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
蘇價服字〔20**〕85號
各區物價局(辦)、住建局、各相關單位:
為緩解住宅小區(含商住樓,下同)地面與地下車位供需結構性矛盾,促進停車資源有效利用,規范汽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業主、車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二、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相適應。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對公共、共用的車位、車庫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汽車停放費還應當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對占用公共資源進行適當補償。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三、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與浮動幅度詳見附件1。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務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自主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四、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五、車位租金由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租金標準的,由服務雙方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合同約定執行。
六、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訪客等臨時停車使用。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對進入住宅小區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住宅小區若因情況特殊,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確有困難的,須經業主大會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經營者)向小區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核準收費標準后執行。
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九、住宅小區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車主配置1張出入證(卡),因用戶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詳見附件2),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況,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十二、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十三、本通知適用于姑蘇區、相城區、吳中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前,相關方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汽車停放收費標準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約定期滿后按新定指導價重新商定。
附件:
1.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2.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價牌推薦格式
蘇州市物價局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0月30日
篇2:汽車停放事故多專家支招理賠易
當汽車停放在住宅區時,車身不知為何出現劃痕,該如何理賠?
專家回復 投保劃痕險理賠沒問題
筆者根據周先生所提供的材料,撥通相關車險公司的理賠電話,該公司人員回復保險公司會給予周先生理賠費用的。
首先,在保險條款中碰撞和劃痕的概念是不同的,碰撞是指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生意外
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其主要特征是車輛覆蓋件出現明顯的變形,而車身劃痕是指無明顯碰撞痕跡的漆面破損。所以車身劃痕不是車損險的責任范圍,而車輛劃痕險恰是車損險的補充,彌補車損險的保險責任遺漏點,給車主提供更全面的車險保障。
比如汽車在停放時被貪玩的孩子劃上一條印痕等,或其它車輛在??繒r輕微擦傷該汽車,造成車身出現一道劃痕,可肇事車輛又無從查找時,車輛劃痕險就能給予相應的理賠。通常汽車在快速行駛時不小心“刮”到樹枝時,也容易導致車身出現長長的劃痕。
根據周先生敘述,車身受到劃傷,屬于車輛劃痕險的理賠責任,只要周先生及時報案,并提供相關事故證明等理賠資料,保險公司會立刻給予理賠的。
兩天后,當筆者撥打周先生電話時,他告訴筆者保險公司已將理賠金交到他手中,而且他對保險公司的快速理賠服務還是挺滿意的。
舉一反三 汽車停放時,事故也不少
很多車主總覺得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容易出險受損,其實車險專家指出,當汽車停放在住宅小區時,也存在著不少出險隱患。
高空落物有時居民沒留心花盆的擺放位置,一陣風就將陽臺上的花盆吹落,甚至在臺風季節,連懸掛在屋外的空調機器也不能幸免于難。這時,停放在住宅區露天停車場的汽車就只能甘作“靶子”,易被這些“不長眼”的高空墜物所砸傷。
車險專家提醒,如果這些高空墜物只是單獨砸破汽車擋風玻璃,而其它零部件安然無恙時,保險公司會按照玻璃單獨破碎險標準給予理賠;當這些高空墜物在砸壞擋風玻璃的同時,又給車頂等零部件造成損傷,這時保險公司將按照車損險標準給予理賠。
為了更全面地保障車輛出險時能得到理賠,車主不妨投保一份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讓車險保障漏出一個真空點。
車輛偷盜如今住宅區與賓館停車庫偶爾會發生汽車盜竊事件,按理保險公司是不給予理賠的,但基于給車主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如今有些保險公司會先按照汽車盜搶險給予理賠,盡量減輕車主的經濟損失,再由保險公司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畢竟車主繳納停車費用,物業有責任保管汽車在停放期間的安全,至少不能讓汽車不翼而飛,否則繳了停車費,車卻不見了,這停車費豈不是白交了?
該車險專家提示,如果汽車在被偷盜過程中造成損壞,如車門被撬破或車身被刮裂等狀況,是不屬于盜搶險與車損險理賠責任范圍,車主只能自我承擔損失。
車身劃痕住宅區內有些兒童挺貪玩的,喜歡趁人不注意,在車身上刻字或劃痕,以及有時司機在??科嚂r稍不注意,汽車便刮擦到其它車輛,在車身劃出一道印痕。這時如果投保一份車身劃痕險,就能讓廣大車主化解這種汽車損失。
但廣大車主須注意,車輛劃痕險僅僅是對于汽車覆蓋件如車身,車門的表面出現劃痕可進行理賠,當車身在停放時被人“惡意”搗亂,導致汽車覆蓋件出現凹凸或其它破裂痕跡,就不屬于汽車劃痕險的理賠責任。
如何看待汽車停放風險
陳先生(證券業,駕齡7年):我覺得汽車停放安全與否,不只是車主的事,還是小區物業與保險公司的共同合力。首先,車主在停放汽車時要檢查好車門是否鎖好,是否遺漏車鑰匙。其次,小區物業應該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比如發現停車庫有積水就該立刻清除,其次告誡居住在露天停車位附近的居民,盡量保管好陽臺上的花盆等,避免風一吹就落下來。當然,還要告誡小區內的家長要教育好小孩,不應該以在車身上劃痕為樂。平時小區進出口要實行車輛登記,當發現汽車開出小區時,多多核實,盡量避免潛在的汽車偷盜事件。
當然,保險公司應當設法告知廣大車主在遇到某些特定的狀況時該如何正確處理,比如發現汽車陷入水坑時,該怎么做才能讓汽車安全脫險。
王小姐(廣告業,駕齡4年):7月份我汽車停放在小區時,擋風玻璃就不幸被一只花盆砸破了,可保險公司卻告訴我由于沒有投保汽車單獨破碎險,
篇3: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2014)
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
蘇價服字〔20**〕85號
各區物價局(辦)、住建局、各相關單位:
為緩解住宅小區(含商住樓,下同)地面與地下車位供需結構性矛盾,促進停車資源有效利用,規范汽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業主、車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二、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相適應。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對公共、共用的車位、車庫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汽車停放費還應當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對占用公共資源進行適當補償。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三、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與浮動幅度詳見附件1。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務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自主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四、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五、車位租金由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租金標準的,由服務雙方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合同約定執行。
六、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訪客等臨時停車使用。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對進入住宅小區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住宅小區若因情況特殊,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確有困難的,須經業主大會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經營者)向小區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核準收費標準后執行。
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九、住宅小區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車主配置1張出入證(卡),因用戶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詳見附件2),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況,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十二、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十三、本通知適用于姑蘇區、相城區、吳中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前,相關方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汽車停放收費標準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約定期滿后按新定指導價重新商定。
附件:
1.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2.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價牌推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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