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杠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提高停車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維護機動車停放者、機動車停車場(設施,下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停放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秦皇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冀發改價格〔20**〕142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機動車有序停放提供場地占用和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費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財政、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價格杠桿,合理調控停車需求;
(二)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場;
(三)根據停車資源供需狀況差異,對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
第五條建立完善分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機動車停車場分為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社會資本投資、住宅小區配建三類,分別采取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
(一)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住宅小區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車庫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按合同約定或協商確定。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依據停車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質價相符、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
第七條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采取計時或計次、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自動化計時收費管理系統。
第八條根據不同車型占用停車資源的差別,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
(一)小型車:載客9座(含)以下或載重4.5噸(含)以下的各種機動車;
(二)大型車:載客9座(不含)以上或載重4.5噸(不含)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第二章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九條下列具有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機場、車站、港口、公共交通換乘樞紐站、旅游景區(點)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
(二)醫療、文化、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公益服務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場;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向社會開放的經營停車場;
(四)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劃定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五)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停車場;
(六)其他按法律法規應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
第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原則。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市區(含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管理工作。各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以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不同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道路交通現狀及車流量承載能力等因素進行劃分,實行級差收費政策;
(二)對同一區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分停車場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三)對公立醫院、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機動車停車服務,優先采用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方式。
(四)對旅游景區停車場可單獨制定收費標準。
(五)合理制定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全面推進電子繳費技術,完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制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要嚴格履行政府定價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開展成本調查,在綜合考慮停車設施投入、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三條制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執行前應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
第十四條申請制定政府定價范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停車管理部門出具的停放服務收費備案文件和停車場性質、類別的證明材料;
(二)停車場土地、房屋等使用權屬證明;
(三)停車場示意圖;
(四)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經營資格證書;
(五)停放服務成本核算、測算資料;
(六)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提供已安裝經檢驗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的相關證明;
(七)制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上(一)、(三)、(四)、(五)項要求的資料外,還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的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三章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五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
鼓勵各類經營場所附設的停車場,在經營場所營業時間內實行免費或低收費政策。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經營者確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須提前一周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住宅小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內實行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所、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的,其收費、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不屬于業主共有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第五章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依法設置、合適的停車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引導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并對停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應標明停車場名稱、停車場經營者名稱、收費項目、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免費條件和價格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收費時,應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管理者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應繳納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用,足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章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對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殯葬車等特種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場,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對外來辦事人員一律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產生的停車服務費用,由查封、扣押車輛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時取走的車輛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在劃定的城市道路免費停車泊位內停放和免費時段停放的車輛,在城市道路設立的專用臨時停車泊位待客的出租車,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條進入醫療機構配套建設或內設停車場停放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進入醫療機構以外政府定價管理的按計時收費的停車場,其免費停放時間為20分鐘。
各縣停車場免費停放時長,由所在縣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確定。
第三十一條進入住宅小區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本人代步用殘疾人機動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電動汽車充電樁服務收費含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用,如已收取充電服務費的,不得另行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由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提高實行政府定價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落實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
(三)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有其它價格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轄區內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停車服務設施以及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信息,做好收費政策告知、疑難問題解釋解答等政策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行業管理,制定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停放經營管理者,違反規定隨意圈地收費的,由公安交警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期間,國家和省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