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車輛規范擺放的通知
為了本公司員工車輛的安全,合理規范廠區內車輛擺放,針對有部分車輛任意停放的現象,特此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1、從即日起,所有進廠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應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并保持擺放整齊;
2、所有進廠的自行車應停放在木工車間辦門口外的車棚內,尾尾相對,成兩行擺齊;
3、所有進廠的摩托車與電動車暫時停放在木工車間辦門口兩側。擺放原則:左邊分兩列擺放,右邊成一行擺放;
4、公司將對亂停亂放車輛的員工將進行嚴肅處理。
行政人事部
篇2: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
篇3:新沂市關于制定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試行通知(2011)
新沂市關于制定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試行通知(20**)
新沂市物價局新沂市房產服務中心
新價字〔20**〕40號 新房發〔20**〕15號
關于制定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試行)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服〔20**〕12號)、《新沂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新價字〔20**〕39號、新房發〔20**〕14號)等有關政策規定,依據成本監審結論,經研究,現制定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收費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本標準為最高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約定具體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二、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分別實行相應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1、 業主(使用人)租用地上停車場專用車位(庫),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不超過30元/輛.月。
2、 業主(使用人)租用地下停車場專用車位(庫),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不超過40元/輛.月。
3、 業主(使用人)租用道路規劃車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不超過30元/輛.月。
4、 外來車輛臨時停車超過1小時可收取停車服務費,臨時占用露天車位的5元/輛.次,臨時占用室內停車場車位的6元/輛.次,每超過1小時加收1元/輛,當日累計最高不超過10元/輛。在小區停車場所過夜的外來車輛收費不超過10元/輛。
5、 停車服務收費不包含車位租金。
三、 有專人管理的封閉式共用車庫(棚)停放自行車等其他車輛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每月每輛不超過6元,電動自行車每月每輛不超過12元,摩托車每月每輛不超過20元,電動車充電費另外按實收取。
四、 業主所有的專有車庫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對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單間獨用車庫可收取物業管理費。
五、 停車管理服務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電話等,收取停車服務費時應出示專用收費票據。
六、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場作為經營性停車對外開放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本通知自20**年5月1日起試行2年;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