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支票管理制度
2.1、支票受理管理規定:
2.1.1出納員必須先檢查支票右上方是否有"交換號",支票下方印鑒是否清楚、齊全。沒有"交換號"和印鑒不齊全的支票不能受理。
2.1.2本市支票的有效期為十日,自簽發之日起至到期日。如遇節假日(指國務院規定的統一節假日)順延一日,支票過期的不予受理。
2.1.3支票字跡涂改、印鑒模糊不清、填寫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2.1.4支票日期延期的不予受理。
2.1.5借用的支票(支票印鑒與發票抬頭人不一致的視為借用)不予受理。
2.1.6破損的支票不予受理。
2.1.7支票金額填寫應正確規范,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2.1.8支票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元,人民幣100元以下必須使用現金。
2.2、支票領用管理規定:
2.2.1、用款人領用支票時,需持批準后的采購申請單或請款單,到物業公司財務部填寫支票領用單。
2.2.2、財務經理再次核對資金、有否重復付款,審核無誤后,由出納將支票的日期、用途、金額填寫齊全、準確后交用款人,并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用款人分別在支票存根和支票登記簿上簽字并承擔支票使用責任。
2.2.3、用款人在使用支票時,必須當在發票上填寫支票號,以便財務人員核對。發票內容應填寫完整,發票抬頭應為單位名稱,發票中購物內容應填寫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大小寫金額相符。如使用一張支票,發票為若干張時,必須將金額加總,寫在第一張發票的右上角。
2.2.4、用款人必須在領用支票**日內辦理報帳手續。
2.2.5、財務人員必須在發票后加蓋報銷印章,并審核采購物品內容是否與采購申請內容相符,金額是否相符、物品驗收入庫手續是否齊全后辦理支票核銷手續。
2.3、取消支票的規定:
2.3.1、用款人的用款申請經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付款金額或收款單位發生變化、需變更的,必須及時通知總部財務人員辦理原支票請款的作廢,并報總部財務經理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2.3.2、管理處用款人的用款申請經物業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事情發生變化不需付款的,必須報告物業公司財務經理辦理原請款單的作廢,并辦理相應的取消支票手續。
2.4、支票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2.1、財務部必須設專人(如出納)簽發、保管支票。如遇財務出納休假期間,必須由總部財務經理負責簽發、保管支票,雙方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2.2、出納員必須分戶保管、登記支票的領用、結存狀況。
2.3、出納不得開具空白支票、空頭支票、遠期支票。支票上必須填寫收款單位、支付日期、用途、限額等。付款完畢,必須及時將支票存根連同發票或有效原始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2.4、出納必須保管好已作廢的支票及空白支票。
2.5、出納必須嚴格執行銀行規定的結算制度,按月與銀行核對往來帳項,月末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認真核對未達款項,發現差錯及時更正。
2.6、財務部會計必須復核出納收取的支票,并督促出納員及時送銀行。
篇2:公司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支付結算辦法》中有關支票使用的規定,不得發出空白支票,為方便工作,經總經理審批后可發出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伍仟元的半空白支票,即必須填寫日期、用途,只空出金額、收款人名稱欄,但必須注明限額,凡領用支票者必須在開出支票五天內報帳。
2、支票金額起點為人民幣100元,支票的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內。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3、簽發支票應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票面必須有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確定的金額、用途以及出票人預留的銀行印章。預留的銀行印章必須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私章,支票印鑒應蓋在出票人簽章處,不得蓋在空白的磁碼區域上或多蓋預留銀行印章,否則銀行將予以退票。
4、設置支票、領取備查卡及時登記。
5、印鑒與支票分開放置,保證支票安全。
6、作廢支票,要加蓋作廢章,并妥善保管。
7、正確及時登記銀行存款的日記帳,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
篇3:地產公司銀行支票和現金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銀行支票和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節 支票管理
第一條 支票由出納人員負責管理,支票使用時應有“款項使用申報表”,按資金使用權限,分級報批,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抬頭、日期、用途等項目要素填列清楚,登記號碼,加蓋印章,領用人在“款項使用申報表”和支票存根上簽字備查;領用的支票須在五日內報銷清賬。
第二條 出納人員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和票據(采購甲供材、固定資產、辦公物品還要驗收登記員簽字)入賬,統一編制憑證,按制度登記銀行帳,原“款項使用申報表”作附件。
第三條 出納人員接到職能部門交付支票應認真快速檢查支票票面是否清晰,印章是否正規齊全,簽發日期是否有效。
第四條 支票領用人在公司領用當月未能進行報銷的,如支票當月未出賬,支票領用人應將未用支票退回財務部;如支票已出賬,領用人應將款項申報手續交至財務部,否則財務人員憑支票領用手續及銀行出賬證明,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如月末支票領用人未按上述制度處理,出納人員下發書面通知告之經辦人、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五條 對于報銷時發票票面金額比實際支付金額少時,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四條”制度處理。
第六條 出納人員應在每周一向財務部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報送現金和銀行存款結存數。
第二節 現金管理
第一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 員工工資、津貼、獎金;
2. 個人勞務報酬;
3. 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 經批準的其他開支;前款結算起點按《銀行結帳辦法》最新制度標準為1000元或經相關領導批準確定;
6. 支付各種撫恤金、喪葬補助費;
7. 根據國家制度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種獎金;
8.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制度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9. 支付給個人采購農業產品款項,可以使用現金;
10. 中華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除本制度第一條外,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由財務經理列支使用范圍。
第三條 公司購置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大宗物資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30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四條 出納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的,應事先報財務負責人批準。
第五條 出納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財務提現申報表”,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提取。銀行每日提取以不超過5萬元現金為限,且不可以連續多日提取。為公司購置物品或支付費用時,盡可能提前申請支m.airporthotelslisboa.com票支付,需要大額現金的情況,需要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第六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按制度流程批準后方可借款。預借現金后,需在借款事由工作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多借金額的預結算,并將未使用的借款退還財務部,逾期不作結算的,財務部出納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借款員工及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
第七條 符合本制度使用現金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單或領款憑證,經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八條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第九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結出余額,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 備用金按年借用,年初憑審批完整的《借款單》,至財務部領取備用金,年度結束10個工作日前,借款人至財務部歸還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