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院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方案
1.汽車停放管理
為方便汽車停放,設置地下或地上停車場。
對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實行“按位停放”。由車場車管員管理車輛的進入停放。對特殊情況臨時進入學院停車場停放的車輛實行“擇位停放”。
對學院停車場內汽車的違章亂停放,由車管員發出違章通知書給車主,對不聽從車管員和不遵守相關規定亂停亂放的車輛,引起的其他車主的投訴和造成車輛的損壞,由車管員依照《停車場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摩托車(兩輪)、自行車停放管理
摩托車、自行車全部停放在物業公司指定的自行車庫內。
摩托車、自行車管理由車管員依照《車輛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輪摩托車的管理同汽車管理方法。
2.車輛駛出學院的管理
汽車駛出
汽車駛出時,由車管員收回車輛進出卡,并按照停車證有關內容進行核對,無誤后放行。
摩托車、自行車駛出
物業公司專職管理員注意車輛使用人開啟自行車方式,有無破壞行為,并核對車輛停放卡后放行。
摩托車、自行車應有序駛出學院。
二 交通緊急預案
車管員發現或有業戶報案,出現車輛丟失時,保安部應及時查看車庫出口錄像帶及車場管理員交接班記錄,并協助業戶向公安機關報案;具體執行《保安部接報案處理規程》
車管員如發現緊急情況應及時上報保安部,由保安部按《緊急情況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如發現車輛漏油或尾氣超標,及時通知車主,并對產生的對環境影響進行有效處理;防止造成更大的破壞。
篇2:本溪市城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2011)
本溪市城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5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噲?,是指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機動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或者特種車輛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依法在城市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附道或部分占用人行道上施劃的臨時停放車輛的位置。
?。ǘC動車停放,是指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放。
?。ㄈ┑缆放R時停放,是指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或者各種??空军c的短時間停放。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車行道內機動車停放管理和違規停放的行政處罰工作。
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設施的機動車違規停放的行政處罰工作。
市國土、工商、價格、財政、消防、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放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老城區改造與新城區建設并重、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科學規劃與嚴格管理相統一。鼓勵投資建設、開辦停車場。
第二章 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消防、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和國家停車場配建行業標準,編制停車場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修改調整配建標準適用編制配建標準審批程序。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場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未按照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的,主體建筑不得驗收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未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減少停車位數量。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停車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顚S?。
第十一條 建設城市中央商務區和商業街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開辦大型商場、酒店、餐飲娛樂、倉庫、車輛服務及其他應具備停車場所等經營項目時,停車設施未達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采取補建、購買及租賃等方式補足停車位。
車站、旅游景點、醫院、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等公共建筑應當配建專用停車場,未配建停車場或未達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應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單位實施改造。
第十二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意見,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停車場,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停車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直接管理或者委托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由產權單位管理或者委托停車場經營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經市車輛停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公共停車場可以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停車場,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髽I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營業執照;
?。ǘ┖细竦耐\噲鲆巹澓藢嵓翱⒐を炇召Y料;
?。ㄈ┓弦幎ㄒ蟮耐\噲鲈O施和經營管理設施;
?。ㄋ模┩\噲龉芾碇贫?/a>和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車輛停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公共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停車場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應當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或備案手續。
停車費標準區別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ㄒ唬┸囌?、旅游景點、醫院、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設置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ǘ┥虉?、酒店、餐飲娛樂等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停車場管理單位未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免收停車費:
?。ㄒ唬┰诠I區、物流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的;
?。ǘ﹫绦腥蝿盏尼t院救護車輛和實施作業的工程搶修車輛。
?。ㄈ┦熊囕v停放管理機構劃定的免費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未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變更、注銷、停止使用;如需變更、注銷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規定:
?。ㄒ唬┰谕\噲龀鋈肟诘娘@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志、停車引導和車輛停放信息電子顯示牌;
?。ǘ┰谕\噲鰞仁﹦澩\嚥次痪€,設置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通)道防滑線;
?。ㄈ┡渲帽匾耐L、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和監控等設施。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ㄋ模┦杖⊥\囐M必須明碼標價,使用合法有效的統一票據;
?。ㄎ澹┕就\噲龇諆热?、收費主體、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管理制度、監督電話和營業執照;
?。┴撠煂M出車輛進行登記;
?。ㄆ撸┚S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ò耍┴撠焾鰞韧7跑囕v的安全;
?。ň牛┒ㄆ谇妩c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或者無主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ㄊ┍3滞\噲霏h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內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停放。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各類大型活動,需要在公共廣場和空地等市政設施臨時停放車輛的,承辦單位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辦理市政設施臨時占用手續。需要占用道路臨時停放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臨時停車場地由承辦單位指派專人進行管理,活動結束后應當立即恢復原狀。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渲帽匾耐L、照明、排水、消防、防盜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ǘ┡鋫湎鄳墓芾砣藛T,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ㄈ┳龊猛\噲龇阑?、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應當配建停車場。機動車停車場產權為建設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經營管理或委托車輛停放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產權為業主共有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場經營企業經營管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宅區停車位不夠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可以在機動車停放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劃定露天停車泊位,個人不得擅自施劃停車泊位。
第二十六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和本居住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空置停車位可以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經營許可程序,收費標準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企事業等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在工作日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機動車停放日常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進行調整。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設置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路段、主干路交通繁忙禁停時段和出租車乘降站點。
出租車在車站、醫院、大型商場、餐飲娛樂、圖書館等公共建筑及主干路非禁停時段經營時,應當即停即走,方便群眾出行。不得停車候客,阻礙交通。
第二十九條 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停車泊位標志、標線,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劳ǖ篮兔さ?;
?。ǘ┑缆方徊婵诤蛯W校出入口五十米、公共交通站點前后三十米范圍內;
?。ㄈ┓煞ㄒ幰幎ㄆ渌灰嗽O置的路段。
第三十一條 收費停車泊位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收費標識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收費依據及標準、準停時段、泊位數、監督投訴電話等。經營者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具由收費機關提供的合法票據。
第三十二條 已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時進行調整或撤銷:
?。ㄒ唬┎环显O置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ǘ┯绊戃囕v、行人通行的;
?。ㄈ┲苓叺墓餐\噲瞿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第三十三條 舉行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對臨時停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情況以顯著標志予以告知。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或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趧澏ǖ耐\囄粌劝吹缆讽樞蟹较蛲\?;
?。ǘ圩o和正確使用停車設施;
?。ㄈ┌赐\噷嶋H占用的停車位數和收費標準繳納停車位使用費;
?。ㄋ模┩\嚂r間不得超過24小時;
?。ㄎ澹┯鲇杏暄┨鞖?,不得妨礙城市防洪排水和除雪作業。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械缆奋囆械纼确峭\嚶范位蛘咄\嚥次痪€以外停放機動車輛;
?。ǘ┰谌诵械劳\嚥次痪€以外停放機動車輛;
?。ㄈ┰谲囆械?、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停車位、施劃停車標線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合法停車泊位、乘降車道口以及各類標志牌的正常使用;
?。ㄋ模p壞道路停車泊位線及停車附屬設施;
?。ㄎ澹┱加玫缆吠\嚥次换蚶脵C動車擺攤設點;
?。I運車輛、運輸車輛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長期停放或者載客拉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擅自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停車場管理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裝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裝載垃圾、渣土的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應當責令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城市道路車行道內違法停車行為,由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超時停放的車輛阻礙交通或者妨礙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的,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車輛并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入。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因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入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建設、公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負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客貨營運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區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
小區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
甲方:________(存車方)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車牌號:________
車輛特征:________
乙方:________(停車管理方)
聯系人: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停車費;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5、應為甲方提供車位;
6、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應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8、應向甲方開具停車泊位證明,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在乙方提供的車位停放車輛;
2、有權對乙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交納停車費后,有權索要停車泊位證明和發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向乙方索賠;
5、應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費;
6、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7、遵守停車場管理規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車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停車管理服務費價格:
交納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納時間:
四、管理責任
1、乙方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車輛丟失的,負責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為______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車輛,并要求乙方保證車輛不被損壞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費____元/月。
五、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申請主管部門調解;
3、申請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4、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3、4項不能同時選擇)
六、本合同期限為**年,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a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ygw/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xtkey>講話叢級ǖ鈉諳蘚捅曜冀荒賞3搗訓模?/p>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p;&nbs;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
日期______p;&nbs; 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