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服務二手項目管理應用:業務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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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服務二手項目管理應用:業務信息采集

  第二章:物業二手項目業務信息有效采集

  鑒于物業二手項目大多是由于業主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服務質量問題一直無法得到有效解決。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自己做出解決問題的承諾期限一拖再拖,經過日積月累的矛盾積淀,使業主不再對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任何信任。

  雖然經過部分業主發起并通過業主大會做出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會議決議,但由于每個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活動都會直接影響到開發企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及承擔該小區保安、保潔服務企業的切身利益,從而給物業二手項目信息采集、項目運作帶來極大阻力。

  所以,物業二手項目業務信息采集方式必須有別于房地產開發物業顧問及前期物業服務的項目信息采集方式。

  物業二手項目信息的初步采集:

  一、通過物業招投標專業代理機構有效采集業務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別通過與業務擴展地區的物業專業招投標代理機構建立經常的業務互動聯系,主動介紹本企業業務現狀及企業發展規劃,積極推薦本企業優秀項目經理及中層職工管理團隊,闡述企業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和監督管理程序。并通過網站建設企業宣傳平臺,增加企業透明成度,方便相關單位、人員了解企業業績。

  二、通過網絡業主論壇收集業務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應要求業務拓展人員養成經常瀏覽本企業業務范圍內業主論壇的習慣,了解并隨時掌握各小區業主投訴焦點,通過網絡業主論壇動向收集物業二手項目信息。

  三、通過企業全員業務拓展收集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相應的全員業務拓展獎勵機制,通過企業員工的社會資源收集物業二手項目信息。另外,由于企業全員業務拓展機制在增加企業業務的同時也可增加職工個人收入,使職工個人業績與企業收益掛鉤,才能有效的調動職工積極主動的參與到企業業務拓展活動之中。

  如何提升物業二手項目信息采集效率:

  一、鼓勵企業資深管理人員憑借自身能力成為物業服務管理上庫專家,參與物業招投標評選活動,增加物業二手項目信息采集渠道。同時,通過參與物業招投標評選活動時與其他專家的認真交流,為以后參加物業二手項目投標增加印象及友情分數。

  二、指定熟悉物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房地產開發流程、有很強解決問題的工作能力,最好有物業服務二手項目管理經歷的管理人員以個人名義(避免對企業前期物業服務拓展形成阻力)與業主論壇進行有選擇的交流互動,為遇到投訴困難的社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供解決問題專業方面的指導意見。給企業未來物業二手項目拓展埋下伏筆。

  三、通過企業網站闡述企業文化,宣傳企業業績。

  四、必要時可通過邀請相關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成員進行座談的方式當面解答對方問題,增加誠信、有效、敬業交流印象,爭取形成“業務工作之外”的私人友誼。

篇2:高級中學信息采集員崗位工作職責

  高級中學信息采集員崗位職責

  (一)、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一切從學校的利益出發,敢于維護集體利益,愛護國家財產,對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制止。

  (二)、做好各種信息的采集、錄入工作。對各部門各類信息數據錄入的正確性、完整性和實時性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核對。

  (三)、負責對外信息的交流工作,對校內外的各種信息及時發布與轉送。

  (四)、及時充實并更新網站發布的有關信息。

  (五)、及時收集、掌握各類信息和動態,為學校領導提供參考。

  (六)、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區住建局信息采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采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形成、審核、發布、應急處置等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包括:1、機構職能;2、法規規章;3、領導動態;4、工作動態;5、決策信息;6、規劃信息;7、統計信息;8、財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職權;11、信息公開指南;12、信息公開工作報告;13、應急監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讓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形成和發布包括信息采集、內容保障、保密審查、公開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前四個階段屬采集信息,后三個階段屬政府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布渠道:1、南寧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指定的平臺;2、城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臺;3、良慶信息;4、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服務中心網站;5、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條 信息發布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條 主管業務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條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八條 信息采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范、結構嚴謹,并有時效性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 內容保障

  第九條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已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內設機構負責人應對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四章 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已審核的已采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五章 公開審核

  第十四條 指定專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采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六條 屬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注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七條 已采集信息公開審核工作依據《南寧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條 公開審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經法律法規或組織授權的行政機關領導審閱、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錄入和錄入審核

  第二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后,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布,屬于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政報和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報欄等。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采取應急處置:(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采集和處理信息發布后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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