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4)

4101

  廣 州 市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協 會

  標題:關于印發《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價〔20**〕217號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促進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國家計委《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以及《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增城市、從化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并具體審批實行政府定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各區價格主管部門具體核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增城市、從化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的原則。

  (一)引導機動車向城市中心區外圍停放;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五)收費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六)收費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停車位供求狀況,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

  第六條 停車場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露天停車場、路內停車場三類。

  (一)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露天停車場是指停車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機動車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三)路內停車場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設置的停車場。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車型分為摩托車、小

  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

  (一)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

  (二)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市投資建設為公眾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建設者可以依照本辦法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九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按《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經批準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提倡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以地區、停車場類型、機動車車型、停放時間為標準,實行不同的定價形式、計收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區別不同情況實行計時或按次收費。

  第十二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1.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下同)、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

  2.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

  4.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

  5.公安、交通執法部門暫扣、暫存交通事故、故障和違法車輛的專用停車場。

  (二)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1.一、二、三類地區的公共露天停車場;

  2.住宅小區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含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下同)。

  (三)下列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1.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

  2.室內專業停車場(含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3.物流園區、專業批發市場配套停車場。

  第十三條 路內停車場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第十四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停車場,原則上不得收費,確需收費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后,才能收費。上述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五條 公共露天停車場劃分為三類地區。

  (一)一類地區:

  1.北京路步行街:越華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義路、僑光西路以東,倉邊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區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長壽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寶華路、大同路以東,人民路以西的區域;

  3.天河城:禺東西路、廣園東快速干線以南,黃埔大道以北,廣州大道中以東,五山路、石牌東路以西的區域。

  (二)二類地區:

  除一類地區以外,北環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業大道、昌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東,華南快速干線以西的區域。

  (三)三類地區:

  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區域。

  第十六條 根據城市經濟發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車位供求關系的變化,公共露天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一、二、三類地區的劃分和調整方案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建委、交委、規劃局、公安局、市政園林局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不分地區。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場、車站、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游景點提供停放保管服務的停車場,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分別由有關單位提出,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對進入住宅小區停車場(包括室內和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含30分鐘);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含15分鐘);

  (四)執行任務的軍、警(含粵“O”牌)車輛;

  (五)執行緊急任務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和殯葬車。

  以上(一)至(三)款超過免費停放保管時限的,按實際停放時間計費。

  第二十條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室內停車場,是否提供免費停放保管服務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對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實行優惠政策。

  (一)凡有廣州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臨時停放的,停放保管時間在3小時內免收停放保管服務費。停放保管時間超過3小時后,以每12小時為一次,按次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次。

  (二)凡有廣州市號牌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各類停車場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費為室內停車場30元,露天停車場20元。

  (三)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進入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時,車主應當出示本人的殘疾人證和車輛行駛證。

  第二十二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申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正式文書;

  (三)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合并、分立、遷移、改名、變更經營范圍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原許可收費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對特殊地區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所有停車場應當按《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實施細則》對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標價牌應當懸掛在停車場入口處或交費處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眾監督。

  停車場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給付發票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支付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機動車停放者可以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投訴或者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對無證經營、不實行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5日起實施,原市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的關于我市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2.公共露天停車場一二三類地區劃分示意圖

  附件1: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篇2: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篇3: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0)

  粵價〔20**〕236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充分運用價格杠桿優化停車場地資源配置和利用,規范停車場服務行業的收費行為,我局制定了《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物價部門要高度重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加強領導,根據《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力量盡快制定實施細則,積極引導停車場服務行業規范化、制度化、正規化,化解停車收費方面的社會矛盾。

  二、各地物價部門要加強宣傳,廣泛利用報刊、電臺、網絡等媒體宣傳《管理辦法》,使經營者、消費者充分了解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政策,確?!豆芾磙k法》的順利實施。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以貫徹實施《管理辦法》為契機,開展一次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專項整頓治理活動。建立健全常規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積極維護好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良好秩序。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保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七條 依據下列規定,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以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

  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路內人工停車場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四)機動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八條 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對服務對象開放的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具體時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二)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項所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具體時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具體計費方法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的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應區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 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三)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證明,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保管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牌及有關格式由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采用不同顏色標價牌來區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不同管理形式,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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