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等四單位關于印發《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發改收費〔20**〕463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住建局、財政局、公安局,貴安新區經濟發展局、住建局、財政局、公安局,仁懷市、威寧縣發展改革局、住建局、財政局、公安局:
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97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廣泛征求意見,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了《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請注意搜集公眾的意見建議,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公安廳
20**年4月17日
附件
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健全停車服務收費形成機制,保護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物權法》、《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定價目錄(20**年版)》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97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理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省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市(州)、縣(區)價格、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各自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下列情形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的內設停車場、依法設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為載體的路內停車泊位、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停車場、游覽參觀點、機場、車站、碼頭、殯儀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場館等場所的配套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除第(一)項以外,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停車場、物流園區、以批發為主的專業市場的配套停車場、城市郊區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范圍,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各級政府行政中心、政務大廳、公辦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場所的配套停車場,原則上應在辦公時間內對外來辦事、就醫車輛提供免費停放服務。如因周邊停車資源緊張,社會車輛擠占本停車場停車位嚴重,影響相關公共服務的,停車場可實行差別收費管理,對外來辦事、就醫車輛免費或低收費,對其他社會車輛較高收費,具體辦法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場,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五)住宅小區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場所停放車輛,有關車位的設置、使用、收費等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在本小區公示后執行;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共同議定,在本小區公示后執行。
住宅小區專有車位停放服務收費,由專有車位所有權人、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包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成本報告的建議方案,向小區業主、專有車位使用人廣泛征求意見,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確定。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各方可共同邀請具有社會公信力或各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或聽證,以評估或聽證結果為參考進行協商,并向小區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六)除上述五項以外,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其他停車場服務收費,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和智能停車設施設備;
(二)合理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前提下,支持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
(四)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鼓勵停車場經營者對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提供便利和優惠。
第七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差別定價。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建設、經營成本、設施類型、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區域收費標準高于非中心區域收費標準、路內停車收費標準高于路外停車收費標準、高峰時段收費標準高于非高峰時段收費標準、室內收費標準高于室外收費標準、中大型車收費標準高于小型車收費標準、超大型車收費標準高于中大型車收費標準的原則實行差別定價。
第八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應扣除其本單位公、私車輛的停放服務成本,從低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九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小型車、中大型車和超大型車。12座(含12座)以下客車及2.5噸(含2.5噸)以下貨車為小型車;12座以上客車及2.5噸以上、10噸(含10噸)以下貨車為中大型車;10噸以上貨車為超大型車。
第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時間為計費單位的,可以以高峰時段和非高峰時段不同標準計算,累加計費;以天(以入場時間起算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車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五條中不同類型的場所使用同一停車場,且具體收費標準存在差異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進行區域劃分,不同的區域按照相應的收費標準收費,劃分不清或無法劃分的,停車場按照收費標準最低的類型收費。
第十二條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場、游覽參觀點、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
(二)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醫療機構和殯儀館的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制式警車、消防車、搶險救災車;執行緊急服務的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第十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身著統一制服或佩戴明顯服務牌證;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計時、照明設施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四)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機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六)停車場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整潔、暢通;
(七)收取服務費用時開具合法票據。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用;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五)不得在場內吸煙、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
停車場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穿制服或佩帶服務牌證、不使用合法票據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機動車停車場因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損壞或者損傷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停車場經營單位要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段、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按照附件規定的統一樣式印制。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內設停車場、市政公共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和其他經同級財政部門認定為政府非稅收入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價格、住建、財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監管,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各自職責進行查處。涉及價格違法輕微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提醒告誡措施。實施提醒告誡后仍不糾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相關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貴州),并在“信用中國(貴州)”網站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試行。原《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黔價費〔20**〕30號)同時廢止。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