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包頭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辦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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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和提供其它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包價房字[1998]第80號
經請示市政府同意,現將《包頭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包頭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包頭市物價局
包頭市房產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包頭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促進物業管理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及自治區物價局、建設
廳“內蒙古自治區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物業管理單位,對城市住宅小區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管理。(有償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對其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和提供其它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并具體辦理市三區內有關收費事宜,其它旗、縣、區物價部門負責辦理當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事宜。
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經物價部門確認,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管理單位具有收費資格: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
(二)取得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三)領取物業管理“收費許可證”;
(四)房屋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配套設施齊全的獨立小區和建筑組團,不足2萬平方米,但適合開展物業管理的房屋建筑;
(五)具備承擔物業管理條件并能履行承諾服務。
第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代收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和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修繕等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為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包括房屋裝修、代購商品、家電維修等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實行經營者定價。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報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物價局審批。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協商議定,并將有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八條 物價部門對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管理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公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及保養費;
(三)綠化及養護費;
(四)清潔衛生費;
(五)保安費;
(六)辦公費;
(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
物業管理的公共性服務收費應按物業管理范圍內,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所占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戶分攤。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收費,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明文規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單位收費,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服務性的“收費許可證”,向稅務部門領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票據,憑證憑票收費。并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辦法,必須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
(三)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六個月)向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收費的收入和支出帳目,接受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物業管理單位為有關市政公益事業單位代收各項費用的,可向有關單位收取代收金額3%的代辦手續費。
(五)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政府價格法規,執行核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辦法,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承諾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一條 對小區內五保戶,經小區管委會認定,減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及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時間規定交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追繳,并加收每日3‰滯納金。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房屋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收費爭議,管委會應予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裁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用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違反本辦法行為之一者.由物價檢查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用的;
(三)不辦理“收費許可證”的;
(四)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五)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篇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組織好新《辦法》的貫徹和執行, 及時掌握執行情況。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顚S?,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會同意的其它費用構成。

  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通過招標程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年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第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 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護、養護責任。

  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銷售場所或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場地占用費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發展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房地〔20**〕1100號)同時廢止。

篇3: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津價房地[1997]18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此前,已經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于11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和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已成立業主會并且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對照《辦法》協商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收費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協商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尚未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三、本辦法下發前,凡未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試行標準審核手續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核定手續,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四、各區(縣)物價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及標準時要按照質價相符原則,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和程序。

  五、區(縣)物價局應繼續堅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核定或備案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再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各區(縣)物價局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區(縣)物價局核定物業管理收費等級及標準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新建物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備案。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要嚴格執行備案的各項規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務。

  八、有關部門、企業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天津市物價局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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