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鎮江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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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江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及物業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鎮江市范圍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確認的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不具備物業管理資質,不得收取物業管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按照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由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托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駐鎮單位、市級(含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物業管理單位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各縣(市)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收費和代收代辦費、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管理的性質、內容、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主市場調節價。

  (一) 為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護和保安、綠化等管理的公共性服務和公眾代辦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 為商檔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專項、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其收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單位按政府定價的程序測算收費水平,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小區管委會)或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時,遵循合理、公開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聽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舉行價格聽證會。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以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和費用為基礎,既要有利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價值補償,也要考慮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結合不同類型的物業及其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合理確定,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費用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鼓勵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違法價格行為。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由下列因素構成:

  1、物業管理單位必須的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費;

  3、小區內清潔衛生費;

  4、綠化管理費;

  5、保安費;

  6、合理的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利潤和稅金。

  普通住宅片區(含高層住宅)的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及保養費用,可在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中列支。鎮江市市區清潔衛生費的收取,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不影響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物管區的場地、設備等,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屬于全體業主產權的場地、設備等用于經營的,其收益應用于補償物業管理經費,并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有關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權利、應承擔的義務等。合同申有關收費的約定應當符合價格管理規定。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費前須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方可實施收費。物業管理單位不得超越規定權限擅自定價收費,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統一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在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物業管理收費一般每半年交納一次,如按約定預收物業管理服務費,最多不得超過一年。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半年(或一年)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收入和支出帳目,接

  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業主委員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物業管理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有效發票。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人、使用人應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要求追償,直至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公用設施運行耗用的水電費(包括公共照明、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應單獨列帳,水電費耗用應按表計數量和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由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分攤辦法由業主委員會(小區管委會)或使用人代表與物業管理單位商定。

  第十三條 對于已實施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空置房及產權人購買后六個月末入住的房屋,由該物業的業主(房屋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按規定標準的50%繳納空置房公共服務費。

  第十四條 未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代有關部門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未經價格部門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一年以上)的違約金、押金、保證金等。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由價格部門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市區以外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本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組織好新《辦法》的貫徹和執行, 及時掌握執行情況。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顚S?,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會同意的其它費用構成。

  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通過招標程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年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第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 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護、養護責任。

  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銷售場所或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場地占用費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發展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房地〔20**〕1100號)同時廢止。

篇3: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津價房地[1997]18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此前,已經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于11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和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已成立業主會并且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對照《辦法》協商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收費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協商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尚未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三、本辦法下發前,凡未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試行標準審核手續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核定手續,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四、各區(縣)物價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及標準時要按照質價相符原則,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和程序。

  五、區(縣)物價局應繼續堅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核定或備案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再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各區(縣)物價局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區(縣)物價局核定物業管理收費等級及標準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新建物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備案。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要嚴格執行備案的各項規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務。

  八、有關部門、企業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天津市物價局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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