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區住建局信息采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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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采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形成、審核、發布、應急處置等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包括:1、機構職能;2、法規規章;3、領導動態;4、工作動態;5、決策信息;6、規劃信息;7、統計信息;8、財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職權;11、信息公開指南;12、信息公開工作報告;13、應急監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讓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形成和發布包括信息采集、內容保障、保密審查、公開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前四個階段屬采集信息,后三個階段屬政府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布渠道:1、南寧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指定的平臺;2、城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臺;3、良慶信息;4、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服務中心網站;5、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條 信息發布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條 主管業務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條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八條 信息采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范、結構嚴謹,并有時效性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 內容保障

  第九條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已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 內設機構負責人應對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四章 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已審核的已采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五章 公開審核

  第十四條 指定專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采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六條 屬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注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七條 已采集信息公開審核工作依據《南寧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條 公開審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經法律法規或組織授權的行政機關領導審閱、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錄入和錄入審核

  第二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后,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布,屬于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政報和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報欄等。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采取應急處置:(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采集和處理信息發布后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 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篇2: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粵府辦〔20**〕1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的發布,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

  第五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按預警級別統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并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www.gdemo.gov.cn/)、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由省政府應急辦負責管理;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省氣象部門。

  第六條 達到二級以上預警級別、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的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相應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工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三級、四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各有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相應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后,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發布專項預警信息。

  第七條 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采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

  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條 省氣象部門要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確保預警信息傳播及時、準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條 公眾接到預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做好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擅自更改或不配合發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提供的實時預警信息的。

  (三)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2012年)

  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規定

  成物協〔20**〕23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價格機制,客觀反映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情況,規范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成都市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和價格信息發布的管理。其他物業服務市場信息的發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市場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價格信息)是指客觀反映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區域內各類型物業管理項目實行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所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條 價格信息的發布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價格信息發布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不得擅自發布。

  第五條 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協)負責我市價格信息的發布工作。

  市物協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監測、分析等工作。

  第六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市物協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開展價格信息的采集和監測工作,嚴格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價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過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方式應當在價格信息發布時予以說明。

  第八條 發布價格信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發布價格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信息所反映的時期、區域;

  (二)價格信息所涉及的物業類型、物業服務等級;

  (三)市場價格;

  (四)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

  (五)備注說明以及其他與價格信息相關的內容。

  市場價格可以采用平均價格和價格區間等形式發布。

  第九條 價格信息應當通過成都物業網及其他媒體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價格信息實行定期發布,發布周期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市物協可以對已經發布的價格信息作出補充或說明。作出的補充或說明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二條 價格信息可以作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定價參考。

  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收費定價過程中,參考價格信息的,應當充分認識并考慮同一類型物業在不同階段的物業服務成本差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狀態差異和物業服務需求差異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布的價格信息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謀取非法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市物協應加強行業自律,發現物業服務機構有違規收費、低價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以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市物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業通報批評、提請信用記分等處理,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間,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對價格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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