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廈門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標準劃分試行辦法(1999)

5898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8.5

  實施日期:1999.8.5

  廈府(1999)綜094號

  第一條 為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適應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個家庭夫妻雙方收入之和。

  第三條 我市雙職工年家庭收入為上年年人均工資水平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資水平為1.28萬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購買一套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的中高檔商品住房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上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收入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介于高收入職工家庭和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之間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

  1999年度,廈門市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在7.68萬元(含7.68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在7.68萬元以下,9120元以上(含9120元)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第四條 職工工資收入按照市統計部門規定口徑核定。

  第五條 我市雙職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標準劃分參照第三第執行。家庭收入按稅務部門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口徑核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政府確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線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

  第六條 我市職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適時調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公布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篇2:2013年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

  關于公布20**年度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通知

  臺政辦發〔20**〕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及時動態掌握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狀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號)、臺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施意見的通知》(臺政發〔20**〕18號)和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臺政辦發〔20**〕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臺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年度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

  臺州市區20**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含鄉鎮居民戶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963元(20**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50%);

  (三)家庭現有房產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家庭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

  (二)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臺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臺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臺州市區范圍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五、其他事項

  (一)各縣(市)的有關住房保障標準由各地自行公布。

  (二)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到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列入住房保障對象。

  (三)市區住房保障工作咨詢電話: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88517813

  椒江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88210286

  黃巖區建設局84273129

  路橋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82409428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4月27日

篇3:廈門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標準劃分試行辦法(1999)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8.5

  實施日期:1999.8.5

  廈府(1999)綜094號

  第一條 為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適應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個家庭夫妻雙方收入之和。

  第三條 我市雙職工年家庭收入為上年年人均工資水平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資水平為1.28萬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購買一套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的中高檔商品住房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上年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收入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介于高收入職工家庭和最低收入職工家庭之間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

  1999年度,廈門市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在7.68萬元(含7.68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在7.68萬元以下,9120元以上(含9120元)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第四條 職工工資收入按照市統計部門規定口徑核定。

  第五條 我市雙職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標準劃分參照第三第執行。家庭收入按稅務部門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口徑核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政府確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線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

  第六條 我市職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適時調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公布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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