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辦)、住建局、各相關單位:
為緩解住宅小區(含商住樓,下同)地面與地下車位供需結構性矛盾,促進停車資源有效利用,規范汽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業主、車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二、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相適應。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對公共、共用的車位、車庫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汽車停放費還應當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對占用公共資源進行適當補償。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三、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與浮動幅度詳見附件1。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務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自主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四、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五、車位租金由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租金標準的,由服務雙方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合同約定執行。
六、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訪客等臨時停車使用。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對進入住宅小區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住宅小區若因情況特殊,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確有困難的,須經業主大會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經營者)向小區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核準收費標準后執行。
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九、住宅小區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車主配置1張出入證(卡),因用戶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詳見附件2),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況,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十二、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十三、本通知適用于姑蘇區、相城區、吳中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前,相關方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汽車停放收費標準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約定期滿后按新定指導價重新商定。
附件:
1.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2.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價牌推薦格式
蘇州市物價局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0月30日
附件1:
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車位類型 |
基準價(元/車位·月) |
||
汽車停放費 |
車位租金 |
||
露天車位 |
125 |
||
室內車位(庫) |
50 |
200 |
|
機械車位 |
100 |
150 |
|
人防車位 |
按照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執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訪客等臨時停車收費 |
5元/次 |
||
說明: 1.上述標準為基準價,具體執行價格在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確定。 2.機械車位汽車停放費包含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年檢、保險、運行能耗等費用,機械設備的修理、更新、改造由產權人負責。 3.臨時停車實行收費的,應當提供不少于2小時的免費停車,業主大會成立后,免費停車時間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臨時停車實行計次收費,連續停車不超過12小時為1次,超過12小時的重新計收。 4.上述標準為小型汽車的停放收費標準,大型汽車按小型汽車收費標準雙倍計收。 5.車位(庫)法定期限內使用權一次性轉讓的,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
|||
附件2:
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價牌推薦格式
篇2: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2014)
蘇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通知
蘇價服字〔20**〕85號
各區物價局(辦)、住建局、各相關單位:
為緩解住宅小區(含商住樓,下同)地面與地下車位供需結構性矛盾,促進停車資源有效利用,規范汽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業主、車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二、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收費項目應當與服務內容相適應。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對公共、共用的車位、車庫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汽車停放費還應當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對占用公共資源進行適當補償。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三、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與浮動幅度詳見附件1。
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務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服務合同,自主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四、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五、車位租金由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需要調整租金標準的,由服務雙方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合同約定執行。
六、在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設立臨時停車位,供訪客等臨時停車使用。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具體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政府指導價的規定。
對進入住宅小區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住宅小區若因情況特殊,執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確有困難的,須經業主大會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經營者)向小區所在地的區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經核準收費標準后執行。
八、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
九、住宅小區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車主配置1張出入證(卡),因用戶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詳見附件2),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示收支情況,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十二、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十三、本通知適用于姑蘇區、相城區、吳中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范圍內的住宅小區。
十四、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前,相關方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汽車停放收費標準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約定期滿后按新定指導價重新商定。
附件:
1.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2.蘇州市區住宅小區汽車停放收費標價牌推薦格式
蘇州市物價局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