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住建發[20**]31號
各相關單位: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7號)規定,為做好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4月10日
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長政發〔20**〕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必須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技術標準、統一質量監管、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工作。
第三條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負責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移交,開發單位應依法選擇有相關資質的企業、也可委托供水企業進行項目的供水設施建設;承擔供水開梯、結算水表及其組件安裝、加封和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服務費用。
供水企業負責制定新建住宅項目供水方案、供水開梯、結算水表及其組件安裝、加封,以及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的統一管理維護等。
第四條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向供水企業申請用水時,應按供水設施統一管理維護要求,與供水企業簽訂《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委托管理框架協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辦理用水手續的新建住宅項目提供水源。
第五條供水企業應根據新建住宅項目的規劃和總用水量需求及項目現有水源的具體情況制定項目的供水方案。供水方案設計和實施須按項目的規劃和總用水量需求一次性到位。
第六條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應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省相關規范及《長沙市住宅供水技術導則》要求進行新建住宅項目的供水設施設計。
第七條新建住宅項目供水設施的初步設計經審查批復后,開發單位應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進行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供水設施施工圖征求管理維護單位供水企業意見后,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八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采用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設備、材料和配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主要設備、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號,定期公布指導目錄。
第九條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供水設施建設,負責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指導目錄選擇合格的主要設備、材料和配件;提供二次供水加壓設施用房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壓設施用房內,單獨安裝電表計量;與供水企業簽訂結算水表及其組件的安裝施工合同,并配合相關安裝工作;搜集、整理、匯總和審查供水設施建設工程資料,編制工程檔案資料,組織申報項目供水設施建設的專項驗收。
第十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質量監管內容包括以下范圍:
(一)檢查核對施工、監理單位及參建人員的資質。
(二)檢查材料、設備等是否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相關產品的品牌、型號名錄,重點檢查材料、設備與合格證明是否一致,材料的現場抽樣送檢情況,系統調試和試運行,及二次供水泵房及設備建設是否符合統一管理維護要求。
(三)檢查施工質量。對于出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相關問題,由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完工后,開發單位向市住建委申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的,出具《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專項驗收表》,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專項驗收不合格的,由開發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納入統一管理維護范圍。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專項驗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辦理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和結算水表過戶等相關手續。
(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委托管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
1、移交相關工程檔案資料;
2、簽訂《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委托管理協議》(泵房無償使用協議、泵房用電、委托管理范圍、供水設施委托管理維護費和雙方權利義務等)。
(二)供水設施委托管理維護費按委托管理的面積計算,除以下兩種情形,一律納入委托管理范圍。
1、獨立報建的純商業地塊的純商業開發,其地上、地下面積可以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總建筑面積剔除。
2、商住混合用地中,商業、辦公樓、酒店(含酒店式公寓)及其地下室獨立建設、獨立供水的,其地上、地下面積可以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總建筑面積剔除。
(三)新建住宅項目開發單位建設的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質保期為兩年,從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供水企業對接管后的供水設施納入統一管理維護,承擔用戶結算水表前供水設施用水安全、維修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確保安全供水。
(一)定期做好供水設施的水質檢測及清洗消毒,公開水質相關信息。
(二)做好供水設施的巡檢、維護、維修工作,保持管道完好。
(三)定期完成結算水表抄讀、水費收取等工作。
(四)定期開展用水知識宣傳活動,實行專業化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20**年3月1日前通過初步設計批復的新建住宅項目,已與供水企業簽訂《長沙市城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組織建設協議》或《委托服務協議》的,按已簽訂的協議執行;未與供水企業簽訂《長沙市城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組織建設協議》的,開發單位可選擇委托供水企業建設或自行建設,按施工圖備案的方案進行建設,并交納供水設施維護費,結算水表及其組件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加封,費用由項目開發單位承擔。
20**年3月1日及以后通過初步設計批復的新建住宅項目,執行《長沙市城區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長政發〔20**〕7號)。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年5月1日開始施行。
篇2: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
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貴陽市城區居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5年)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0號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文新
20**年4月8日
貴陽市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滿足用戶正常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兩限”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有居民居住的綜合性樓宇和小區以及住宅區內為小區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是指從居民住宅小區規劃紅線起到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電機、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結算水表及其附屬設施等,不含提供設備用房的土建、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一戶一表”是指一戶一結算水表,水表安裝出戶,供水企業抄表到戶。
第四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條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調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供水行業標準,國家和供水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發展和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投標的,依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擬建項目市政供水承載力報告的編制,依法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施工設計圖經審查合格后,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依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位置至紅線邊緣供水管線的建設費以及破路毀綠手續和費用等相關事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將電源引至供水設施建設的指定地點,單獨安裝電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合同約定支付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
城區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標準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需經二次加壓供水的高層建筑用戶,按規定收取二次加壓費用。二次加壓費用由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由供水企業實行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繳納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后,不得再向購房人收取與供水設施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應當集中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住宅供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市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供水設施建設維護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實行統一管理。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許可手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從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點至用戶結算水表前的供水設施應當移交供水企業進行統一管理。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制度,嚴格執行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水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水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水。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用水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新建住宅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