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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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電力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建設(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和參加電力建設的其他施工單位。

  第三條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應遵循電力建設的客觀規律,嚴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組織施工。

  第四條企業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經理是企業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應努力改善職工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關心職工生活,注意勞逸結合,在保證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組織和領導施工。

  第六條安全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逐步做到對事故進行預測、預控。

  第七條安全施工,人人有責。企業應不斷強化以各級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為核心的安全施工責任制。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業務范圍內對安全施工負責,并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安全施工職責

  第八條電力集團公司(電管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局)(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總經理(局長)職責:

  1. 總經理是本電力公司系統安全生產(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施工)和本規定的執行,以及本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施工)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領導責任。

  2.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 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本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本公司安全監察機構和所屬施工企業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負責。

  4. 必須將安全工作列入本電力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主持召開安全情況分析會,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5. 審定電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電力公司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安全生產(施工)工作。

  6. 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反事故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7. 確保電力公司和所屬企業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對安全工作做到重獎重罰。

  8. 深入施工企業,檢查、指導安全工作,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 組織并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九條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副局長)職責:

  1. 協助總經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對基建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在本電力公司基建系統中組織貫徹落實。

  3. 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 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及時提取和使用。積極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業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參加電力公司定期召開的安全情況分析會。每月至少聽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 會同生產副總經理組織、協調有關安全的教育培訓、競賽評比、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活動。

  7. 經常深入施工企業,專門檢查、指導安全工作。

  8. 組織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9. 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建設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 “三同時”)的規定,組織貫徹落實。

  10. 主持或參加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批施工企業的“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條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副局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處室認真履行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一條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責任。

  2. 督促與指導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工作,確?,F場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威脅安全施工的重大問題。

  3. 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協助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指導與幫助施工企業的技術系統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務以及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規定。

  6. 必須按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措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7. 在組織或參加工程招投標工作及確定工程主要施工單位時,必須組織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

  8. 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參加基建安全大檢查和施工企業之間的互查;參加職工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9. 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應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負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工程建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規劃和經濟制約措施,并認真執行。

  3.建設單位的行政正職應對工程的安全施工負領導責任。負責組建由各施工承包單位領導參加的安全施工委員會,并擔任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

  4.建設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監察機構或專職安全監察人員,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或選用施工承包單位時,必須提出明確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安全施工要求,并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6.參加審查施工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執行。

  7.負責向施工承包單位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所規定的安全施工基礎條件。協助施工單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

  8.負責按照電力工業部電建[1994]768號文《關于在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等項費用的通知》的規定,將概算中計列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合理分配到各電建施工單位,但分配方案必須先報請主管上級(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9.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施工單位,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10.負責組織有各施工承包單位參加的聯合安全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11.嚴格施工現場總平面管理,確?,F場文明施工

  12.組織現場施工單位之間開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競賽評比活動;總結、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表彰獎勵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進單位。

  13.負責做好自營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確保自營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達到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并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責任。

  14.參加施工單位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了解現場各施工單位發生的事故情況印發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改進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負責向主管電力公司上報“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第十三條 電建公司(指電建施工企業,下同)經理、主管施工副經理職責:

  1.公司經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主管施工副經理對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必須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經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直接領導本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并對本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監察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5.審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標計劃。主持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審批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本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7.確保公司及下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辦法,做到對安全工作重獎重罰。

  8.組織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9.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四條電建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總工程師對本公司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組織編制并審核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

  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5.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組織編制各工

  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批的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參加公司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

  全技術問題。

  9.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審定。

  第十五條電建公司副經理及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副職)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

  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六條分公司(工程處)經理(主任)職責:

  1.經理(主任)是本單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面領導責任。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3.主持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并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時解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職業危害中存在的問題。

  4.審定本單位安全施工目標計劃??偨Y、推廣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經驗。

  5.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一起安排下達,并列為計劃完成的考核指標。

  6.確保本單位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7.確保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獎罰的規定,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8.組織并參加本單位的安全施工大檢查。

  9.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分公司(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主任)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負責組織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對跨工地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組織并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9.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十八條 分公司(工程處)副經理(副主任)應對其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施工工作負責,并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職責。

  第十九條分公司(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負責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與取證工作。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對重大施工項目和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的施工,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督促施工管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工作。

  6.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7.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8.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參加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工地主任(副主任)職責: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3.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任務的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4.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負責組織編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5.負責組織對跨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與落實。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6.按時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7.指導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監察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履行職責。

  8.負責本工地職工的安全教育。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9.負責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檢查與整改。嚴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規定,確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圍內做到文明施工。

  10.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11.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12.組織并主持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工地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的安全技術工作。

  2.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

  4.負責布置、檢查、指導班(組)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班(組)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5.從技術方面指導和支持本工地專職安全員的工作。

  6.組織編制本工地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9.參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10.參加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條班(組)長職責:

  1.班(組)長是本班 (組)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負責組織實施班(組)安全施工管理目標。

  3.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4.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5.認真進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講話(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6.經常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場所的安全情況,確保本班(組)人員在施工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9.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與落實。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

  10.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整理作業場所。

  11.貫徹實施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2.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班(組)技術員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技術工作。

  2.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程、規定和措施。

  3.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以及交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4.協助班(組)長進行本班(組)施工場所的安全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施工條件的檢查。

  5.參加本班(組)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13)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第六條 本市鼓勵在建設工程中采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淘汰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于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顚S?。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使用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或者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資料:

 ?。ㄒ唬┦┕挝坏慕ㄖ┕て髽I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挝坏默F場施工安全方案;

 ?。ㄈ┙ㄔO項目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設施的保護方案;

 ?。ㄋ模┩练教幹梅桨负臀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ㄎ澹┙ㄔO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存儲證明;

 ?。┦┕挝坏慕ㄖI勞務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ㄆ撸┍WC施工安全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費用,施工安全費用應當開立專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F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構機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電工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辈斐晒恼鎸嵭?、準確性,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辈焓┕ぷ鳂I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

  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托單位,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等單位協調解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問題,并對各方主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安全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在使用前對其安全狀況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施工機械,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產權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ㄒ唬﹪液捅臼忻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ǘ┏^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并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方案,并報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后,應當經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由檢測責任人簽字,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凑諊液捅臼杏嘘P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ǘ┍O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施工安全行為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ㄈ﹨⑴c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

 ?。ㄋ模┙M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ㄎ澹┦芙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查處相關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檢查;

 ?。ǘ┮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文件和資料;

 ?。ㄈ┌l現施工安全隱患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危險區域內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ㄋ模┓?、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磳κ┕び绊懛秶鷥冉ㄖ?、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而施工的,責令停工補充調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ǘ﹪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風險點位未組織施工條件審驗而施工的,責令停工組織審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驗收的,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仍不驗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笫┕挝粔嚎s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機械設備和材料、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粓绦惺┕ぐ踩珡娭菩詷藴蔬M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椖控撠熑瞬辉诂F場帶班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踩[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責令停工消除隱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ㄋ模┦褂梦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竦氖┕て鹬貦C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で皩ㄔO項目不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痪幹莆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經專家論證,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施工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裝、拆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慌鋫渑c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ǘ┌l現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時報告的;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不在現場帶班或者不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五十二條 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辦理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投標活動的資格或者不得在本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商議,乙方在甲方所負責管理的物業________商業廣場內進行現場施工,本著對雙方負責的精神,并依據大連市有關的安全工作法規,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乙方必須嚴格遵循大連市安全工作規范及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二、施工現場嚴禁明火作業,特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對施工現場內需動火作業工程項目,必須報物業公司審批、并核發《動火證》。

  四、乙方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文字記錄。

  五、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安全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工程,甲方有權予以停工和處罰。

  六、施工現場必須保證安全作業、施工過程中因違章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七、乙方必須在物業管理公司保安部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自覺地接受物業管理處保安員的安全監督、管理,施工人員出入商城大門及施工現場必須出示證件,出入證,在規定時間內有效,過期作廢。施工人員證件一律按規定配帶,以備檢查;施工結束后不得留宿作業現場。

  八、乙方施工人員使用的任何材料、工具及設備運出樓宇時必須出據承包商和保安部簽發的《撤出物品單》并走指定出口。

  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樓宇,使用時需接受保安員的登記、驗證、查詢管理。施工現場需配備滅火器具以備緊急時使用(150m2配4kg滅火器2個,每增加50m2增加滅火器1個),施工結束后剩余材料應進行清理,危險品不準遺留現場,必須當日帶走。

  十、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隨地大小便,亂扔廢棄物,如發現違規現象,將處以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停工整改處理。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簽章:________簽章: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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