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我(惠州)市物業服務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惠市房〔20**〕135號
各縣(區)住建局、房管局、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用房配套建設工作,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服務用房配套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變更。
二、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規定科學設計物業服務用房,經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納入項目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四、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備電梯的物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位置不應超過第四樓層。
五、縣級以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商品房備案證明書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應包括物業服務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事項確認書等內容或資料。
七、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如實對物業服務用房申請備案,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八、變電室、設備間、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公共門廳、過道、車棚、車庫、人防工程、社區配套用房、臨時性建筑及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九、物業服務用房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進行簡單裝修,并達到辦公或生活條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上下水、供電等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十、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資料。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年12月10日
篇2:中山市關于住宅小區建設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辦〔20**〕89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新修訂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對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專用于物業服務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條件時,明確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劃要求;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在圖紙中明確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并在許可證附件“其他面積”一欄中明確面積,并辦理規劃驗收。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和面積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提交承諾書,承諾移交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四、市房管部門在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屋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物業服務用房只作登記無需辦證也不作公攤)。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時,嚴格按照規劃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條件要求驗收物業服務用房。
六、本通知發布前沒有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住宅小區,支持、鼓勵建設單位參照以上條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業主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
七、建設單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3:關于規范我(惠州)市物業服務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2013)
關于規范我(惠州)市物業服務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惠市房〔20**〕135號
各縣(區)住建局、房管局、各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用房配套建設工作,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服務用房配套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變更。
二、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的規定科學設計物業服務用房,經當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納入項目進行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對于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四、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備電梯的物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位置不應超過第四樓層。
五、縣級以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按規定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時予以公布。
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商品房備案證明書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應包括物業服務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事項確認書等內容或資料。
七、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如實對物業服務用房申請備案,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在房地產登記簿中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以及物業的其他共有部分。業主有權查詢。
八、變電室、設備間、消防控制室、監控室、公共門廳、過道、車棚、車庫、人防工程、社區配套用房、臨時性建筑及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九、物業服務用房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進行簡單裝修,并達到辦公或生活條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相關要求,上下水、供電等具備正常使用功能,并獨立計費;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管理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十、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后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資料。
惠州市房產管理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