂丟煙頭、垃圾等或破壞綠化者;
24)在公司規定的禁煙區、服務區內,在住戶/客戶面前吸煙者;
25)拾遺不報者;
26)明知其他員工犯有過失行為而不舉報、不勸阻者;
27)對上司不禮貌、頂撞上司者;
28)制造謠言、惡意中傷同事或挑撥是非造成員工之間不團結者;
29)外傳、議論個人或他人薪金者;
30)利用職權在工作場所販賣或兜售私人商品者;
31)在工作場所私自派發任何種類之文字材料或廣告者。
32)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時完成上司交辦的工作任務。
3.6.2員工當月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第一次書面警告,第二次最后警告;
1)收到通知無故不加班者;
2)工作時間打撲克、下棋、圍觀賭博者;
3)未經許可當值期間私帶朋友或其他無關人員到工作場所逗留者;
4)未經許可,在管理區域私自張貼任何物品,或擅自更改、撕毀、竊取公司/服務中心張貼的物品者;
5)發表虛假或誹謗他人的言論,影響公司/客戶的聲譽者;
6)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私配辦公/管理區域內任何鎖匙者;
7)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為客戶提供私人服務及收受利益者;
8)私自收受住戶/客戶所給的財物而不上交者;
9)違反工作規程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擅自進入"未經許可、不準入內"等類似警示區域者;
11)公開頂撞上司或消極怠工者;
12)工作態度惡劣,粗暴對待同事者;
13)蓄意違反上司發出的合理工作指令、拒絕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者;
14)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帶出或企圖帶出任何財物并拒不接受檢查者;
15)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存放私人物品在管理區域者;
16)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在管理區域內舉辦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其他活動者。
17)因工作效率欠佳,不能依時完成上司交辦的工作任務。且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3.6.3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公司將給予即時開除處分而不作任何補償:
1)獲最后警告處分生效期間再有違反任何規定者;
2)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達十二次者;
3)一個月內曠工達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五天者;
4)侮辱、謾罵同事或客戶,或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者;
5)惡意恐嚇或用武力危害其他人員人身安全者;
6)蓄意破壞、盜竊、惡意占有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產者;
7)行賄受賄,或索要敲詐他人財物者;
8)以權謀私、監守自盜,貪污、挪用錢款,損害公司、住戶(客戶)或他人利益者;
9)做出不道德、猥瑣或下流行為者;
10)滋事尋釁,挑撥、教唆、煽動或參與打架事件的;
11)拒絕接受并糾合他人拒絕接受上司合理的工作指令者;
12)蓄意違反或疏忽執行上司發出的合理及合法指令并造成嚴重后果者;
13)無充分理由拒絕執行上級安排的崗位調動者;
14)有偷盜行為查證屬實者; >
15)吸食毒品者;
16)參與或聚眾參與賭博者;
17)做出欺騙或不忠實的行為,造成公司或他人損失(害)并造成惡劣影響者;
18)偽造文件,提供虛假資料者;
19)攜帶、收藏、販賣或傳播違禁物品,如武器、爆炸品、毒品、易燃品或淫褻物品經查證屬實者;
20)當值時飲酒或在其他麻醉品影響下當值經查證屬實者;
21)未經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在管理區域范圍內販賣或向任何人仕兜售私人物品者;
22)由于工作過失,造成工作區域財物損失達_______元以上者;
23)盜取或復制公司/服務中心機密資料,或出于個人目的有意泄露住戶/客戶私人資料且造成嚴重后果者;
24)嚴重違反安全規定且造成后果者;
25)做出任何損害公司/服務中心聲譽、利益之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26)誣告或造謠中傷他人且產生嚴重后果者;
27)明知其他員工犯有應予以開除之行為而不勸阻且拒不檢舉者;
28)在社會上做出嚴重損害國家、公司、管理區域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29)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
30)觸犯國家或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者;
4申訴程序
4.1獲獎勵或受處罰時,若認為獎罰與事實不符,可在獎罰報告發出后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申訴,公司接到申訴材料后,于三個工作日內召集有關人員查
證、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批示即視為公司最后的裁定。
4.2當警告書出現當值主管/主任、領班和一名見證人簽名,即使該違紀員工拒簽,也作生效。
4.3行政人事部將拒簽的處罰意見書貼出通告欄內,員工可在三天內向公司申訴,若超過申訴期,視做放棄申訴,三天后該處罰意見書視作生效。
5修訂及補充
5.1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理念和管理發展方向及工作之需要,隨時修改上述制度內容。
5.2本制度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正式實施,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未盡事宜由行政人事部解釋。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