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加強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開展車輛停放服務并實施收費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碼頭、車站、公共服務機構、旅游景點、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車輛專用停車場及利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提供停車服務)實行政府定價;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定價形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車輛保有量和停放服務供求關系確定。
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車輛停放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社會停車場依據所處地理位置、設施條件、服務質量、供求關系等劃分為四類(詳見附件一),不同車輛類型(詳見附件二),分別執行相應的停車收費標準(詳見附件三),鎮江市區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車輛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詳見附件四)。小區的停車服務收費不再劃分類別,以低于社會停車收費標準的原則,按車輛類型分別實行按月停車收費標準(詳見附件五) 和臨時停車收費標準(詳見附件六)。
第五條 車輛停放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
(三)住宅小區物業企業應事先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車管理和服務的許可;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車輛賠償、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者書面申請應附下列相關材料:
1、公安部門核發的社會停車場(點)審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泊位還應同時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審批表;住宅小區停車場要有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托書(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定);
2、工商部門核發的有“停車服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住宅小區要有負責停車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營業執照;
3、停車場平面簡圖。
第七條 市區所有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均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在車輛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收費人員要佩戴有收費單位標識的收費員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監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表)。
第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1、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未經批準擅自收取停車費或其他費用的;
2、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3、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4、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轄區價格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本轄區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各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篇2: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