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第59號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已于20**年1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長 黃興國
20**年1月27日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場所具有良好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下列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 商場、書店、寫字樓;
(二)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三) 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
(四) 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
(五) 賓館、飯店;
(六) 醫院、學校、幼兒園;
(七) 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的具體范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工作,及時解決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
管理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并具體承擔公共場所運營中的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的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商務、教育、環保、旅游、體育、文化、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列的公共場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衛生許可管理的,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幼兒園的開辦信息及時通報市
衛生行政部門。
第六條 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裝修以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七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室內空氣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裝飾裝修后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公共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保證室內空氣質量。
公共場所的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相關衛生規范和管理規定的要求,并每2年進行1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檢測或者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將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區域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產生異味的物品。
醫院、學校等單位因為醫療、教學、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使用單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
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
(五)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某幼兒園公共場所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公共場所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幼兒外出集體活動,必須充分考慮活動場所、線路、交通工具、氣候環境等方面的安全性,以就近、小型、安全為原則,能不用交通工具的盡量不用,一般不要組織離開市區的活動。
2.出去活動前,要向幼兒提出安全保障要求和注意事項,教育幼兒遵守紀律,聽從指揮。
3.組織活動使用交通工具,必須與承運單位共同落實交通安全措施,嚴禁車輛無照運行、帶“病”運行和超員、超速運行,組織者要負責對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監督。
4.到公園、游覽區、游樂場等地活動,一定注意其合理的容量、設施的安全,防止倒塌,跌落,擠壓、溺水等事故的發生,室內活動特別要重視消防安全。
5.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必須堅持安全、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加強勞動組織,重視勞動保護,教育幼兒遵守勞動規則。
6.商業性慶典活動及其他各類社會慶?;顒?,原則上不得組織幼兒參與,必須需要幼兒參與的,須經園長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嚴格控制人數,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7.組織幼兒活動的領導、老師應切實負起安全責任,幼兒應自始至終在領導、老師的帶領和保護下開展活動。
篇3:集團公司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工作規定
> 集團公司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一、目的:為徹底做好公司內部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和氛圍,塑造清潔、整齊的廠容廠貌,特制定此管理條例。
二、適應范圍:公司全體干部員工。
三、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和標準:
1、本規定中公共場所是指集團內公共通道、籃球場、羽毛球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2、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要求:
A、地面無垃圾、污垢、積水、落葉、水果皮、煙蒂等;
B、墻面無污垢、臟物,保持潔凈。
C、綠化帶要求定時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隨時清掃殘枝落葉。
3、清潔要求和標準:
A、清潔工須每日將公共場所清掃一遍,有污垢處需要沖洗一遍。但必須保證每周沖洗兩遍。
B、清潔工要保證綠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時修剪枝葉,及時清除雜草、枯葉、垃圾等。
C、對于公共區域衛生的清掃,清潔工需在上班時間前一個半小時做好清掃,保證所有清掃工作、垃圾處理工作在上班前完畢;下班前再清掃一遍,須日掃日清。
D、對于花草,清潔工要定期(每周兩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規定:
A、集團所有干部員工必須將垃圾(紙屑、煙頭、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隨地亂扔。
B、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在墻壁上亂涂亂畫。
C、集團所有干部員工不得損害、折傷公司的一草一木。
D、嚴禁攜帶有包裝、有瓜果皮、紙屑的食品進入公司內部。
E、對違反公司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一經發現、舉報或查處,將在公司保安的監督下,強制按要求義務清掃指定區域的衛生。
F、對于舉報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者,公司為其舉報者保密并獎勵10元/人·次。
G、對于員工在工作或搬運過程中不慎灑落在地面的紙屑、包裝盒、泡沫、垃圾等,清潔工和保安員有權可以要求當事員工將地面清掃干凈;如果員工拒絕或態度惡劣,可立即向人力資源中心報告,由人力資源中心將按照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H、清潔工必須要按照規定和要求給予清掃公司內部所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保安員要堅守崗位工作職責,對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異的,以本管理規定為準。
6本管理規定歸屬集團人力資源部解釋。
7、對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各部門可統一匯總轉交人力資源中心,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