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現金管理制度
1.1、各管理處必須按照規定收付現金。
1.2、現金的使用范圍:
1.2.1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
1.2.2個人勞動報酬,包括勞務費、稿費、講課費等。
1.2.3各種社會保險費、福利費。
1.2.4出差人員的差旅費。
1.2.5預收押金的退付。
1.2.6結算起點(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2.7確定需要現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1.3、現金管理規定:
1.3.1不準白條抵庫或白條抵帳。
1.3.2不準保留帳外公款。
1.3.3不準從收入款中座支現金。
1.3.4單位之間、部門之間不準互借現金。
1.3.5不準假造用途或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
1.3.6不準利用帳戶代其他單位或私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1.3.7不準把管理處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戶。
1.3.8收入的現金必須當日(最晚于次日)送交銀行。
1.3.9庫存現金不得超過批準的限額。
1.3.10現金必須當日清查盤點,月末編制"現金盤點表"。
1.4、現金預支規定:
1.1現金預支,必須填寫"現金預支單",寫明借款的部門、借款人、借款日期、用途、預計歸還日期。
1.2"現金預支單"經由各管理處物業經理批準后上報物業公司總部,總部將根據各項付款申請的款項性質,由總部各相關經理審批,再由總部財務經理審批后上報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借出。
1.3由物業公司出納將款項預支給借款人,雙方必須當面點清款項并簽字。
1.4借款人的借款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按期歸還,不得挪用。
1.5預支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日(差旅費除外),由出納員負責督促歸還。
1.6現金的預支必須為緊急采購支出或公司安排的員工出差、培訓學習等支出,其余開支一律不予借款。
1.7"現金預支單"在借款人歸還借款后作為報銷的附件,不得撕毀或退還給借款人。
1.8借款人在上次借款尚未歸還時,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再次予以預支。
1.1.9濟南市項目可申請3000元備用金,外地項目可申請5000元用金,以便各管理處運營使用。該筆款項應設專人保管。
1.5、現金報銷規定:
1.5.1現金報銷,必須由申請報銷人填寫"支出憑單",金額必須與所附原始憑證相符。若所附原始憑證較多(如市內交通費)還必須填寫"報銷明細表",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事由及詳情、金額、附件單據張數,以供財務人員審核。
1.5.2報銷人將填寫完整的"支出憑單"、"報銷明細表"報管理處物業經理審核。
1.5.3報銷人將經物業經理審批后的"支出憑單"、"報銷明細表"報總部各相關經理后報總部財務經理審核。
1.5.4財務經理審批"支出憑單"并簽字后交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批。
1.5.5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批后退回總部財務出納。
1.5.6財務出納將各管理處需報銷的"支出憑單"金額再次審核無誤、審批手續齊全后方可據以付款報銷并入帳。
1.5.7濟南市項目可三天報送總部一次,外地項目可一周報送總部一次。緊急情況可隨時報送。
1.6、現金管理其它規定:
1.6.1大額現金的存取業務必須由總經理安排專人(如內保)及專車(或乘座出租車)護送。
1.6.2管理處所有現金必須存入專人負責的保險柜保管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保險柜鑰匙。如遇財務出納休假期間,應由總部財務經理負責保管保險柜鑰匙。
1.6.3收取的各項押金、預收管理費等款項必須存入開設的"押金、預收款"專戶。
1.6.4退付的各項押金必須從專戶提取,按照《退還押金流程》經審批后退付。
1.6.5各管理處應在日常備用金使用到庫存限額的一半時向總部申報、審批,請求提取備用金。
1.6.6所有現金的收、付必須由財務部門設專人(如出納)進行處理。其他人在未得到有關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收付現金。
1.6.7在管理處現金的收付各項工作中,如根據工作需要必須辦理移交或轉移的情況下,必須要對所移交或轉移的現金加封,并加蓋經受人簽章,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篇2: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1、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業務的需要,庫存現金限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正,超出限額部分,應在當天存入銀行,現金必須在規定的范圍、限額內支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現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現金的使用范圍:
2.1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補助費、差旅費等款項;
2.2支付給不能轉帳的集體單位或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或購買物資的款項;
2.3結算起點(¥1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項。
3、不準單位之間和個人因私借用備用金。
4、不準利用物業管理公司銀行帳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和存入現金。
5、不準用白條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6、行政人事部、工程部因采購工作需要,可申請配備備用金,限額¥1,000,用于零星采購,并于每年末辦理清算手續,次年初重新申請配備。
7、經營現金收支的出納人員不得進行會計記帳,進行記帳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營現金。
8、庫存現金與日記帳金額應核對相符,做到日清日結。
篇3: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2)
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收取與上交
1.各現金收取點每周二、四將所收現金送存財務;如當日所收現金數額較大,須于當日15:30前與礦財務聯系并及時上交。
2.庫存現金最高上限為5000元,超過即視為違紀,當事人按“三違”處理,并罰當事人200元、罰單位行政主管500元。
3.嚴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收款不入賬、將現金轉借或挪用等行為,一經查實,當事人調離崗位,罰當事人500元、罰單位行政主管1000元;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二、現金保管
1.各收費點配齊小型保險柜,保險柜應用地螺絲固定在一定位置,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安有防盜門。
2.限額內的現金一律放在保險柜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帶回家中或存入私人賬號。
3.收費人員崗位調動,新收費人員應更換使用新的密碼;保險柜鑰匙丟失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4.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收費員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三、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1.收費人員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并填制現金收、繳、余日記臺賬。出現盤虧或盤盈,均按實際差額的2倍給予行政主管處罰。
2.公司辦每周三、五對現金收取點進行監盤,監盤情況要編寫簡報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并在每周公司例會上通報。單位行政領導及收費人員有義務配合監盤,并對監盤情況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