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卡小區車輛及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業主委員會、榮盛物業公司于20**年1月17制定
為緩解阿卡小區車輛行駛交通壓力,規范內部停車,提升小區整體秩序管理水平,確保消防通道及救援無堵塞、道路暢通,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阿卡小區車輛及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通過后執行。
1、所有出入小區車輛必須愛護設施設備,損壞設施設備的要照價賠償。
2、對有固定車位、車庫的車輛由物業進行門崗系統授權(包括地下車庫進出系統授權),直接出入小區,必須停在自己的固定位置上。
3、無車位車輛進入小區必須登記、換證,可以臨時停放,但必須停放于規劃車位,不得影響固定車位業主的停車;車內要留有電話,便于及時聯系,并限時停放,下午16:30之后,不得再停放在固定車位上。收費標準計時收費:在2小
時內不收取停放費,超過2小時(含2個小時)至12小時內收取5元;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至24小時內收取10元,以此循環累計,此收費規定按照南京市物價局文件20**年6月9日寧價規[20**]1號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相關規定或標準執行。如遇有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相關規定或標準調整時,阿卡小區臨停收費則依據新規定執行。
4、所有車輛在小區內行駛,必須遵守《管理規約》的規定,關閉遠光燈,禁止鳴笛,限速5公里;車輛應有序停放在車位線內,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毀壞綠化,網格黃線、禁止停車標示位置嚴禁停車。
5、小區內禁止洗車、修車、學車、練車和試剎車,嚴禁無證駕駛、嚴禁載客經營。
6、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前隨意停放。
7、車庫內禁止傾倒垃圾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嚴格控制噪聲源,嚴禁煙火。
8、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導向線行駛,按照行駛支路上車禮讓干路車先行,不得堵塞道路和車庫出入口。
9、車主應妥善保管車輛鑰匙和證件及財物,車內不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時應關好車窗玻璃、鎖好車門并同時開啟車輛防盜裝置。車輛及車內物品的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
10、禁止安裝停車地鎖,已違規安裝的停車地鎖將強制給予拆除,拆除時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
11、 為維護廣大業主利益,對不按規定停車、不合理使用車位車輛,亂停亂放的,物業有權禁止其車輛停放,根據車輛登記聯系車主,并要求其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無法聯系或者違反《阿卡小區車輛及人員管理辦法》的,物業有權將違規車輛鎖車處置,有關費用由違規車主承擔。對違規被鎖車輛,收取20元/次開鎖服務費。
12、為合理的整合車位資源提高車位使用率,夜間24:00點---07:30之間,可以安排無車位業主臨時停放在空置的固定車位上(固定車位的車輛夜間回來后,秩序部值班人員臨時安排車輛停放在其它車位上),錯位在第二天調整。
13、業主房屋買賣或出租搬離小區時,不得私自轉讓租賃的固定車位(自有產權除外)。
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優美的環境要靠全體業主和物業企業共同創造,為保障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請車主理解、支持物業管理工作,并認真遵守《阿卡小區車
輛及人員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阿卡小區車輛及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 時正式實施。
南京市阿爾卡 迪亞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 月 日
篇2:進出校園車輛及閑雜人員管理細則
進出校園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細則
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校園安靜,加強對進出車輛及閑雜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車輛進出管理
1、因公來校聯系工作的小汽車須停車登記,聽從指揮,限速行駛,依次停放,不得占道,不收停車管理費;
2、為學校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停車登記,限速行駛,予以放行,不收停車管理費;
3、各類因私需進校的車輛,須停車登記,經許可后,交納停車管理費,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占道;長期停放在校內過夜的各種車輛,不得停入家屬區內,應停在指定位置(進校方向馬路右邊,即十號樓-校醫院-橋頭),并辦理月票,教職工租用的出租車只登記,不收管理費;
4、校內物資外運,須停車檢查,出示物資外運手續或由有關部門聯系方可放行;
5、拖拉機、農用車、垃圾車通過時間:早7:0 0以前,晚 6:0 0以后,糞便不得外溢,否則給予10~50元罰款;
6、空駛的外來出租車不得進入校內,違者給予 10~ 50元罰款;
7、兩輪摩托車進入校仙內必須證件齊全,帶頭盔,不得超載、拖掛,違者給予處罰
8、違反前四款的各類車輛依照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二、閑雜人員進出管理
1、因私來校探親訪友人員須在門衛登記;
2、外來人員進校不得在家屬區大聲喧嘩,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3、外來拾廢收舊人員,除周六和星期天可進入外,其它時間不得入內,進入者須交2元管理費,違者按校園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篇3:工程處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處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管理, 服務建設,節約開支,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總公司工程建設處(省指揮部)機關及所轄項目辦(公司)公務車輛及駕駛員日常管理。
第二條 車輛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分層調度;駕駛員管理實行統一評聘、定期輪崗、集中調配。
第三條 處(省指)辦公室為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部門,各項目行政部門為本項目車輛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 車輛調度
第四條 車輛調度遵循先急后緩,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則。
(一)處領導和各項目辦(公司)負責人相對固定用車。
(二)各建設項目現場管理用車相對固定。
(三)機關職能部門,經處領導研究同意,可相對固定用車。
(四)工作人員上下班乘坐交通車。
第五條 項目辦非工地管理用車,機關公務用車,須提前按要求填寫“公務派車單”(CG-B01)。有相對固定車輛的部門,原則上不另行安排車。
(一)相對固定車輛應接受處辦公室的統一調度。
(二) 外單位、其它部門協商調車、借車;處機關臨時公務租、借車輛,辦公室應根據情況報經處領導批準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一節 購置與使用
第六條 處辦公室負責車輛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項目工程合同購車應在合同擬定時將配置數量、費用書面告知辦公室,在滿足項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處辦公室統一車型,明確數量和配置標準,并負責辦理驗收交接和歸還工作(CG-B05)。
(二) 項目用車應在項目通車后3個月內歸還合同購車單位。特殊情況需延期歸還的,書面報告辦公室,由處長辦公會研究后,辦公室通知工程科后執行。
第七條 車輛行駛必須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保管,車輛備用鑰匙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八條 車輛行駛每月需將實際行車里程、發生的停車費、通行費和油料消耗等記載于隨車的“行車記錄本”(CG-B07)上備查并報車管登記。
第九條 機關車輛在下班及節假日應在處辦公區指定區域內停放,不得擅自帶回。項目辦車輛節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車輛應在處辦公區指定區域停放。節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車的,應提前提出申請(CG-B04)。
第十條 機關值班車輛應在機關加班人員離開后方可離開。
第二節 管理與監控
第十一條 處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車輛GPS監控中心,對車輛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對違章、違紀情況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
(一)負責車輛GPS監控系統的建立;負責安裝、調試、維護監控中心,并負責整個監控系統軟硬件的日常升級維護;
(二)負責車輛GPS監控系統的運行,對每月違章、違紀情況進行統計和通報,并做好行駛里程記錄;
(三)根據各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開發監控系統的服務功能,為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對嚴重違章行為及時與有關項目辦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各項目車輛人員違章、違紀情況,納入省指年終考核評比中。
第十二條 除經處長辦公會研究批準以外,機關、項目辦所有車輛必須安裝GPS管理終端。
(一)駕駛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車輛GPS監控系統終端電源,必須確保終端設備處于完好狀態,無法正常工作要立即報告;
(二)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改、拆動和損壞車輛GPS系統和終端,造成的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重新安裝購置系統和終端設備發生的費用,并處以費用額2倍的罰款;
第三節 維修、燃油
第十三條 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維修臺帳。
(一)量產、品牌車必須在4S店進行維修保養,其他車型必須在經過考察的特約維修廠進行維修保養。
(二)維修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及用品申請單》(CG-B02),經車管詢價、登記,報辦公室或項目辦行政負責人批準后進行。
(三)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必須經處分管領導或項目辦負責人批準,2萬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須由2家以上廠家報價后報處辦公會批準后再進行。
第十四條 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行駛里程和燃油臺帳。
處(省指)辦公室負責按車型及前3個月或千公里行駛耗油情況測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標準。
第十五條 機關及項目車管每月五日前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將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情況(CG-B03)以電子文件形式報辦公室。
第四節 費用報銷及補助
第十六條 單據整理匯總后填寫報銷憑單交車管登記、核對。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辦公室負責人或項目辦負責人簽字報銷。
第十七條 實行行車公里補助。行車補助按半年核算。臨時駕駛其他車輛,應在該車“行車記錄本”上注明。
第十八條 行車公里補助標準為:
A(補助額)=B(實際行車里程)×C(公里補助額),其中 小車: C=0.03元,交通車:C=0.05元。
第四章 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出車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
件,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下列違反交通規則或違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人員承擔:
(一)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二)違反交通規則產生的罰款及民事賠償;
(三)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車輛駕駛人員應遵守國家各類法律法規,處(省指)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GPS終端的良好運行。。
第二十三條 出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胎壓和GPS終端是否正常,及時加補或調整。
第二十四條 發現所駕車輛和GPS終端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經辦公室批準將車輛送廠維修或檢查。
第二十五條 出車在外要注意選擇停放地點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車和可以預料停車危險的地段停車。
第二十六條 經常檢查車輛各種證件的有效性,保證出車時證件齊全。因違章或證件不全造成的罰款由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 文明駕駛,規范行車。不開危險車,不開疲勞車,不酒后駕車。駕車時不吸煙、不打電話。
第二十八條 熱情服務、文明禮貌。交通車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九條 值班車輛和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未安排出車的,應在駕駛班等候,不得隨意串崗。
第三十條 對正常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一條 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車輛管理部門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下班或出車歸來按指定區域順序停放車輛。非出差車輛必須停放在辦公樓前,出差車輛在下班后返回的,應選擇安全的停車場保管好車輛。
第三十三條 妥善保管好車輛的有關證件、資料及車牌號,不得遺失、涂改及轉做它用。
第三十四條 不得私自用車,不得私自將自己保管和駕駛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六章 駕駛員考核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三十五條 為提高駕駛員服務意識,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對駕駛員在履行職責,愛崗敬業和遵守紀律中表現突出,或有違紀、違規、失職行為的,實行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考核原則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以辦公室和服務對象共同參與的形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考核以計分方式進行,結果將作為駕駛員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節 考核辦法
第三十八條 行車安全(30分)
(一)按時參加安全學習、不無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術精湛,不高速行車,不開賭氣車、英雄車、 疲勞車;
(三)按規定行車系安全帶,不酒后駕駛車輛;
(四)未經同意不將車輛交其它人駕駛;
(五)遵守交通法規,無責任事故,無違章記錄。
(1)不遵守交通規則,除經核實確因執行特殊任務外而違規違章的(以違章登記為準),每次扣2分;
(2)發生行車事故,根據事故性質,負全責的每次扣10-20分,負主責的每次扣10-15分,負同責的每次扣5-10分,負次責的每次扣1-5分。根據造成單位財產損失情況,損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兩項可累計扣分,在總分內不計項扣減。
第三十九條 工作態度(12分)
(一)愛崗敬業,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按用車人要求的時間準時到達指定位置;
(三)出車時能服從用車人的正常調度,不刁難和推諉;
(四)工作中不隨便搭話、插話、說長道短;
(五)團結友愛、互相協作,語言文明;
(六)保持通訊暢通,開車執行任務時不吸煙、接打電話。
第四十條 勞動紀律(25分)
(一)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曠工,做到有事請假;
(二)按規定將車輛停放指定位置,不隨便動車;
(三)遵守相關行為規范,不該打聽的不打聽,不該說的不說,不傳播不實言論;
(四)不吃、拿、卡、要或從事有償中介服務謀取私利,做影響企業和領導形象的事;
(五)未經同意不用公車辦私事;
(六)能按派車單填寫的要求出車,不隨意改變行車方向;
(七)GPS終端使用及行車記錄填寫真實、準確、不弄虛作假;
(八)值班時認真履行職責,上班不串崗,不大聲喧嘩;
(九) 不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
第四十一條 車容車貌(8分)
(一)車輛外觀整潔,無明顯裂損,玻璃干凈明亮;
(二)車內清潔衛生,座墊套干凈,物品擺放整齊;
(三)發動機清潔,無明顯泥土、油污積垢。
第四十二條 車隊衛生(4分)
衛生值日期間,辦公場所干凈整潔,桌面無雜物,門窗玻璃干凈,報紙及時夾放整齊。
第四十三條 車輛維修保養(16分)
(一) 按規定定期保養(不超過規定保養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時排除、報修;
(二) 維修保養能到現場,不弄虛作假;
(三) 能保證車輛技術性能良好,車輛各部件完好、方向靈活、制動可靠、不帶病行駛;
(四)不擅自維修保養車輛。
第四十四條 儀表儀容(5分)
(一)
衣冠整潔,注意個人衛生;
(二) 行為端正,舉止文明。
第四十五條 嚴格處罰(60分)
對以下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一次性扣除60分。
(一)發生行車事故未及時處理或報告,逃離現場,故意破壞現場偽造事實;
(二)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條 其他:
(一)駕駛員在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中有其他本辦法未列明的輕微違紀、違規行為的考核時酌情扣分;
(二) 被監控中心警告有違章、違紀行為,沒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務中被現場投訴,并經查屬實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獎勵:
(一)在參加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得到組織上或新聞媒體表揚的,每次獎5-10分;
(二)年度內均能嚴格執行遵守本辦法規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
(三)年度內嚴格執行停車規定的,無違規、違章記錄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積極主動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1-5分;
(四)積極參加各類比賽、競賽,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視情獎1-5分;
(五)在車輛維修和用油中節約效果顯著的,年終一次性獎5-10分。
第三節 獎懲
第四十八條 考核實行分值制,每個駕駛員基礎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據考核周期確定分值標準。
第四十九條 連續2次考核后兩名的,給予警告、停駕直至解聘。
第五十條 考核低于80分不予獎勵,年度考核低于60分為不稱職,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條 違章、違規操作,m.airporthotelslisboa.com造成單位重大人身、財產損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條 不服從工作調度,又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節 獎懲管理
第五十三條 處成立車輛和駕駛人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分管領導為組長,辦公室及各項目辦行政負責人和處車輛管理員為成員。
第五十四條 駕駛員考核由辦公室、車管及服務對象具體實施。發現駕駛員違紀違規的,應及時調查核實,按本《辦法》進行扣分。
第五十五條 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用車人代表和車管及駕駛員骨干組成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監督檢查小組對處機關、項目辦車輛管理及駕駛員獎懲考核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對違規操作、事故發生造成的車輛損失、責任及處罰進行認定。
第五十六條 被處罰駕駛員對處罰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處車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統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務派車單(CG-B01);
(二)車輛維修、保養及用品申請單(CG-B02);
(三)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月(季度)報表(CG-B03)
(四)節假日車輛使用申請表(CG-B04)
(五)車輛啟用交接表 (CG-B05)
(六)駕駛員管理考核獎懲分值評定表(CG-B06);
(七)行車記錄本(CG-B07);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做為車輛駕駛人員勞動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經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