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鹽城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鹽市價發〔20**〕33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鹽城市區住宅小區汽車
停放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鹽都區、亭湖區、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物價局(分局)、住建局(房管分局),市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更好地執行汽車停放收費政策,現對鹽城市區住宅小區車位租金和汽車停放費的現行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汽車停放收費管理形式
(一)開發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含機械式立體車位)和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代表)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汽車停放費標準。
二、汽車停放收費標準
住宅小區車位租金和汽車停放費政府指導價見附件1。
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為業主服務的搬家車、送貨車等車輛免收汽車停放費。
20**年7月5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人與使用人已簽訂合同或約定了租金標準的,按已簽合同或約定執行,合同或約定期滿,按期滿后的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三、汽車停放收費行為規范
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收費場所和住宅小區入口處醒目位置公示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參考樣式見附件2。
四、汽車停放收費監管工作
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轄區內住宅小區的汽車停放收費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小區汽車停放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調處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工作中的矛盾糾紛。
本文件發布之日,鹽城市物價局、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加強市區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鹽市價發〔20**〕58號)、《關于明確市區住宅區地下機械式立體車位汽車停放費問題的通知》(鹽市價發〔20**〕13號)《關于明確鹽城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庫)租金標準等事項的通知》(鹽市價發〔20**〕3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住宅小區車位租金和汽車停放政府指導價標準
2.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準公示牌(參考樣式)
鹽城市物價局鹽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6月5日
附件1
住宅小區車位租金和汽車停放
政府指導價標準
車位類型 |
車位租金 |
汽車停放費(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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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價格 (元/月) |
浮動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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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專有車位 (機械式立體車位) |
150 |
上浮幅度不超過20%, 下浮不限。 |
不超過25 |
|
人防車位 |
100 |
不超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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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專有車位 |
地面 |
不超過30 |
||
地下 |
不超過25 |
|||
業主共有車位 |
地面 |
不超過60 |
||
地下 |
不超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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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放 |
不超過2元/輛·次。2小時內,免費停放,連續停放4小時計費一次。 |
備注:機械式立體車位汽車停放費另加運行費用,運行費用按實分攤,包括運行電費、維護保養費和定期檢測費。
附件2
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準公示牌(參考樣式)
P |
車位類型 |
車位租金(元/月) |
汽車停放費(元/月) |
|
建設單位專有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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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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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式立體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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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專有車位 |
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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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名稱: 物業服務企業: 聯系電話: 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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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共有車位 |
地面 |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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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放 |
不超過2元/輛.次。2小時內免費停放,連續停放4小時計費一次。 |
|||
說明: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為業主服務的搬家車、送貨車等車輛免收汽車停放費。 |
篇2:電動車停放收費年付費優惠措施的請示
電動車停放收費年付費優惠措施的請示
尊敬的公司領導:
z小區自20**年6月份起已實施電動車月停放收費,收費標準為場地使用維護費 80元/月.輛(含充電電費)?,F根據相關客戶建議及從實際情況考慮,為促進相關業主積極辦理電動車月停放手續,進一步提升相關費用的收繳率。建議電動車月停放收費實施以下優惠措施:
1、一次性繳納一年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的業主,優惠減免三個月的費用;(電動車一年場地使用維護費總金額為:80*12=960元,減免后一次性繳納一年的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為:720元)
2、一次性繳納半年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的業主,優惠減免1個月的費用;(電動車整年場地使用維護費總金額為:80*6=480元,減免后的一次性繳納半年年的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為:400元)
妥否,敬請公司領導批示。
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篇3: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