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六號
《天津市綠化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年1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年1月22日
天津市綠化條例
20**年1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本市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市綠化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促進自然生態與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領導,將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公共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農村綠化、造林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市政公路、農業、水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和天津警備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綠化工作。
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綠化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綠化先進技術,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特色鄉土植物。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綠化法律法規和建設生態宜居城市的宣傳工作,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本區域人員履行植樹等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綠化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等多種方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綠化生態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在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事業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綠化規劃組織編制造林綠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編制綠化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特點,利用現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條件、人文資源,以方便公眾為原則,符合環境保護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合理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和各類林地等。
第十二條 本市劃定需要永久性保護的生態區域,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造林綠化規劃在報批前,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種形式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規劃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并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十六條 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生態效應,多種樹木、崇尚自然,選用適應本市生長條件、經濟合理、耐旱耐寒耐鹽堿的植物種類,適應植物生態習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第十七條 加強城市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鄉村公園、綠道網絡建設,構筑生態修復和保護系統,為公眾提供更多綠色空間。
第十八條 綠化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的綠化由市和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圍內綠地的綠化由有關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三)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四)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綠地的綠化由有關建設單位組織建設;
(五)綠道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六)造林綠化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七)郊野公園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八)村莊綠化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
除前款規定以外,綠化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建設并方便管護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中環線以內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環線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設公園綠地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其中,外環線內側包括輔道用地綠帶不小于五十米,外環線外側包括輔道用地綠帶為五百米。
(三)新建療養院、學校、醫院、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機關等公共設施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業、倉儲區附屬綠地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體周圍的綠地率和新建鐵路、公路的綠化帶寬度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
(六)城市生產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七)商業服務業設施集中建設的地區,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集中綠地。
在歷史文化街區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二十條 因建設用地條件限制導致綠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綠化建設指標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征得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和地級差價繳納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未按前款規定繳納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由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用于在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區、縣范圍內安排的綠化建設。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必須用于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造林綠化規劃,分別制定年度實施
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據年度實施計劃分解綠化責任指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綠化分解責任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綠化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
鼓勵村民委員會、村民對宜林荒山、荒地和村莊周圍的空地、村莊內的閑置土地進行綠化,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三條 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
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市屬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跨區縣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河道、道路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以及公園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其它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所在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時,應當對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化設計標準、規范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二十六條 公園綠地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閑置三個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綠化標準和要求在六個月內進行臨時綠化,所需建設和養護管理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臨時綠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應當向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臨時綠化的建設用地開工建設的,土地使用人應當告知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路時應當種植行道樹,并對原有樹木加以保護。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統一景觀風格。
種植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本市生長的樹種,按照技術規范種植,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路種植的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
第二十九條 依托水系、道路、公園綠地、防護林帶等自然資源和線性廊道,統籌規劃和建設縱橫貫通的綠道網絡,堅持自然生態、簡約多樣,為公眾提供便捷舒適的慢行、健身、休閑空間。
第三十條 七里海、八仙山、薊縣中上元古界、盤山、北大港、官港、大黃堡、團泊、寶坻青龍灣等自然保護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保護其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保護其特有的動植物物種資源。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生態狀況較為脆弱、對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地區,劃定市和區、縣生態公益林建設范圍,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組織建設,確保生態公益林建設質量。
第三十二條 郊野公園建設應當遵循大綠、生態、自然、野趣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地形地貌、水系、林木,保護原有生態系統,林木綠化面積不得低于可綠化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嚴格控制在郊野公園內建設游藝娛樂設施和餐飲住宿設施。
第三十三條 鄉村綠化建設應當綜合考慮近期與遠期綠化效果、四季景觀和防護功能的需要,兼顧綠化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利用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勢和條件實施綠化。
第三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鹽堿地綠化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引進和培育適宜鹽堿地生長的植物品種,開展鹽堿地綠化試驗示范,提高鹽堿地綠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不同綠化用地適宜種植的樹種和其它植物品種進行論證,編制適宜本市種植的品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其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自建公園,由該單位負責。
(四)商品住宅小區內的綠地由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單位進行養護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區內的綠地,養護管理責任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五)鐵路、河道、湖泊、水庫等管理范圍內的綠地,由有關管理單位負責。
(六)生態公益林由權屬單位負責。
(七)郊野公園的養護管理責任,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七條 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綠化養護技術規程,保持花草樹木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完好。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綠化設施量和綠化養護定額,安排公共綠化的養護經費。養護經費應當??顚S?。
生態公益林的養護管理費用,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選擇專業養護管理單位,實行養護管理社會化。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與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簽訂自愿認養協議,按照綠地養護規范對綠地實施養護。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出租、出讓或者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四十一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占用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須經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占用面積超過二百平方米的,由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二十日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負責在三個月內恢復。
第四十二條 已建成的公園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建設審批程序辦理變更。其中,變更面積超過五千平方米的,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是否確需變更及變更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結果向社會公布,聽取公眾的意見。聽取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樹木已經死亡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三)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因建設工程確需遷移、砍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遷移、砍伐方案時,能夠采取遷移措施的,不得批準砍伐。
遷移生態公益林內、森林公園、郊野公園內樹木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植手續。
第四十四條
遷移、砍伐城市樹木審批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每處需要遷移、砍伐樹木十株以下的,由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每處需要遷移、砍伐樹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單株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每處需要遷移、砍伐樹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單株胸徑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移植技術規程進行。
遷移樹木未成活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補植并保證成活。
第四十六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修剪樹木,及時修剪、扶正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修剪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
養護管理責任人對居住區內的樹木實施修剪時,相關居民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各類管線的,應當保證樹木與管線間的安全距離或者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樹種珍貴稀有、樹型奇特罕見、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屬古樹名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標志并加以保護。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樹齡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樹木,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明確養護管理責任,實行嚴格保護。
城市以外的古樹名木,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明確養護管理責任,實行嚴格保護。
第四十九條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砍伐。險情排除后,搶險救災單位應當在五日內向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綠化資源清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資源監測和效益評估。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編制有害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園林綠化、樹木種植、養護、病蟲害防治等方面,向社會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向綠地、樹穴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二)占壓綠地,損害樹根、樹干、樹皮,利用樹木搭建違章建筑;
(三)占用住宅小區綠地,種菜或者飼養家禽家畜等;
(四)在樹木或者綠化設施上懸掛廣告牌、照明燈具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綠地內取土、用火、燒烤;
(六)其它破壞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投訴網站等,接受舉報、投訴,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綠化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綠化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綠化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指標建設綠地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閑置土地不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臨時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護管理單位不盡養護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樹木死亡的,責令限期補植,并可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三倍的罰款。
樹木基準價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臨時占用期滿未按規定進行恢復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責令限期補植;擅自遷移的,并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的,并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損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分別實施。
第六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對森林、林木、林地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公共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街旁綠地等。
本條例所稱郊野公園,是指位于城市以外,以成片林地、水域、濕地、觀賞農業等為主,兼具生態建設、旅游休閑等功能的公共開放區域。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篇2:徐州市城市綠化條例(2014)
徐州市城市綠化條例(20**)
?。?0**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8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市、銅山區、賈汪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規劃、國土、建設、林業、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的原則。
城市綠化實行市級、區級分級管理,具體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城市綠化年度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陆ň幼^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ǘ┬陆ǜ叩仍盒?、醫院、療(休)養院以及體育場(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ㄈ┡f城改造區前兩項相關綠化用地比例指標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ㄋ模┕I、商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比例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并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審批。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園林設計規范和標準、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標準等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政府投資建設的重點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予以核實;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予以核實。
第十四條 鼓勵對符合建筑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場所,實施立體綠化、開放式綠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珗@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其他綠地按照權屬或者政府授權分別由園林綠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門和相關機構負責;
?。ǘ﹩挝桓綄倬G地由該單位負責;
?。ㄈ┚幼^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六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保護管理。對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更新;發生病蟲害的,及時滅治;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地等實行市場化養護的,應當從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中通過政府采購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情形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領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一年。
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單位應當對綠地所有權人予以補償。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申請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こ塘㈨椈蛘哂玫?、規劃等有效證明文件;
?。ㄈ┏鞘芯G地保護管理責任人的書面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準予許可的,在申請人簽訂綠地恢復承諾書后,發給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搶險救災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其他綠地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筑、設施,不得擅自擴建或者改變性質和用途。確需擴建或者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征求群眾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后,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大修剪、移植樹木:
?。ㄒ唬┏鞘泄不A設施建設需要的;
?。ǘθ松砘蛘呦嚓P設施構成安全威脅的;
?。ㄈ﹪乐赜绊懴噜徑ㄖ锊晒?、通風或者行人及車輛通行的;
?。ㄋ模┓?、法規、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可以申請砍伐。
第二十二條 申請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嵤┓桨?;
?。ㄈ┏鞘芯G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樹木所有權人的書面意見;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進行現場查驗,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移植、砍伐樹木二十棵以上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提出審核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避免樹木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相關設施和人身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需要大修剪、移植的,電力、通訊、交通等管理單位,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移植的,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或者樹木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移植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將樹木移植到實施方案確定的地點。樹木移植后一年內未成活的,申請人應當在第一個綠化季節補植相應的樹木。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伐一補二的原則在實施方案確定的地點補植樹木。
移植、砍伐樹木需要對樹木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區主要道路行道樹的更新、樹種的選擇,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公開聽取意見,并會同相關管理單位組織聽證或者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和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因搶險救災確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實施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在險情排除后五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敷設各類管線,在設計或者施工時,應當避讓現有樹木。敷設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管線距樹干外緣不得少于一米;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得少于一點五米。
第二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ㄒ唬p毀綠化設施;
?。ǘ┰诰G地內非法設置營業攤點、非法設置廣告設施;
?。ㄈ┰诓萜簝韧7跑囕v、露營等踩踏毀損草坪;
?。ㄋ模┰诨▔?、綠地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
?。ㄎ澹┰诰G地內取土、挖石、填埋、焚燒物品;
?。┥米圆烧üθ~、攀折花木、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ㄆ撸┮罉浯罱ɑ蛘咴跇淠炯熬G化設施上拴掛、釘釘、刻劃、晾曬衣物、涂抹、粘貼宣傳品;
?。ò耍┰诰G地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ň牛┫驑溲?、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
?。ㄊ┢渌麚p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實施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控制保護范圍并落實養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古樹名木樹冠邊緣外五米范圍內為控制保護范圍。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必要時應當設立護欄等保護設施。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擅自遷移、大修剪古樹名木。確因特殊情形需要遷移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除搶險救災外,臨時占用綠地,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進行公示。公示牌應當注明批準機關、項目名稱、施工期限、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及監督電話。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控制線劃定以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市市區實行城市重點綠地保護和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
城市重點綠地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點綠地保護條例》執行。
城市重點綠地需要永久保護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點綠地中確定。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永久性綠地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綠化保護管理技術規范和標準,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并對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知識普及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育和引進優良品種,優化植物配置,適時發布適種植物目錄,建立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化系統。
第三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病蟲害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健全園林植物病蟲害預警預防控制體系。行道樹和其他成片林木發生病蟲害的,應當及時督促、組織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滅治。
第三十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四十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ㄒ唬┻`反第九條規定,附屬綠化工程未在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ǘ┻`反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設計、監理單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綠化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三條規定,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補植樹木的,責令限期補植;逾期不補植的,按照未補植棵數處以每棵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敷設管線距樹干外緣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未造成損失的,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ò耍┻`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綠地期滿,逾期未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ň牛┻`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大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責令停工,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ㄊ┻`反本條例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大修剪古樹名木或者因違反管理規定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以并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行使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園林綠化、規劃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已建成的、在建的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包括:
?。ㄒ唬┕珗@綠地: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園、陵園、動物園、植物園、游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和河濱綠地等。
?。ǘ┓雷o綠地:指用于城市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ㄈ┥a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ㄋ模┚幼^綠地:指居住區、居民小區、住宅組團等居住用地范圍內的綠地。
?。ㄎ澹﹩挝桓綄倬G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綠地。
?。┑缆肪G地:指道路綠帶、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交通島綠地等。
?。ㄆ撸┢渌G地: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風景林地、濕地、郊野公園等。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設施,是指城市綠地內的亭、臺、樓、廊、假山、花壇、景石、雕塑、橋、廣場、亮化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音樂設施、道路、護欄、座椅、標識牌等園林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務設施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大修剪,是指為消除樹木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而進行的超出常規修剪技術規范要求的重度修剪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園林綠化損壞賠償費的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縣(市)城市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的《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14)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
?。?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12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區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財政、房產、交通、水利、環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豐富綠化形式,保護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含量和藝術水平。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綠地系統建設方案。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落實新的綠化用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劃,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需要,并應當隨公共綠化面積及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安排綠化經費。
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居住區時,應當安排綠化建設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綠地率為:
?。ㄒ唬┚幼^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ǘ┬陆ǖ某鞘兄鞲傻啦坏陀诎俜种?,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ㄈC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ㄋ模┥虡I、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氣、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ㄎ澹╄F路、高速公路、河道兩側及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區改造的,綠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加強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一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二千至三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綜合性公園。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應當體現綠化優先,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地上管線應當有利于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綠化。
城市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實施綠化。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項目,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其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比例折算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
新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筑具備屋頂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垂直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改造為透景圍墻。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比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單位和居住區有可以綠化的空地,應當限期綠化。
閑置土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并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城市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并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綠化工程,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督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聯合驗收,對未達到綠化設計方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居住區綠化應當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學配置。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化管理保護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顿Y的綠地,由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
?。ǘ﹩挝换蛘邆€人投資的綠地,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ㄈ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的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ㄋ模┙ㄔO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地的養護,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單位。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綠地、樹木養護規范對綠地、樹木進行養護,并做好防火、防治病蟲害等工作,遇有大風、暴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對樹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占用道路進行綠化養護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道路綠化養護作業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電力、通信等部門對道路附屬綠地的養護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結束后,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綠地的使用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內的樹木花草所有權受國家保護,其權屬規定如下:
?。ㄒ唬┱顿Y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國家所有;
?。ǘ└鲉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的樹木花草,歸本單位所有;
?。ㄈ┚用裢ピ簝葌€人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前款規定情形之外的,其權屬由種植方和土地使用權人約定。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內的樹木,不論其權屬,除正常養護修剪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確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應當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突發事故確需修剪、砍伐樹木的,有關部門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且在三個工作日內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城市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管轄范圍內或者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不得損害、擅自移植或者砍伐,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樹木,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當及時砍伐或者更新:
?。ㄒ唬┌l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ǘ﹪乐胤恋K交通、電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或者人身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ㄒ唬p壞花壇、綠籬、欄桿、草坪的;
?。ǘ┽斔虅潣淠?、攀折花木的;
?。ㄈ﹪淠?、就樹建房或者晾曬衣物、懸掛標牌的;
?。ㄋ模┪蹞p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綠化設施的;
?。ㄎ澹┰诨▔筒萜荷先挤艧熁ū?、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化學物品以及液化氣殘渣的;
?。┰诰G地內設攤經營或者停放車輛的;
?。ㄆ撸┰诰G地內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的;
?。ò耍┢渌麚p害綠化及設施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絡,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植物和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工作,發現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綠化損毀的,應當及時組織補種、補植。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價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應的綠化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養護單位未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ò耍┻`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每棵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ň牛┻`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移植、砍伐古樹名木,或者致使古樹名木枯死的,處以古樹名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ㄊ┻`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ㄒ唬┕珗@綠地:指向社會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
?。ǘ┓雷o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ㄈ└綄倬G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ㄋ模┥a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ㄎ澹┢渌G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
第四十一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價格制定城市樹木價值參考標準,并定期公布、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