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1、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總則:
1.1、財務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及收據。
1.2、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相關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1.3、財務部統一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1.4、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公司總部財務部規定。
2、各種票據的購買、領用
2.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公司總部財務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2、各管理處應按照公司總部有關規定設專人負責領取發票。管理處財務人員在領用發票時,應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請求更換。
2.3、各種票據在領用的同時,請求公司總部財務部人員加蓋公司財務章后方可使用。
3、各種票據的使用規定:
3.1、財務部應設專人負責發票、收據的領用、登記、保管、開啟工作。
3.2、管理處人員在驗收領用的發票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設專人專柜保管。
3.3、財務部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3.4、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3.5、各種票據只能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3.6、在開具票據時,必須按真實用途填寫,如為代收款項必須予以注明"代收"。
3.7、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4.1、公司總部財務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4.2、使用完的票據必須立即進行核銷。申請核銷時,應將各種票據裝訂整齊、加具封皮、寫明管理處名稱、票據起止號碼及張數、已開票據的明細金額及總金額,裝訂人簽字。
4.3、總部財務部在審核管理處票據的使用情況后,應定期核查管理處的收款情況是否與票據金額相符。
4.4、各種票據用畢后,存根應由財務部專人按照國家票據管理規定期限保管(必須不低于5年),不得擅自銷毀。
篇2: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財務發票、財務收據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0工作職責:
3.1財務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3.2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部規定。
4.0內容:
4.1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4.1.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4.1.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部提出式樣,經品質部編號及報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部審核及品質部編號,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14財務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4.2 各種票據的領用
4.2.1財務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4.2.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4.2.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2.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4.3各種票據的使用
4.3.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4.3.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4.3.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3.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部。
4.4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4.4.1財務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4.4.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部進行核銷。
4.4.3財務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4.4.財務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
篇3: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物業服務公司發票及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所有發票、收據(指有價值的收據)及票據(以下簡稱票據)均屬本制度管理的范圍。
3.財務管理部統一負責本公司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
4.各種票據的種類、使用范圍由財務管理部規定。
二、各種票據的購買及印刷
1.屬國家統一規定的發票由財務管理部指定專人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經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公司自行印制發票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核準,并報有關稅務部門批準后,在稅務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制。
3.公司使用的各種發票、收據屬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單位的發票、收據;屬公司的收據需印制時,由財務管理部提出式樣經總經理批準后進行印制;屬各部門專用的票據需印制時,由需用部門提出式樣,經財務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印制。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必須對購買、印刷或代收單位提供的各種票據進行驗收,詳細清點數量、檢查有無印刷錯誤。數量有誤或印刷有錯誤的應拒收。各種票據驗收后,應按不同的票據登記驗收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設專柜保管。
三、各種票據的領用
1.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設置各種票據領用登記簿,凡發放票據,必須登記領用的日期、數量、起止號碼等,并由領用人簽收。
2.使用發票或收據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各種票據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票據專管人員)。
3.票據專管人員在向財務管理部領取各種票據時,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驗看號碼,發現有號碼錯亂的,應拒絕領用。
4.票據專管人員對所領用的各種票據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員時,應進行登記、簽收。
四、各種票據的使用
1.各種票據需按《發票收據使用細則》的規定進行使用。
2.各種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各種票據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拆本使用,或開具空白票據。
4.各種票據需交接使用時,應辦理交接手續,寫明交接時票據的號碼。
5.接收人在接收各種票據時,如發現所交接的票據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情節嚴重時,應立即報告財務管理部。
五、各種票據的檢查和核銷
1.財務管理部有權對各種票據的使用隨時進行檢查。
2.已用完的各種票據必須立即向財務管理部進行核銷。
3.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在核銷各種票據時,必須對票據進行檢查。發現有使用不當的,應提出意見進行糾正;發現有問題的,應立即報告財務經理。
4.財務管理部專管人員應隨時核查使用各種票據的人員有否及時將所收款項按規定上交。在各種票據核銷后,應對整本票據報收款項有否上交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