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蘇州關于繼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檢查工作的通知

3132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繼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檢查工作的通知

  蘇住建物〔20**〕7號

  各市、區住建局,姑蘇區住建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太倉市城市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全市“331”整治火災隱患百日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各級住建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參與其中,積極落實相關規定要求,組織了各類富有成效的檢查整改工作。5月18日上午,國務院安委會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在全國范圍開展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進行了部署。根據會議精神,結合“331”專項行動要求,現就繼續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開展電動車停放、充電檢查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持續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情況進行檢查,禁止在建筑物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繼續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繼續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保持消防設施完整有效,確保防火門常閉、排煙窗常開。

  三、繼續保持當前密集宣傳態勢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范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在物業管理區域特別是小區內,通過張貼告示、電子宣傳欄、業主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對禁止電動車違規充電、私拉電線、燃放煙花爆竹、堆放雜物等行為進行宣傳,引導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逃生能力。

  四、繼續加強指導督促

  各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電動車停放充電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加強與消防管理部門的聯系。對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不足情況,要及時與屬地街道溝通協調,推動相關場所和設施的建設。

  五、繼續落實長效管理

  對于已經進行或完成電動車停放充電整改的物業管理區域,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檢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把相關工作做精、做細、做深,防止電動車回流入樓,切實促進電動車管理工作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篇2: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

  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來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有序發展,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市交通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消防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資委 市機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為促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包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4S店)。

  本規定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四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在市域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自用、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公用充電設施為輔的充電服務網絡,在對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狀城際高速公路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走廊。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五條 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

  (二)鼓勵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第六條 鼓勵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

  第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八條 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充電設施安裝基層應為不燃構件。

  第三章 建設主體

  第九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十條 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購買即獲得充電設施的所有權,租用即擁有充電設施的使用權。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的所有權。

  第十一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營、管理等一系列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應向用戶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通用充電設備。

  第十三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將相關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數據監測過程中,一旦發現充電數據異常,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在第一時間告知用戶。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通過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企業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只能用于向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報裝的充電設施如不再使用,應當向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四章 建設辦法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納入建設項目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審核工作,由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新建、改擴建項目設計方案、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征詢意見時提出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的審核意見,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庫)竣工時對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

  第十九條 電動汽車用戶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為用戶協調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單位組織,落實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事宜。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上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設施等公共服務類設施或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設公用充電設施。建筑物業業主也可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方式建設專用、公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應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市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于符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扶持條件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按照第二十四條相應電價水平執行)及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充電服務費用于彌補充電設施運營成本。20**年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暫定為每千瓦時不超過1.6元,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暫行辦法》修訂并予以明確。今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將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明碼標價。

  第二十四條 (一)本市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的“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后,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向電力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居民階梯電價三檔加權平均價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執行 “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中相應電價。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第二十六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加氣站進行選址安排,對合建的充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在規劃參數確定、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對經論證確需以單建方式建設的充電設施示范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按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原則,在土地供應上予以支持。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交通委負責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負責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訂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本市充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三)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制定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技術標準,負責監督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新建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建設和充電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

  (六)市機管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事宜。

  (七)市國資委負責本市國有企業辦公場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工作。

  (八)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依托住宅小區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確定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工作平臺,并明確相應職責,通過建立工作平臺,由居委會或街道層面協調處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具體事宜。

  (九)華東能源監管局、市消防局、市財政局、市建設管理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附件1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住宅小區私人用戶申請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應包括達成購車意向、用電申請、建設施工、安裝驗收、運營維護等五個階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主動幫助用戶在住宅小區安裝一臺自用充電設施,并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一、達成購車意向

  (一)由業主與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達成初步購車意向。

  (二)業主在住宅小區有自有產權車位或經車位產權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依用戶申請為用戶登記充電樁安裝事項,并在登記證明(見附件4)上蓋章;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在登記證明上蓋章。

  二、用電申請

  (一)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持購車意向協議、申請人身份證明、停車位平面圖或現場環境照片、小區車位產權或一年以上長期使用權證明、充電樁安裝登記證明文件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用電申請。

  (二)電力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用戶應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

  三、建設施工

  對于具有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為用戶制定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并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施工提供便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工程施工并驗收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成登記證明(附件4)確認和相關程序后,向用戶交付電動車輛。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維護保養的責任。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設施維護保養,也可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建設、管理、維護充電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2

  住宅小區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住宅小區內部公共停車位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情況)

  一、用戶申請

  住宅小區具備專用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小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建設方案,并向所在地區(縣)電力企業提出申請。

  二、供電方案確認

  電力企業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符合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電力企業在7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供電方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在有效期內辦理確認手續。由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制定合理的充電設施建設方案。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不含土建工程的施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向所在區(縣)電力企業提出驗收申請,工程檢驗合格后由電力企業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裝表接電。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會同電力企業幫助用戶完成試充電確認,充電設施正式投入使用。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

  附件3

  非住宅小區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建設流程

  (適用范圍:適用于辦公樓宇、商場、零售商、超市、餐飲、娛樂、體育設施、加油站、公共停車場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有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建筑業主以及政府辦公大樓、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用戶。)

  一、用戶申請

  用戶可結合實際需求自行建設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其制定停車場充電樁建設方案。

  二、供電方案確認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會同電力企業為用戶提出該建筑停車場充電樁安裝方案,對于不涉及電力增容的,可自行組織建設;對于確需涉及電力增容的,電力企業應予以支持;對于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電力企業免收業擴費。

  三、建設施工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充電設施工程建設,并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

  四、設備安裝與驗收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應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為用戶安裝充電設施,并通過工程驗收,完成電動車輛試充電。

  五、運營維護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建筑業主可與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協商設備購買、使用、維護事宜。

篇3: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2016暫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5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8月12日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73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包括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等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設施,主要分為四類:

  1、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自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建設的自用車輛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指在機關單位、社會團體專屬停車場(位)建設的公共服務車輛或單位(員工)車輛專用充電設施。

  3、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內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道路停車位、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建設的面向社會車輛的公用充電設施。

  4、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等合并建設的,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一個集中式充電站不少于3個充電樁,樁間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條 以"滿足需要、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為原則,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濟、經濟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難統籌推進實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 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全省新能源汽車推進應用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獨立占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提出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并納入城市、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單位停車場以及規模達到100個(含100個)以上車位的商業性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車位數量10%的比例配建充電設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五條 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需具備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六條 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履行審批手續,其他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作為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的前置條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擴建充換電站項目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負責審批。其他充換電站項目由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負責審批并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備案。公共區域內分散式充電樁項目由縣市區發改局負責審批(備案),并報所在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備案,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報備。非公共區域內居民個人自用兩個及以下充電樁項目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建設完成后由供電部門統一匯總按季報當地縣市區發改部門備案,當地縣市區發改部門每季報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 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泊位及個人在自有車庫、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低壓項目、10千伏項目,自供電方案答復之日起建設周期分別不超過10個、60個工作日;對于電網接入受限項目,電網受限設備的整改時限,自供電方案答復之日起,低壓項目、10千伏項目分別在10個、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對于因政府審批、政策處理等情況造成的工程停滯不納入計算時限。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配套新建或改擴建配電網工程履行核準程序后相應資產全額納入電網企業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

  第十條 經審批的充電設施建成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驗收、檢測調試,合格后接入全省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一條 充電設施更換所有權人或永久性廢除的,應當由原所有權人在10個工作日內報審批部門和電網企業。

  第三章 運營和服務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需滿足以下準入資質:

  (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原則上專職技術人員與運營充電樁數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條件: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具備準入基本資質后,向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備案登記表實行備案登記;

  (二)省發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兩批次通過網站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

  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與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對接。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及時根據最新的技術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并按照規定向發改(能源)、統計等部門報告真實準確的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場所必須按國家統一標準配建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以及安全消防設施。有關部門要配合設置周邊道路標識標志,提供明確引導。

  第十六條 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必須單獨裝表計量,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由省發改委核定。

  第十八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嚴格按照核定價格收費,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支持銀聯卡、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發改(能源)部門牽頭建設管理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制訂實施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經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托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有序推進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協調發展。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明確獎補標準、獎補范圍,對獎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等。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充電設施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工作。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及改擴建各類建筑物充電設施配建的監督審查。

  第二十四條 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指導協調能源部門加強充電設施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運營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的計量、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新建、改擴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內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為充電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和運營服務體系,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督查機制,發改(能源)部門及時掌握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動態,加強指導協調,及時督促檢查。

  第三十二條 強化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企業列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市場黑名單,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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