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開啟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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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1月23日臺灣立法機關公布實施《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將室內空氣質量采用立法方式進行管理。究竟室內空氣質量與物業管理有何關系或商機?值得探討。
  
  室內空氣質量的樣態與問題
  
  臺灣一般民眾居家或公共建筑的室內空氣質量,究竟呈現何種實際樣態?為何問題嚴重導致需要采用立法管理方式?首先可從幾則新聞報道,窺探立法緣由與社會背景:
  
  一、【20**年11月12日】這幾天以來,由于南海附近低壓帶北上,類似西南氣流與東北季風的雙重影響,造成臺灣地區連日陰雨,因此許多民眾待在室內的時間較長,常常會感到郁悶與不適。所以,在氣候變遷沖擊下,不論是陰雨或熱浪等極端氣候出現的時候,迫使民眾足不出戶,待在屋內時間延長,造成室內空氣質量的惡化,所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也成為氣候變遷調適的重要手段!20**年SARS事件,幾乎所有上班民眾皆要帶口罩、量耳溫進入辦公室,凸顯出在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控的重要性。就一般上班族而言,一天待在辦公室的時間平均約為八至九小時,室內的空氣質量要比室外更重要,當外界空氣質量不好時,室內的空氣質量也會不好,而室外的空氣質量良好時,若室內的通風不佳,亦會造成室內空氣質量的惡化。
  
  二、【20**年12月30日】每到假日百貨公司和展覽場都會聚集大量人潮,尤其元旦4天連假,百貨業者預估人潮會比平常多出1.2倍;如果太多人擠在室內空間里所排出二氧化碳濃度會一下子飆高,包含知名百貨和大型展覽場都被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測出二氧化碳濃度高于環保署建議值1,000ppm。
  
  三、【20**年12月28日】若改善室內空氣質量,可減少呼吸道相關疾病發生率約12%,并可讓臺灣每年健保醫療支出減少新臺幣37億余元。數據顯示,室內空氣質量較嚴重的問題包括:通風換氣不良導致二氧化碳、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濃度普遍偏高。
  
  四、【20**年11月20日】“環境保護署”自20**年度起,優先針對大型公共場所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及推動自主管理,新竹市環保局于20**年度起,也積極推動轄區內大型公共場所進行室內空氣質量自主管理,目前已有馬偕醫院、國泰醫院、新光三越及國際戲院設有專責人員負責該單位室內......
  
  五、【20**年10月9日】“環保署”研擬新法《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假如大樓內空氣質量不佳經檢測確認,需貼標示供往來者辨識,限期仍未改善者最高可處十萬元。
  
  六、【20**年8月17日】燒香拜拜保平安,是民間習俗,不過卻可能會引發致癌危機。由于一般香都會加入有機溶劑,燃燒后就會產生苯,有立委把各式香品拿去檢測,大部分燃燒后都會產生有毒物質--苯。粗的柱香產生最多苯,燃燒1小時,就會有7.63ppm,是美國允許暴露濃度1ppm......
  
  七、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說,消基會今年五月曾抽檢二十五家大臺北地區醫院空氣質量,發現其中十家空氣質量有二氧化碳濃度、空氣中懸浮微粒、總細菌數過高情形,其中,有醫院空氣中總菌落數每立方公尺達一千個(CFU/m3),是新加坡管制標準的兩倍。李鳳翱表示,室內二氧化碳濃度只要超過800ppm,人體會感到不舒服、疲倦、頭痛,當濃度超過1,000ppm,會影響呼吸、循環器官及大腦機能。當濃度超過3,200ppm時,可能會昏倒,環保署要管制室內空氣質量,對保障民眾身體健康是一大福音。
  
  經由前述新聞報道的事實,呈現室內空氣質量的樣態與問題。綜合言之,室內空氣質量的問題發生在各種公共建筑類型,包括學校教室、辦公樓、展示館、圖書館、戲院、醫院等公共場所。甚至民眾常搭乘的密閉式交通工具,像火車、捷運等都應列管,或游泳池氯氣外泄,多因人員消毒藥劑使用不當,應將公共場所操作人員的作業守則納入規范。同理言之,臺灣因常年處在高溫高濕氣候,病態屋比例高達87%,并造成病住宅癥候群(SHS)、病建筑癥候群(SBS)、建筑關聯癥(BRI)及多重化學過敏癥(MCS)等疾病發生,深刻影響一般民眾居家室內空氣質量,影響人體健康也是存在的事實。
  
  何謂“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
  
  每人每天約90%的時間處于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質量之良窳,直接影響工作質量及效率,使得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受到重視。有效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維護室內環境質量,方可保障國民身體健康。
  
  因室內空氣質量改善須從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筑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包括衛生、經濟、營建、勞工、體育、農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并需地方政府協助落實推動相關管理工作,乃于20**年11月8日制定/修正、20**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共四章,計二十四條。[1]
  
  室內場所的公告對象
  
  下列公私場所經最高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慮后,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法》之公告場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信息休閑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閑娛樂之場所。
  
  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篇2: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2013年)

  津政令第59號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已于20**年1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長 黃興國

  20**年1月27日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場所具有良好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下列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 商場、書店、寫字樓;

  (二)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三) 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

  (四) 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

  (五) 賓館、飯店;

  (六) 醫院、學校、幼兒園;

  (七) 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的具體范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工作,及時解決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

  管理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并具體承擔公共場所運營中的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的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商務、教育、環保、旅游、體育、文化、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列的公共場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衛生許可管理的,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幼兒園的開辦信息及時通報市

  衛生行政部門。

  第六條 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裝修以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七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室內空氣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裝飾裝修后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公共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保證室內空氣質量。

  公共場所的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相關衛生規范和管理規定的要求,并每2年進行1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檢測或者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將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區域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產生異味的物品。

  醫院、學校等單位因為醫療、教學、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使用單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

  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

  (五)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學校在環境空氣質量紅色預警時啟動公車停駛應急預案通知

  學校在環境空氣質量紅色預警時啟動公車停駛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單位:

  根據《**市教委辦公室關于在本市環境空氣質量嚴重污染情況下啟動所屬單位公務用車停駛應急預案的通知》精神,當本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紅色預警時,學校將啟動公務用車停駛應急預案,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一、各單位要密切關注本市政府官方網站、電視、廣播、報紙等主流媒體的輿情發布。當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紅色預警時,請各單位啟動公務用車停駛預案,即按照公務用車實有數,停駛率不低于30%。校內各職能部門停駛公務用車,盡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汽車上路行駛。

  二、從預警發布之時起至預警解除,各單位應做好每天公務車停駛記錄統計(格式詳見附件),并于每天17:00之前,向后勤保障部報送采取措施總體情況。

  三、主動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監督,對于相關投訴舉報,各單位應認真查實,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

  四、今后發生環境空氣質量紅色預警時,請嚴格按上述要求執行,不再另發通知。

  聯系人:后勤保障部 z

  聯系電話:****

  郵件:

  附件1:一般公務用車停駛記錄表

  E大學學校辦公室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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