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機構權責劃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權責,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按本公司組織系統分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副)理、科長、主任、職員等七個階層。
第三條各層人員的權責,分為下列三項:
?。?)經辦、主辦或提出——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辦理或其發動提出。
?。?)復核或核轉——指該事項應由該層人員負責復核或核轉上一層級。
?。?)核準——指該事項可由該層人員作最后決定,而付諸實施。
第四條所有事項分為共同和個別兩部分。
第五條各層人員均應切實負責辦理,不可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殊事件發生須向上一層人員請示后處理。
第六條各層人員依本表的規定辦理后,如需向其上層人員報告時,仍需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第七條任一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應有相關單位協商后處理。
第八條有關目標、政策、計劃、標準及重要人事事項,應經總經理辦公會商討后,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事項,可視事實需要隨時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并公布后施行。
篇2:X集團企業各層人員權責劃分辦法
某集團公司各層人員權責劃分辦法
第一條 目的:明確劃分各層人員權責,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 本辦法按公司組織系統分為董事長、總經理,總監(總助),部門經理,部門主管,承辦員六階層,所有應由各層人員負責的事項,分列于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中。
第三條 各層人員的權責,分為下列三項,以三種符號代表:
?。ㄒ唬?●"代表經辦或主辦--指該事項由該層人員負責辦理;
?。ǘ?▲"代表審核,轉呈--指該事項由該層人員檢查、復核或核轉;
?。ㄈ?★"代表核準--指該事項由該層人員作最后決定,而付諸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采用列舉方式,其未列事項,如已在本公司的各項規章、辦法或其他規定中有所規定,照其規定辦理;如無規定,由分管領導酌情處理;
第五條 任一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職責。須送各有關部門會核后處理;如需協作,各相關部門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六條 相關目標、政策、計劃、標準及重要人事事項,經專題會議討論后,呈總經理核定;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事項,視實際狀況修訂;
第八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修訂時亦同;
第九條 權責劃分表(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