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信息管理概念
1、信息的含義:
"信息"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經常用到的一個術語,不同的行業對于信息有著不同的定義和解釋,無論對信息如何解釋,信息的含義都應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的客觀性。信息本源于企業內外部環境,它反映了某種事物的現實狀態.體現了人們對事實的認識和理解程度。
2)信息的主觀性。信息是人們有目的地對數據進行加工處理的結果,它的表現形式是根據人們的需要情況來決定的。
3)信息的有用性。信息是人們從事某項工作或行動所需要的依據,它和人的行為密切相關,并通過信息接受者的決策或行動來體現它所具有的價值。
2、企業信息管理
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信息活動過程的管理。企業運用一定的技術和方法,對信息搜集、檢索、研究、發布、交流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使信息資源與企業其他資源合理配置,有效滿足企業當前和未來的信息需求,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目標。
篇2: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
武漢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房規[20**]5號
各區房管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
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事務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承擔。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報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組織開展行業內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內容及采集
第五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資質等級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執業備案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條業績信息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認定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
(二)本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
(三)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
第七條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下列相關動態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或退出項目活動記錄;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參與招投標活動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等情況;
(四)項目經理變更、上崗記錄等動態信息;
(五)其他市場行為的動態信息。
第八條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第九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應當在基本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申報,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區房屋主管部門對審核后認定屬實的信息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條業績及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業績及市場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供《業績/市場信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警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及其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執行。
區房屋主管部門上報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證材料。查證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內重新申報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三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采集警示信息的,應當自采集信息起7日內,書面告知被征信對象。
第十四條企業和項目經理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五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報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區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審查同意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異議申請受理期間不影響記錄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臺上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身份信息與實際管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記分處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條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修改和調整《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采集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記分,并上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記錄實行加分制,基本分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36個月。項目經理的警示信息同時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12個月內沒有警示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減少行政檢查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申請資質等級評定的,優先審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的,優先認定;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分別予以藍、黃、紅牌公開警示:
(一)企業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時,藍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黃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紅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以上時,取消該企業各類物業服務評先資格,不予開具企業資質升級等誠信證明。
第二十一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二條警示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2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本區房屋主管部門上一年度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建設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滿一年的,該項目及項目經理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三級暫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無項目的,不計入其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按照本辦法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