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蘇價規字〔20**〕3號
非機動車是廣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機動車的安全有序停放,關系市民的切實利益,關乎城市的文明形象。為鞏固我市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倡導低碳出行,推進綠色交通,規范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現制定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一、明確指導思想,確定管理原則
指導思想:堅持***,從民生優先、造福百姓出發,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為目標,完善管理機制,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停車秩序,體現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則:
(一)倡導免費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廣場、政府機關和政府主辦的圖書館、博物館、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場所配套設施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所有人均有權免費公平享受,商業、服務業配套的停車場地也應提供免費停車服務。免費停車按照“誰屬地誰管理”、“誰受益誰管理”,落實“門前三包”責任,保證停車有序、行路方便。
(二)滿足寄存需求。對于確需提供寄存服務的場所,要明確收費主體、嚴格審批程序,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有償服務。服務收費標準主要體現設備設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員等人工成本、賠償責任等風險成本。有償停車服務應當承擔看管責任,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三)價格分類管理。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區分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實施分類管理。
1.公共資源政府定價。利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資源設置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提供有償服務的,實行政府定價,經營單位和收費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2、公共服務政府指導價。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建造的公共場所配套停車場、街道、社區所屬物業用于停放車輛的場地,實行有償服務的,其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3.業主自治協商定價。住宅區(含商住樓、辦公樓等,下同)內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已建立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自治組織的,由物業共有人自治組織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入分配辦法;尚未建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應征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后協商定價,其有償服務收入的使用,應當接受全體業主監督,主要用于彌補成本。
4.商業投資自主定價。商業投資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投資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其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
二、加強統籌協調,實行屬地管理
(一)統一管理辦法。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指導協調各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水平。
(二)明確定價權限。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逐步建立能夠靈活反映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三)落實監管責任。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健全責權一致的監管體系。
三、嚴格審批程序,規范收費行為
(一)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設置
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設置非機動車停放的場地,應向市公安、市容市政部門申請辦理準停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車場準停證》,核準停車區域。市容市政部門可根據停車管理的需要,會商公安部門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應具有明顯的停車標志、標線或設施。
(二)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登記
對從事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非企業法人組織,應當在法人登記中載明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的內容。
(三)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核準
1.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依法取得的、提供停車服務和經營的資格;
(2)具有合適的車輛停放場地和明顯的停車標志、標線或設施;
(3)具有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停放和車輛安全;
(4)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車輛賠償制度。
2.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的,應提供《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車場準停證》原件和復印件;
(2)利用其他場地的,應提供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
(3)具有“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相應資質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停車場地停車位平面圖;
(5)本單位收費管理、車輛賠償等內部制度。
區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材料審查、現場勘查、核準定價方式、審批收費標準、監制收費價目表(牌)等程序,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票據的申領
提供寄存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憑《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專用章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費批件,向地稅部門申領《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五)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規范
(1)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實行“收費給票、憑票取車,一車一票、損壞賠償,持證上崗、票據合規”的收費管理制度。
(2)提供車輛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必須加強內部管理,明確收費員工作職責,建立違紀追究制度。
(3)車輛有償停放服務場所,必須使用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價目表(牌),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示收費主體、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
(4)收費員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維護停車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四、加強協同配合,共管停車秩序
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1.公安部門:根據交通管理要求,負責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場所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設置(或撤除)審核工作,設立統一標識,對未經審批的停車場地依法給予取締。
2.市容市政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臨時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場地的審批和停車秩序的管理,對未經審批占用公共場地的,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3.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登記,對擅自從事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4.稅務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進行稅務登記,發售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發票,對未按規定使用票據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5.價格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查處和糾正不正當收費行為。
本管理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實施。
篇2: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2年)
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蘇價規字〔20**〕3號
非機動車是廣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機動車的安全有序停放,關系市民的切實利益,關乎城市的文明形象。為鞏固我市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倡導低碳出行,推進綠色交通,規范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現制定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一、明確指導思想,確定管理原則
指導思想:堅持***,從民生優先、造福百姓出發,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為目標,完善管理機制,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停車秩序,體現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則:
(一)倡導免費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廣場、政府機關和政府主辦的圖書館、博物館、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場所配套設施屬于社會公共資源,所有人均有權免費公平享受,商業、服務業配套的停車場地也應提供免費停車服務。免費停車按照“誰屬地誰管理”、“誰受益誰管理”,落實“門前三包”責任,保證停車有序、行路方便。
(二)滿足寄存需求。對于確需提供寄存服務的場所,要明確收費主體、嚴格審批程序,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實行有償服務。服務收費標準主要體現設備設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員等人工成本、賠償責任等風險成本。有償停車服務應當承擔看管責任,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三)價格分類管理。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區分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實施分類管理。
1.公共資源政府定價。利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資源設置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提供有償服務的,實行政府定價,經營單位和收費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2、公共服務政府指導價。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建造的公共場所配套停車場、街道、社區所屬物業用于停放車輛的場地,實行有償服務的,其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3.業主自治協商定價。住宅區(含商住樓、辦公樓等,下同)內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已建立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自治組織的,由物業共有人自治組織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并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入分配辦法;尚未建立業主自治組織的,應征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后協商定價,其有償服務收入的使用,應當接受全體業主監督,主要用于彌補成本。
4.商業投資自主定價。商業投資建設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投資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其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
二、加強統籌協調,實行屬地管理
(一)統一管理辦法。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指導協調各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水平。
(二)明確定價權限。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逐步建立能夠靈活反映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三)落實監管責任。各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健全責權一致的監管體系。
三、嚴格審批程序,規范收費行為
(一)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設置
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設置非機動車停放的場地,應向市公安、市容市政部門申請辦理準停手續。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車場準停證》,核準停車區域。市容市政部門可根據停車管理的需要,會商公安部門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應具有明顯的停車標志、標線或設施。
(二)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登記
對從事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非企業法人組織,應當在法人登記中載明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的內容。
(三)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核準
1.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依法取得的、提供停車服務和經營的資格;
(2)具有合適的車輛停放場地和明顯的停車標志、標線或設施;
(3)具有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停放和車輛安全;
(4)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車輛賠償制度。
2.提供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停車場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的,應提供《蘇州市區非機動車停車場準停證》原件和復印件;
(2)利用其他場地的,應提供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
(3)具有“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相應資質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停車場地停車位平面圖;
(5)本單位收費管理、車輛賠償等內部制度。
區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經材料審查、現場勘查、核準定價方式、審批收費標準、監制收費價目表(牌)等程序,于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票據的申領
提供寄存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憑《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專用章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費批件,向地稅部門申領《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五)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規范
(1)非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實行“收費給票、憑票取車,一車一票、損壞賠償,持證上崗、票據合規”的收費管理制度。
(2)提供車輛有償停放服務的單位,必須加強內部管理,明確收費員工作職責,建立違紀追究制度。
(3)車輛有償停放服務場所,必須使用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價目表(牌),在停車場地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公示收費主體、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
(4)收費員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維護停車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四、加強協同配合,共管停車秩序
市區非機動車停車管理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稅務、物價等相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1.公安部門:根據交通管理要求,負責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場所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的設置(或撤除)審核工作,設立統一標識,對未經審批的停車場地依法給予取締。
2.市容市政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臨時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場地的審批和停車秩序的管理,對未經審批占用公共場地的,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3.工商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登記,對擅自從事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4.稅務部門:負責對非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進行稅務登記,發售非機動車停車服務發票,對未按規定使用票據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5.價格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查處和糾正不正當收費行為。
本管理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實施。
篇3: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2008)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的燃油助力車,是指發動機排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燃油二輪車輛。
第三條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駛、停放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負責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非機動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非機動車管理
第六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應當經申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殘疾人申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牌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下肢殘疾;
(二)持有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證;
(三)持有購車發票和車輛合格證明。
第八條 申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牌證,必須憑購車發票和有關身份證明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非機動車牌證的申領、換(補)領、過戶,申請人憑本車牌證和交易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憑證,按申領非機動車牌證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非機動車牌證遺失(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者損壞的,可以到原發牌證機關按有關規定補(換)領或者重新申領牌證。
第十條 非機動車裝載、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登記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不得搭載人員;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準載人。殘疾人隨身攜帶物品的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箱板,寬度不準超過車身,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
(四)電動自行車裝載物品重量不準超過30公斤,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1.5米,長度不準超出車身,寬度不準超出車把;
(五)非機動車不準擅自安裝棚架、邊斗、機械動力等附加裝置。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一)喪失必要駕駛能力的(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二)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得駕駛自行車;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標志,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則,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
(三)通過路口遇到停止信號時,直行和左轉彎車輛不得越過停止線,不得駛入右轉彎專用道。未設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時應當緊靠車行道右側,不準在道路上滯留;
(五)通過設有危險標志的路段時,應當下車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駕車;
(七)不準駕車拐逼他人;
(八)不準一人同時駕駛兩車;
(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第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必須持有行駛證、準駕證、殘疾證。
非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章 燃油助力車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車。對已核發牌證的燃油助力車報廢和使用期限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無牌無證的燃油助力車不得上路行駛。
懸掛非本市籍號牌的燃油助力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懸掛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號牌的燃油
助力車,應當在上述區域內行駛。
第十六條 駕駛燃油助力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須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攜帶行駛證;
(三)號牌應當固定安裝在車身前后明顯位置;
(四)酒后不得駕駛;
(五)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區禁鳴區域內鳴喇叭;
(七)不得駕駛制動器失靈等安全設施不全的助力車;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夜間行駛應當使用夜行燈;
(十)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條 非機動車、燃油助力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條 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人和組織不得占用、損毀盲道及設施,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條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業街(區)、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增建專用停車場(庫、點)。
單位內部無條件配建、增建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庫、點)的,可與就近單位商請提供場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車輛停放點及其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對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標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停放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頒布的《南京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和20**年5月30日頒布的《南京市助力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