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蘇州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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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蘇住建規〔20**〕7號

  各區住建局、物價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蘇州市區實際情況,現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處置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標準配建

  1.小區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是小區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小區業主使用的汽車停放設施與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進行承接查驗的同時,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文件,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等同時進行承接查驗。

  二、明確處置管理原則

  3.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4.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或規劃核實文件)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系人防車位的應當在平面位置圖和現場明確標注。

  5.擬出售汽車停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套)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6.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購買或承租、受贈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分類規范處置行為

  7.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建設單位可以臨時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入住業主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期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待小區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汽車停車位(車庫)進行處置。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8.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配建比例滿足1:1或以上的,附贈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超過1個/戶(套)。受贈業主仍有承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9.別墅等房屋專有部位建筑面積內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已計入規劃配比個數的,該業主需要另外購買或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10.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車庫)的業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無需求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11.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12.小區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四、加強處置行為監督

  13.建設單位在申報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時,應當對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最高銷售價格作出承諾;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之后,應在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相關信息的同時公示汽車停車位(車庫)價格承諾。汽車停車位(車庫)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承諾價格。

  14.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承接查驗資料,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指導。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完成備案之前,不得以定(訂)金、意向金、誠意金或類似形式預收款項。

  15.屬地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16.研究建設市區統一的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網上處置備案系統,建立公開透明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平臺。

  五、執行時間

  1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交付的小區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處置。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20**年9月18日

篇2:蘇州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行為管理的通知

  蘇住建規〔20**〕7號

  各區住建局、物價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蘇州市區實際情況,現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處置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標準配建

  1.小區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是小區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小區業主使用的汽車停放設施與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進行承接查驗的同時,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文件,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等同時進行承接查驗。

  二、明確處置管理原則

  3.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4.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或規劃核實文件)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系人防車位的應當在平面位置圖和現場明確標注。

  5.擬出售汽車停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套)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6.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購買或承租、受贈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分類規范處置行為

  7.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建設單位可以臨時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入住業主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期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待小區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汽車停車位(車庫)進行處置。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8.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配建比例滿足1:1或以上的,附贈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超過1個/戶(套)。受贈業主仍有承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9.別墅等房屋專有部位建筑面積內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已計入規劃配比個數的,該業主需要另外購買或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10.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車庫)的業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無需求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11.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12.小區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四、加強處置行為監督

  13.建設單位在申報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時,應當對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最高銷售價格作出承諾;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之后,應在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相關信息的同時公示汽車停車位(車庫)價格承諾。汽車停車位(車庫)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承諾價格。

  14.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擬訂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承接查驗資料,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指導。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完成備案之前,不得以定(訂)金、意向金、誠意金或類似形式預收款項。

  15.屬地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16.研究建設市區統一的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網上處置備案系統,建立公開透明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平臺。

  五、執行時間

  1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交付的小區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處置。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物價局

  20**年9月18日

篇3:小區地上停車位租賃協議(7)

  小區地上停車位租賃協議(七)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地址、號碼: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標的:地面停車位

  1.租賃地址:………………..

  2. 規格:…*…平方米:

  1.租賃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約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元人民幣;

  3.付款方式: a 一次付款計**元人民幣;

  b每月 **元人民幣;

  4.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車位使用權、乙方需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甲方損失。

 ?。?)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無故拖欠房屋租金達**天;

 ?。?)連續三個月不付所有費用的。

  三、雙方責任及義務:

  四、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現行法規辦理或提交有關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說明:

  1.業主是已承租的形式買斷相應地下停車位在該期限內的使用權,期限為20**-20**年。

  2.承租期限為20年,另30年在協議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免費續租到20**年。

  3.租賃費用不退還

  4.業主不得將停產位轉讓、轉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

  5.違反協議,扣除違約金叁萬元。

  出租方:承租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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