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集團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迅速、準確和有效地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故,迅速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態的擴大,把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及財產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保證水路交通正常運行,以及在國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和《關于印發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交水發[20**]314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接受交通部、市政府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建立職責明確、規范運作、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反應體系,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充分實現信息共享、資源整合,加強應急演練,確保應急工作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集團公司屬港口和航道發生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所采取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行為,以及由水路交通保障的其它應急事件。
二、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類型和應急體系的主要應急任務
水路交通突發
公共事件類型 典 型 突 發
公共事件舉例 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
·航道中斷
·港口癱瘓受損
·港口危險事故
·核輻射超標事故
·港口環境污染損害
·水運建設事故等 ·保證及恢復水路交通能力
·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
·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
水路交通突發
社會安全事件
·恐怖襲擊
·暴力犯罪
·集團犯罪
·群體性事件
·破壞港口設施
·破壞航道設施等 ·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
·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自然災害
·水旱災害
·氣象災害
·海洋災害
·火山、地震災害
·地質災害 ·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
·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
·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
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
·重大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
·重大動物疫情
·重大職業中毒等 ·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
·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
·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
緊急運輸事件 ·重要物資應急運輸 ·提供水路交通應急運輸支援
三、事件等級
根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Ⅰ級):是指重要航道中斷;重要通航設施特大損壞;港口癱瘓;水運能力遭受特別嚴重損失或次序嚴重混亂且影響重大;特大人員傷亡、特大環境污染損害;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質嚴重短缺,需要啟動國家應急預案,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以外資源予以支援的緊急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指重要航道嚴重堵塞;重要通航設施嚴重損壞;港口局部癱瘓;一般航道及通航設施通行中斷;水運能力遭受嚴重損失或次序混亂;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環境污染損害事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質短缺,需要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予以控制的緊急事件。
較重突發公共事件(Ⅲ級):指重要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設施損壞;港口受損;一般航道堵塞;通航設施損壞嚴重;港口能力遭受較大損失;較大人員傷亡、較重環境污染損害事件;關系國計民生的短期物質供應緊張的事件,需要調用本市資源予以控制的緊急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指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設施受損壞;港口受損;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損害較輕,關系國計民生的短期物質緊缺,需要調用集團公司資源能夠控制的緊急事件。
四、應急組織體系
(一)應急領導機構
集團公司成立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集團公司應急救援工作。組長由董事長、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辦公室、安全監察部、公安局、技術工程部、業務部、人力資源部、計劃財務部、企業發展部、審計部、工會、衛生環保中心、黨委宣傳部、紀委、團委、引航站、醫院、電力公司、鐵路公司、客運總公司、輪駁公司、通信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確定集團公司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集團公司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3、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應急救援行動。
4、在應對突發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中,協調與交通部、市政府等的關系;
5、當突發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超出集團公司的處置能力時,依程序請求各級政府支援。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二)辦事機構
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辦公室,主任由集團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安全監察部部長、業務部部長、技術工程部部長、工會副主席、公安局局長、衛生環保中心主任、重點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擔任。集團辦公室值班室負責日常接警值班工作。
(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類型,結合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成立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具體指揮專項應急救援工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編制專項預案。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各部門主管副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應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協助集團辦公室值班室做好日常值班工作。
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應急救援工作;
2、收集分析有關信息,特別是重大、特大突發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并上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
3、審定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制定、修訂分應急預案;
4、負責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各部門和各單位信息共享,保證網絡通暢;
5、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
6、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
(四)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應急職責:
1、辦公室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確定各類事故傷亡人數、傷亡人員的姓名、身份。
2、技術工程部負責港口癱瘓受損、航道中斷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業務部負責危險品事故、緊急物資應急運輸、核輻射超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4、衛生環保中心負責港口環境污染損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毒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水運建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大連港公安局負責水陸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負責各類事件區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7、大連港醫院負責各類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負責調動藥品、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
8、電力公司負責事故現場供、用電應急處置,必要時,架設臨時供電線路,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9、通訊公司負責事故現場通訊保障。
10、物資公司負責調運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優先保障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的供應。
11、宣傳部負責輿論宣傳工作。
12、計劃財務部負責籌備和解決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
13、各有關單位負責相應范圍內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現場指揮機構
由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的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反應的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
(六)組織體系框圖
五、預測、預警
(一)預警
1、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分管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督和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并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集團應急領導小組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
2、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后,應根據各自制定的專項預案或分預案及時開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關單位和部門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預測將有較重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的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及時將信息通報給各相關部門,并適時建議應急領導小組請求政府支援。
(二)預警級別及發布
1、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并依次采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來加以表示。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2、各相關部門和各單位在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或分預案過程中,應依照以上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在各自制定的預案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具體加以細化。
3、預警級別首先由主要承擔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相關部門或單位,依照各自制定的專項預案、分預案中所確定的預警等級提出預警建議,并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批準。
4、一般級別的預警,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發布或宣布取消。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需報請各級政府批準,由各級政府負責組織,統一發布或宣布取消。
5、預警信息發布后,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各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各部門應依據已發布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6、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7、集團應急領導小組有權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變化情況,變更各相關部門或單位所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級別,并對應急工作狀態做出適當調整。
六、分級響應
(一)預案啟動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門請求啟動應急預案。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并同時報告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門請求啟動應急預案。
較重突發公共事件(Ⅲ級):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市主管部門請求啟動應急預案。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應急預案,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二)基本響應程序
1、基本應急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的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由單位領導同志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確定聯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通知有關領導、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專項應急指揮部應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并提出減災、救災等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集團應急領導小組發出請求,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政府向社會發出預警。
(6)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7)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集團辦公室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2、擴大應急
(1)預計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重突發公共事件時,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報請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門批準,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如果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憑集團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報請交通部、省、市主管部門批準,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1、善后處置工作在集團公司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事件情況、人員補償、征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事后恢復計劃,并迅速實施。
(二)調查和總結
1、專項指揮部適時成立事件原因調查小組,組織有關部門調查和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處置結束一周內,專項指揮部應將總結報告報送集團應急領導小組,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處置調查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地評估,并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集團應急領導小組。
3、集團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以上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
八、信息管理
(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信息監測制度,規范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序。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報送信息。
(二)、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部門、本單位各類影響水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上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及時通報給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三)、各部門和單位上報涉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等級、采取的措施和后續進展情況等。
(四)、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
(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部門和各單位要立即上報,詳細信息最遲不得晚于事件發生后1小時。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小時內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六)、對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九、應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各部門和單位要配備通訊保障設施,采取各種通信方式確保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2、通訊工程有限公司要對重要的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加強管護,建立被風和緊急保障措施。并積極和市通訊部門聯系,建立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二)應急反應裝備保障
1、各單位和專業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2、各單位和專業部門還要和相關單位和專業部門簽訂應急保障互助協議,在緊急情況下請求支援。
(三)應急隊伍保障
1、各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基本職工隊伍。
2、公安局的應急救援隊伍是基本的搶險救援隊伍,
3、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按照預案調動集團的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較重以上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專業隊伍為主體、職工性隊伍為輔助的原則,由市、省、交通部統一協調調動應急處置隊伍。
4、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處置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產,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并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
5、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規范化和程序化。
(四)交通運輸保障
1、由公安局交通大隊和各單位配合,建立健全港口交通線路規劃和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與市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動機制。
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集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專業隊伍,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干線、鐵路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請求社會的支援。
(五)醫療衛生保障
1、大連港醫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急救工作;
2、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大連港醫院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3、大連港醫院要和本市大型醫院建立應急聯系,必要時請求給予支援。
(六)治安保障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公安部門和各單位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公安局負責,各單位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單位要積極發動和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的穩定。
3、重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如現場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發生,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滅火、排爆、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現。
(七)物資保障
1、各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并根據不同危機事件和災害種類,制定本單位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2、各單位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建立與相關單位物資調劑供應的渠道,以備本單位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3、應急救援物資的調用由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
(八)資金保障
1、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計劃財務部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
2、按照“急事急辦”原則,簡化工作環節,凡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的撥款事宜,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九)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1、宣傳教育
各項指揮部、各單位向職工公布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公布接警電話和部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常識。
2、各單位要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職工熟悉工作場所的危險性,并對職工和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要結合自身業務領域,利用現有設施有組織、有計劃地為提供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3、演習
(1)、各專項指揮部、各單位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2)、應急演習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的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
十 附則
(一)名詞術語、縮寫語的說明
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總體應急預案:是集團公司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
專項應急預案:是總體預案的組成部分,是各部門針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種行動方案、相關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冊。
分應急預案:是由各單位為應對本單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劃和程序規范。
應急保障預案:是在預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各部門和各單位制定的指揮系統技術、通信、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治安、物資、資金和應急避難場所等
專項應急指揮部:指為應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揮部。如自然災害、危險化學品專項應急指揮部等。
(二)預案管理
1、應急預案制定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案應分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四種。其中:
總體應急預案由安全監察部根據國家法律、法和有關文件的各項要求,負責制定和修訂;
專項應急預案由各部門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分工,根據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分別負責制定和修訂;
分應急預案由各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應急保障預案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中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實際負責制定和修訂。
各部門、各單位在制定各突發公共事件分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的過程中,應依照總體應急預案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在各自的分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當中,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標準具體加以細化。
2、應急預案審查
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依據我國有關應急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開展總體、專項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并報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審定批準。
各單位制定的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由各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審查,報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應急預案公布
總體、專項應急預案經過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審定批準,由總經理簽署后發布。分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預案,由各單位領導簽署后進行發布。
4、應急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各部門、各單位應適時對各類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上報集團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總體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三)、集團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專項指揮部(部門)的聯系電話如下:
1、集團辦公室、自然災害專項指揮部:82***7
2、安全監察部:82**8、8**9、8***4
3、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公安局)110;119
4、航運中斷與港口癱瘓事件專項指揮部(技術工程部):82***0
5、險品事件、緊急物資運輸事件(業務部):82***1
6、港口環境污染事件、公共衛生事件(衛環中心):
7、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事件(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8***22
(四)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1、航運中斷與港口癱瘓事件應急預案;
2、社會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3、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4、自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
5、緊急物資運輸事件應急預案;
6、危險品事件應急預案;
7、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事件應急預案;
8、港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篇2:物業會所游泳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池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泳池的突發事件一般是指設備因故障停止工作,物品丟失,溺水。
1、設備故障,及時通知甲方維修人員,查明原因,如實記錄上報至公司。
2、泳客物品丟失,在與其做好溝通的同時協助泳客請求物業協助調看監控,如遇貴重物品無法尋回,可建議泳客撥打110報警。
3、溺水事故:發生溺水,傷亡等事故處理預案
1)、游泳者因溺水,外傷或因個人原因引起的突發性嚴重傷亡事故時,除投入現場專業搶救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待崗休息人員,按原崗位全部上崗,做好安全和疏散人群及工作。
2)、游泳池負責人及甲方負責人在接到通知后應迅速到達現場,判斷事故嚴重程度,按預定方案作出正確處理,切記因慌亂而指揮失誤,導致更嚴重的后果。
溺水事故等級劃分,緊急處理預案:
1)、一級事故
(l)、癥狀:游泳被救起時出現意識喪失,瞳孔放大,呼吸、心搏消失或出現死亡癥狀。
預案:
A、除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外,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堅守崗位,如情況危急,立即終止泳池開放,疏散人群。
B、應第一時間將溺水者平放置地,打開其呼吸道,實施人工呼吸、胸外按壓等心肺復蘇的現場急救。
C、迅速撥打120電話,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轉運途中應分秒必爭繼續施救)
D、現場記錄人員如實詳細記錄后向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匯報,并迅速與其家屬取得聯系。
2)、二級事故
?。?)、癥狀:溺水受傷者出現昏迷狀態,呼吸、心搏微弱,嚴重外傷、骨折、大出血,有生命危險。
預案:
A、除現場專業技術人員外,所有工作人員一律堅守崗位。
B、應立即施行心肺復蘇并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現場搶救。
C、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
D、盡快與其家屬取得聯系。
E、向上級部門領導報告。
3)、三級事故
?。?)、癥狀:發生一般溺水,較重外傷,但無生命危險
預案:
A、現場作急救處理傷口,包扎。
B、通知家屬到現場接送,必要時送醫院進一步治療。
4)、溺水現場搶救心肺復蘇預案:
1)發現溺水者,應立即搶救上岸,倒水,清除口腔異物(假牙應摘除),舌頭后墜者應拉出。
2)將溺水者放置平地,檢查清醒度,檢查瞳孔是否放大。
3)暢通氣道,如呼吸停止,應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4)檢查頸動脈,如無搏動應立即施行胸外心臟按壓。
5)迅速撥打120,聯系救護車轉送醫院搶救,轉運途中應繼續施行心肺復蘇
心肺復蘇救護流程:
?。?)判斷意識,如無反應,立即呼救;
?。?)仰臥位,置于地面或硬板上,開放氣道,清理口腔異物,判斷有無呼吸;
?。?)如無呼吸,立即口對口吹氣2次,保持頭后仰,另一手檢查頸動脈有無搏動,如有脈搏,可僅做口對口人工呼吸,如無脈搏,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按壓;
?。?)每按壓30次,口對口吹氣2次,然后重新定位,再按壓30次,如此反復進行;
?。?)心肺復蘇開始1分鐘,或者連續操作四個循環后,檢查一次呼吸和脈搏、瞳孔變化,以后每進行4、5分鐘檢查一次,每次不超過5秒鐘。
二、發生緊急情況時人員的分工:
1)救生組負責現場搶救的同時應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2)、場務組檢票組負責維護場內外的秩序,并疏散圍觀游泳人員。
三、泳客摔傷刮傷的處理方案
導致泳客受傷的主要因素有:
1)光腳跑跳追逐者;
2)私自混進泳池醉酒者;
3)使用設備不當和設備隱患等。
為確??腿税踩?,首先以預防為主。在崗員工要時刻關注泳客,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行為應及時禮貌制止。對設備設施堅持每天一次排查(救生員負責)杜絕設備隱患的存在。
1、當泳客出現受傷時能及時做出應急處理,必備應急藥品有:紗布、創可貼、酒精、雙氧水、醫用棉簽、氣霧劑、冰塊等。發生泳客摔倒于血而無流血的情況,先攙扶泳客坐下,安撫情緒,密封袋或小冰巾裝冰柜里的冰塊進行冰敷(防止紅腫),然后拿來紗布進行包扎(堅持一定時間,觀查泳客情緒,可叫其稍作休息,一會兒再上藥)。同時安慰泳客(可介紹冰敷的作用和使用效果,讓泳客放心)。待泳客情緒穩定休息后會送泳客離去。
2、當發生泳客受傷情況時(救生員負責)我們首先要及時上前攙扶以示對泳客的關注和禮貌)并查看傷情,了解情況并安撫泳客情緒,視傷勢程度:如小傷口(泳客無情緒)將泳客攙扶至椅子坐好,拿來備用藥品,用棉簽吸濕雙氧水涂于傷口止血,吸濕酒精對傷邊進行消毒,再用棉簽將傷口擦拭干,然后用創可貼貼于傷口。里過程中多與泳客溝遁,多安慰,讓泳客感受到我們的熱情服務和對他傷勢的關注。這樣多數泳客會高興離去,后由項目主管上報公司。
3、如泳客傷勢較重(傷口大,創可貼無法處理的,失血量過多)要及時上報公司,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必須在一分鐘內完成)。在此過程中員工切勿慌亂、叫嚷、圍觀泳客做好解釋疏散工作。如遇泳客情緒激動的(不論傷勢大?。?,項目主管要親自安撫。在醫務人員到場前要積極處理泳客傷勢,避免客戶投訴。
篇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修正)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修正)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已經20**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三年五月九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ㄒ唬⑾铝行姓ㄒ幹幸玫摹爸伟补?/a>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6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漆t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奎c,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奎c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奎c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