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三)
獎勵
1、獎勵表現突出和有一定業績的員工給予榮譽或物質以資鼓勵,獎勵的種類公為表揚、嘉獎、記功;授予優秀員工,模范員工等榮譽稱號。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重獎,并分別給予記功晉級,授予稱號:
?。?)對改革公司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在服務(制作)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見義勇為,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做出突出貢獻者。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等獎勵。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獎勵(工資的1%--50%)。
?。?)在對外接待中服務工作態度好,創造良好的對外社會影響。
?。?)能嚴格履行職責,超額完成任務的部門和個人。
?。?)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者。
?。?)熱情周到服務,受到客人(業主)書面表揚,或口頭表揚者。
?。?)開源節能,降低成本做出顯著成績者。
?。?)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檢舉揭發壞人壞事,保護公共財產、保衛客人(業主)安全、見義勇為或給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拾金(物)不昧者。
?。?)參加上級領導部門或公司組織的各類活動取得名次或通報表揚者。
?。?0)其它各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并對公司有利者。
4、獎勵方法:
凡記功,授予稱號或適合以上獎勵條件的員工,經部門推薦,并須填寫“獎勵登記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由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批準后。存入人事檔案。經評定和批準授予“優秀員工”者,可獲榮譽證書、獎品、獎金等。在年度總結大會上舉行“全年最佳員工”表彰儀式。
懲罰
懲罰是對有過失的員工給予的處分、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職、撤職、停職、辭退和開除。
一、凡第一次發生以下過失的由部門主管提出口頭(書面)警告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罰款(工資的1%--5%)。
1、不使用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店不出示工作牌,乘坐電梯者。
2、服務時間在客人(業主)面前打哈欠、伸懶腰、剔牙齒、挖鼻孔、剪指甲者。
3、不注意節約器材、水、電、飯菜,不愛護公物、工具和設備者。
4、上班時間在未經許可的場所內吸煙、吃零食、嚼檳榔者。
5、上班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6、未經批準穿著制服、工鞋離開公司外出者。
7、非因公事,從大堂正門出入,非穿工作制服在大堂走動者。
8、不遵守員工宿舍及更衣室、員工餐廳的規章制度者。
9、不按公司儀容儀表標準上崗者。
10、下班后或休假在公司范圍內無故逗留者。
11、上班時串崗、離崗、成堆聊天、睡覺、看電視、收聽錄音機或看書看報刊雜志者。
12、在公司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勾肩搭背影響公司形象者。
13、未按規定停放車輛(自行車、摩托車等)者。
14、無故遲到、早退或上下班不打卡、代打卡、無故不參加各種會議者。
15、擅自調整班次、 休息者。
二、凡違反下列規定者,由部門主管或其以上管理者填寫“員工過失單”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工資的5%--20%),多次重犯者予以辭退。
1、工作散慢、粗心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對客人(業主)不使用服務敬語者
2、對同事和他人使用侮辱性語言威脅、恐嚇、強制干涉其他同事者。
3、待客不尊重、不禮貌、不耐煩、不理睬客人(業主)或與客人(業主)爭吵者。
4、將公司或業主財物遺失、損壞沒及時報告,故意對調查提供錯假信息者。
5、擅自移動(挪用)公司財物者。
6、利用工作之便與業主拉關系,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業主家中者。
7、未按工作程序及工作標準操作者。
8、不服從上司指揮、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員工聲譽者。
9、不遵守門衛制度,拒絕門衛人員查包、私帶公司物品離開者。
10、未經允許帶親友在宿舍住宿或用餐,在公司內參觀逗留者。
11、未經許可擅自涂改、張貼或撕扯公布攔上的通知、文稿者。
12、未經允許私自配備公司鑰匙者。
13、隨地吐痰、亂扔煙頭、果皮、紙屑或在禁煙區吸煙,不愛護公共衛生者。
14、員工之間談戀愛者(將其中一方調出公司)
三、凡違反以下規定者,由部門主管或經理立即查清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由部門經理與行政人事協商報總經理,視過失性質,情節輕重影響大小作出經濟處罰(工資的10%--100%)或停職、辭退開除等處理。
1、在公司內銷售私人物品。
2、影響公司榮譽的任何言行舉止。
3、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的機密性
資料、商業機密。4、毆打他人或相互打斗、聚從鬧事、煽動并參與斗毆事件。
5、因違反公眾道德或觸犯法律,司法機關拘留或判刑。
6、蓄意破壞(危害)公司、客人(業主)或同事的財產等。
7、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公司事故或嚴重損失。
8、疏忽職守引起公司或客人(業主)嚴重經濟損失。
9、向客人(業主)索取小費或其它報酬。
10、在公司范圍內或上班時間酗酒、賭博或變相賭博。
11、擅自動用、改變安全消防系統、設施設備等,違反防火及安全條例。
12、無理拒絕接受任務,公開頂撞上級,不服從正常調動。
14、濫用職權、苛克下屬造成惡劣影響。
15、偷閱、傳閱和私藏黃色書刊、*書刊、書籍和音像制品。
16、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向他人行賄、貪污或挪用公款。
17、攜帶使用禁品、毒品或有吸毒現象,或在宿舍內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者。
18、觸犯國家法律。
四、取消處分
受警告以上處分一律填過失單裝入檔案。受處分后,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者,可以撤消處分。一旦撤消處分,即可從檔案撤出處分卡片。撤消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撤消處分的最早時間:警告處分不少于己于人個月,記過處分不少于3個月,記大過處分不少于6個月。有特別突出表現者,竟總經理批準撤消處分的時間可以提前。
五、處分作用期限
凡受過警告以上處分的者,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凡上半年受過一個警告處分者,半年獎金享受30%,收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全免。年內受一個警告處分者,年終獎金享受70%,受記小過處分者,年終獎金享受30%,受記大過處分者,年終獎金全免。凡因改正錯誤表現突出而被撤消處分者,從撤消之日起的獎金發放不受影響。
六、員工申訴權
員工有申訴的權利。凡對獎勵或處分有異議者,可自宣布之日起3日內想本部門進行調查,并自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出最后的決定。人事部對申訴事件未做決定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如果人事部超過30日未作答復,申訴者可直接想總經理申訴。主管部門對申訴者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慎重處理。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