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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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改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975號)精神,對《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北省物價局

  20**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價格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975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占用和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市(州)、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包括調整,下同)轄區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具體收費標準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下列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機場、碼頭、車站,政府定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點),公交樞紐站、軌道交通換乘站等規劃配套建設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

  (二)公立醫療機構、公辦學校、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公園等公益機構規劃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場;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場;

  (四)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

  (五)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劃定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六條 政府定價范圍以外的停車場所,由經營者按照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其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供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服務條件、服務功能、地理位置、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有利于停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調節交通疏堵保暢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推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收費,抑制不合理停車需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一)對不同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二)對同一區域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應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服務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公立醫院、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緩解停車矛盾。要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三)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收費,應給予適當優惠。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按車型大小分類計費。車型大小具體分類,由各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具備電子計時設備或建立人工計時操作程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加快推行電子繳費技術,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一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現場管理人員或計費設施;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道路臨時停車的經營管理者,應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資格。其他停車場所按政策規定需要進行備案(或批準)管理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建、內設停車場辦理事務的車輛;

  (二)停車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但不能縮短免費時間);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等;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專用車輛等;

  (五)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在規定的免費時段和場所停放的車輛。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車輛,在查封、扣押期間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相關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經營者按第四條的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經批準后執行:

  (一)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

  (二)按規定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批準)的相關文件和停車場所產權歸屬證明材料。道路臨時停放服務經營資格及泊位劃分文件;

  (三)停車場所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三合一”證照、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停車場所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堅持“放、管、服”結合,加強和改進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

  (一)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統計報告、收支信息公開制度。

  (二)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引導行業自律和經營者規范服務,依法依規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以及明顯偏高的收費,應當開展成本調查,向社會公開調查和處理結果,引導促進經營者依法合理定價。

  (三)加強信用制度體系建設。各地要依法依規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對失信行為要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體制。

  (四)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要在停車場所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按明碼標價規定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方便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對不執行政府定價、不明碼標價、不執行免費規定和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 1 日起施行?!妒∥飪r局關于印發〈湖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價工服規〔20**〕83號)同時廢止。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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