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2000)
關于印發《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頭市物價局 汕頭市國土房產局
關于印發《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汕價〔2000〕81號
各區物價局、國土房產分局,市房地產物業管理中心,市區各物業管理公司:
現將《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物價局 汕頭市國土房產局
二000年四月十日
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以下簡稱物業收費), 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接受業主、使用人委托,提供與其居住或使用環境及需求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收費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汕頭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收費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縣(市)物價局按收費管理分工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收費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償服務、公平合理、按質論價原則;
(二)遵循價值規律,以合理成本費用為依據的原則;
(三)兼顧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利益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收費標準的制定,必須考慮小區等級,結合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深度,對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實行分項測算,綜合考核成本,按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用途分別核定收費標準。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基本服務和其他服務兩方面。
基本服務包括:
(一)清潔衛生:負責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收運垃圾,保持環境衛生;
(二)環境綠化:負責花木、草地等綠化物的植保管養,保持綠化物正常生長;
(三)治安防范:負責小區安全防范保衛。設專職保安人員值班巡邏,維護公共秩序;
(四)公共設施:負責公共道路、場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統(含公共洗手間)的日常維修維護;負責機電設備(含防盜門、發電機組等)、配電、供水、供氣、通風設施、公共照明(含梯燈)、消防設施的日常維修維護;負責公共水電費用;
(五)規范管理:負責規范化管理。管理區域保安24小時值
班巡邏,物業公司建立24小時中央值班調度制度。制訂各項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檔案資料和收費記錄。
其他服務包括:(一)電梯;(二)中央空調;(三)閉路監控系統。
第八條 物業用途分為:
(一)住宅:多層住宅(含經濟適應住房)、高層住宅、高尚住宅( 含別墅區);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
(三)寫字樓;
(四)工業廠房、倉儲;
(五)商業用房:商場(商鋪)、飲食服務、娛樂。
第九條 物業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在依法簽訂委托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參照各類政府指導價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議定,并報分管物價部門備案;
委托合同應載明服務項目、服務期限、費用、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終止合同等內容。(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由物業公司在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內提出,報分管物價部門核定。
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按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工業廠房除外)。
第十條 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分等級確定收費標準的辦法,按物業用途各分四個收費等級,每二年評定一次。收費等級的評定由市物價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市區收費等級條件及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下達。市物價部門將根據情況的變化和物業公司進入市場的程度對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作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物業收費的管理權限, 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區域管轄。
管理權限分工如下:
(一)市物價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收費等級為一級、二級;
(二)區物價局負責:行政區域內收費等級為三級、四級;
(三)縣(市)物價局按市制定的原則,對區域內物業收費實行管理。具體收費等級條件和標準由縣(市)物價部門結合各自實際確定,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公司申報或調整物業收費的程序:
(一)向分管物價部門報送書面申請報告;
(二)填寫《汕頭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申報表》;
(三)附《工商營業執照》、《物業管理資格證書》和"物業總平面圖"等資料復印件;
(四)填寫《物業小區收費等級評定表》;
(五)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復印件和業主委員會成立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物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小區內供水、供電等由物業公司轉供服務的,物業公司應在一年內將物業小區內供水、供電等設備移交供水、供電部門管理,對小區內的業主用戶實施直抄到戶,水、電價格按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對尚未直抄到戶的住宅小區,經物價部門批準,物業公司可適當加收一定的損耗費用,即:
(一)電價:按市區分類到戶電價加變線損10%;
(二)水價:按市區分類到戶水價加水損(含加壓費用),15層(含15層)以下加收25%,15層以上加收35%;
(三)氣價:按市區管道煤氣價格加氣損5%。
物業公司辦公、生活等自用水、電、氣以及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裝飾、公共場所的清洗等用水、用電應單獨裝表并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列入損耗支出范圍。
各縣(市)物業管理中水、電、煤氣管道價格加收損耗的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參照市區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內應設置臨時停車場所,供業主及來訪客人停放車輛。
車輛保管費按市物價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全部物業管理費用。經綜合驗收合格,但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置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分攤物業管理、維修費用和水、電、氣的損耗和相關費用,分攤的比例以不增加其他業主、使用人負擔為前提,按不低于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收。
物業小區內配套的營業場m.airporthotelslisboa.com所(會所、停車場)由經營單位相應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已購置物業而未使用的業主、使用人,應向物業公司書面報告,并相應減收物業管理費用和損耗費。物業管理費用按不高于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收;由物業公司代管的水、電、煤氣按市物價部門規定的表底數計收。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一律以政府國土房產部門認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單位計收。
第十八條 物業公司應提供與收費內容相符的服務,因特殊原因而暫時無法提供某項服務的,應相應減收該項服務的收費;業主、使用人應按規定交付物業管理費用和損耗費。對已提供服務而逾期不交費者,物業公司可按日加收欠交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物業公司在不影響業主、 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屬于全體業主產權的物業場地、設備等條件,開展各種經營活動的,其收益應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收費原則上按月收取,需預收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物價部門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物業管理費用;不得代其他單位向業主、使用人收取與自身管理和服務無關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公司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如實、準確記錄和保存有關收費資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
物業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業主、使用人和物價部門的監督: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物業公司向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并懸掛于物業管理收費場所醒目處。
(二)所有物業收費均須設置市物價局監制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價牌。標價牌安置于住宅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單棟的住宅樓宇進出大門)顯眼處。
第二十二條 物業公司每半年應向業主、 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損耗費的收支使用情況,并告知各業主委員會委員。年終收支情況須抄報分管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物業收費實行年審制度, 年審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國土房產局《關于印發〈汕頭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汕市價〔1995〕84號文)同時廢止。
篇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組織好新《辦法》的貫徹和執行, 及時掌握執行情況。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顚S?,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會同意的其它費用構成。
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通過招標程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年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第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 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護、養護責任。
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銷售場所或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場地占用費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發展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房地〔20**〕1100號)同時廢止。
篇3: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津價房地[1997]18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此前,已經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于11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和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已成立業主會并且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與業主會對照《辦法》協商確定了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收費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協商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尚未成立業主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仍按市、區(縣)物價局審批的原收費標準執行。
三、本辦法下發前,凡未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試行標準審核手續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須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區(縣)物價局辦理核定手續,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的備案手續。
四、各區(縣)物價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及標準時要按照質價相符原則,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和程序。
五、區(縣)物價局應繼續堅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核定或備案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再實行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各區(縣)物價局要按照規定,認真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區(縣)物價局核定物業管理收費等級及標準后,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新建物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項目備案。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要嚴格執行備案的各項規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務。
八、有關部門、企業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天津市物價局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