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住建規〔20**〕1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收取行為的意見
各區住建局、各區物價局(辦),蘇州工業園區國土房產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是物業管理項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費用,隨著物業服務項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公共設備、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設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斷增加,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的收取行為,根據市區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鑒于新建物業項目開發周期長、部分設施設備的選材定型相對滯后、公共能耗測算依據及實際使用狀況的不確定因素等實際情況,從20**年1月1日起,市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中將不再測算物業項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20**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業管理項目,不再按照原測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凡以單位面積計算物業管理費的物業項目(保障性住房按有關規定執行),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費用應當單獨列帳,按實合理分攤。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預付費方式向供電、供水企業買電、買水的物業管理項目,可以向業主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住宅項目首次預收費用配有電梯的不超過500元/戶,沒有電梯的不超過300元/戶,首次以后的預收費數額不得超過首次實際分攤的總額。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的預收費數額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以作為下次的預付費。
三、代收代交費用具體分攤辦法,業主委員會已成立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實際發生的費用以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業主合理分攤。在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及《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等相關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對代收代交費的分攤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四、嚴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的范圍,按照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服〔20**〕12號)和市物價局、市住建局《關于認真做好〈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蘇價規字〔20**〕5 號)等要求, 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或部分業主承擔且收費計量不能直接到單個業主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電梯年檢維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費用納入代收代交費用。凡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不得在物業公共服務費里重復收取。
五、20**年12月31日前已經交付的物業管理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可將20**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費用按原標準收取后作為預收費用,單獨列賬、按實分攤。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區域在20**年1月1日后交付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統一預收標準,統一分攤。
六、物業服務企業預收的費用應當開具預收憑證。公共用水、公共用電、電梯年檢維保等繳費發票應當提供給相關業主查詢,業主可以復印。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兩個月向業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費用及分攤情況,每半年結算一次。未經公示的,相關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相關代收代交費用直至物業服務企業公開公示賬目為止。
八、各物業、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意見的宣傳解釋工作。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對拒不按照意見執行或執行不力,造成業主投訴等不良影響的,應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2: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收取行為的意見(2011)
蘇住建規〔20**〕1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收取行為的意見
各區住建局、各區物價局(辦),蘇州工業園區國土房產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是物業管理項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基本費用,隨著物業服務項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公共設備、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設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斷增加,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項目代收代交費用的收取行為,根據市區實際情況,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鑒于新建物業項目開發周期長、部分設施設備的選材定型相對滯后、公共能耗測算依據及實際使用狀況的不確定因素等實際情況,從20**年1月1日起,市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中將不再測算物業項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20**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業管理項目,不再按照原測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標準收取費用。
二、凡以單位面積計算物業管理費的物業項目(保障性住房按有關規定執行),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費用應當單獨列帳,按實合理分攤。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預付費方式向供電、供水企業買電、買水的物業管理項目,可以向業主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住宅項目首次預收費用配有電梯的不超過500元/戶,沒有電梯的不超過300元/戶,首次以后的預收費數額不得超過首次實際分攤的總額。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的預收費數額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以作為下次的預付費。
三、代收代交費用具體分攤辦法,業主委員會已成立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實際發生的費用以建筑物專有部分面積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業主合理分攤。在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物業管理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及《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等相關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對代收代交費的分攤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四、嚴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費用的范圍,按照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服〔20**〕12號)和市物價局、市住建局《關于認真做好〈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蘇價規字〔20**〕5 號)等要求, 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或部分業主承擔且收費計量不能直接到單個業主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電梯年檢維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費用納入代收代交費用。凡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不得在物業公共服務費里重復收取。
五、20**年12月31日前已經交付的物業管理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可將20**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費用按原標準收取后作為預收費用,單獨列賬、按實分攤。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區域在20**年1月1日后交付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統一預收標準,統一分攤。
六、物業服務企業預收的費用應當開具預收憑證。公共用水、公共用電、電梯年檢維保等繳費發票應當提供給相關業主查詢,業主可以復印。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兩個月向業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費用及分攤情況,每半年結算一次。未經公示的,相關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相關代收代交費用直至物業服務企業公開公示賬目為止。
八、各物業、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意見的宣傳解釋工作。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和督查,對拒不按照意見執行或執行不力,造成業主投訴等不良影響的,應當記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3:物業管理費用收取規程
物業管理費用收取規程
1.0目的:確保管理服務費等費用及時回收,維護公司正常運作。
2.0范圍:客戶應交的物業服務費、水電氣費、車位使用費、充電箱月租費等。
3.0細則:
3.1工程科每月1日抄水電氣表,并于3日前將讀數輸入電腦。財務部每月5日打印《繳費通知單》給物業服務中心催繳費用,物業服務中心在6日前將《繳費通知單》送到客戶家中,財務部在每月15~20日到委托銀行扣取當月管理費、車位費及上月水、電、煤氣等費用。
3.2如銀行扣款不成功,財務部將銀行回執聯,發給物業服務中心,物業服務中心將進行第一輪的催繳,將《催繳通知單》送到/寄到客戶家里,并限期三天內繳清。當月25日財務部第二次到銀行扣取上月費用。
3.3未辦理銀行托收的客戶,在接到繳費通知單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客戶中心現金支付當月管理費、車位費及上月水、電、煤氣等費用。
3.4當每月25日前費用仍被拖欠時,客戶助理將《二次催繳通知單》送到/寄到客戶家里,并限期三天內繳清。
3.5客戶在收到口頭及書面通知仍無意補交相關費用,財務部根據約定計收滯納金;如拖欠達半年以上的,報公司經理批準后,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予以起訴,運用法律手段強制收回。
3.6在催繳過程當中,要注意區別對待。
3.6.1對于故意拖欠的,應在相關催繳手段使用無效后,經總經理批準后,采用停煤氣或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強制收回。
3.6.2對于因服務不滿意而拖欠的,應及時整改或說明原因,并在服務合格之后進一步催繳。
3.6.3對確實有困難的客戶,經公司同意后,可以視情況延長期限1至2個月。
3.6.4對欠費用客戶,客戶服務中心主管要親自登門拜訪,解釋和勸導。
3.6.5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填寫《管理服務費催繳情況登記表》。
4.0相關記錄:
4.1 KH-11-R01《催繳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