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物價局新沂市房產服務中心
新價字【20**】39號新房發【20**】14號
關于印發《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1、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備案表
新沂市物價局章
新沂市房產服務中心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停車人、經營者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沂市市區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收費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保障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防護及道路暢通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停車服務費不包含車位(庫)租金,收取停車服務費后不得在收取照明、保潔等費用。
第五條、 住宅小區內實施停車服務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確保道路安全、暢通條件下,統一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停車標志,并應事先取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
第六條、 停車服務收費的制定:
(一)、價格主管部門是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房產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協同做好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分類管理、綜合考慮社會平均成本、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原則制定。
(三)、停車服務收費的構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車場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配套設施、設備的運行能耗費用、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費用、停車場的場地使用費用〔業主專用車位除外〕、管理服務人員費用、服務企業的管理費用、法定稅費等。
(四)、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的停車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與業主(使用人)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五)、在滿足常住業主包月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車位,供臨時停車業主和訪客使用,臨時停車實行計時收費,過夜的外來車輛實行計次收費。
(六)、有專人管理的封閉式共用車庫(棚)停放自行車等其他車輛的,業主應交納停車服務費。
(七)、租用的共用道路或其他場所地的車位(庫)處于長期無車停放空置狀態的,業主應向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50%交納空置車位管理費。
(八)、業主所有的單間獨用車庫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對層高2.2米(含2.2米)的單間獨用車庫可收取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地停放汽車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按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參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益由業主大會決定并按合同約定使用。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以約定形式明確區分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合同和車輛安全保管合同,對需提供車輛安全保管的業主,應在簽訂車位停車服務收費合同之外另簽訂車輛保管合同,具體標準根據車輛價值和保管風險大小協商確定,車輛的刮傷、損壞、甚至盜竊,按車輛保管合同約定或其他渠道解決。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等特殊車輛。
(二)、為業主服務的搬家車、送貨車等車輛。
(三)、臨時停放露天停車場(點)時間不超過1小時的車輛。
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停車收費備案手續
(一)、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書面申請。
(二)、物業管理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停車服務資格證明(需提供下列4種證明之一)
1、業主委員會委托證明。
2、大多數業主同意收費證明。
3、含停車服務收費內容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及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簽訂情況說明。
4、屬經營者具有完全產權、或受產權單位委托經營的,需提供停車場的權屬證明,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委托經營證明。
(四)、收費員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張。
(五)、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圖。
(六)、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管理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電話等。
第十二條、停車服務收費必須使用統一規范的收費票據,實施收費時應出示專用票據。
第十三條、車輛停放管理服務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新沂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間如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篇2: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