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務工程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1.1 為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及電氣安全技術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用電安全,防止發生觸電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局及局屬單位承建的各類工程施工現場。
2.制定依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要求遵循下列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GB50194-9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范》
GB3787-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3805-83《安全電壓》GBl3955-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6829-86《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JGJ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3用電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3.1 局的職責
3.1.1 安技處負責編制、修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責對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1.2工程處負責審查批復《施工組織設計》與同步實施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3.1.3船機處參與工程處組織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工作。
3.2公司(廠、所)的職責
3.2.1安技部門
3.2.1.1 負責貫徹、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3.2.1.2 負責組織電氣技工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辦理安全技術操作證和建檔管理工作。
3.2.1.3 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期(不定期)的電氣專業安全檢查或檢測工作。3.2.1.4 參加《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審查。
3.2.1.5 負責組織因觸電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統計報告工作。
3.2.2 工程部門
3.2.2.1 負責組織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步實施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工作,并按局的規定報局審批。
3.2.2.2 在檢查施工生產過程的同時,檢查安全用電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中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2.2.3 參與施工現場由于電氣事故引起的人身、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3.2.3 船機(動力)部門
3.2.3.1 負責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用電技術措施的審核。3.2.3.2 組織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檢查工作。
3.2.3.3 負責組織因電氣而發生的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統計上報工作。3.3 項目經理部的職責
3.3.1 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3.2 項目經理部應明確有關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措施、有檢查、有記錄。
3.3.3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按局、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報備。
3.3.4 及時向公司和有關部門報告因電氣事故導致的人身配合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
4.1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應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編制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及電氣防火措施。
4.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內容
4.2.1 現場勘測,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臺)、配電箱位置及線路走向。
4.2.2 負荷計算、變壓器選型、確定線截面規格。
4.2.3 繪制電氣設備布置平面圖和供電系統圖。
4.2.4 繪制臨時用電施工圖,并作為臨時用電的施工依據。
4.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檔案內容
4.3.1 《施工現場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用電安全技術措施及電氣防火措施的全部資料。
4.3.2 臨時用電工程技術交底有關資料。
4.3.3 修補或補充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用電安全技術措施資料。
4.3.4 臨時用電工程的檢查驗收資料。
5、電氣專業人員管理
5.1 持證操作
5.1.1 從事電氣作業的電氣技工(包括船舶電工)、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與本崗位相符的安全技術操作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5.1.2 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設施必須由持證電氣技工完成。
5.2 從事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做到如下要求
5.2.1 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安全運行、維護知識。
5.2.2 嚴格執行局頒《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電工安全操作規程”各條款。5.2.3 電氣作業所用工具、儀表、儀器必須保證絕緣良好,并定期進行校核檢測。
5.2.4 拉閘停電或合閘送電嚴禁口頭約時,必須書面通知施工現場負責人,并遵守掛標志牌制度。
5.3 電氣設備使用人員必須做到如下要求
5.3.1 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穿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
5.3.2 負責維護設備的負荷線、電源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人員。
5.3.3 嚴禁帶電移動用電設備或用電設施(手持式電動工具、小型可移動式工具除外)。5.3.4 電器設備用畢必須拉閘斷電,工作結束鎖好閘箱門(開關箱)。
6、臨時用電技術防護措施
6.1 新開工程施工現場采用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供配電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6.1.1 保護零線(PE)由變壓器的工作零線或總配電箱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引出后,形成三相五線。
6.1.2 自總配電箱處重復接地后,該供配電系統內保護零線(PE)及工作零線(N)應嚴格分開,禁止混用。
6.1.3 保護零線(PE)在總配電箱、線路中端及末端做重復性接地不應少于3處,其每處接地電阻R≤10Q。(見圖1)
6.1.4 保護零線(PE)截面不能小于工作零線(N)截面,且要采用滿足機械強度要求的多股銅芯線材。
6.1.5 在同一供配電系統內嚴禁一部分用電設備采用接零保護,另一部分設備采用接地保護。
6.1.6 保護零線(PE)一律采用黃綠雙色線。禁止用黃綠雙色線作負荷線。
6.2 配電箱、開關箱的制作、配置、接線、作用和維修保養。
6.2.1 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或優質絕緣材料制作,鐵板厚度應大于1.5mm,箱內電器應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安裝板上。
6.2.2 按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要求,施工現場應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和開關箱,其箱內電器配置、接線應符合規范要求。
6.2.2.1 總配電箱內必須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刀熔開關)。若實行第一級保護應裝設總漏電保護器或分路漏電保護器。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別接至專用端子板上再輸出。動力與照明配電應分別設置。(見圖2)
6.2.2.2 分配電箱內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器。如總配電箱內裝有漏電保護器,則分配電箱內可不裝漏電保護器。(見圖3)
6.2.2.3 開關箱是每臺用電設備必須設置的專用設置行一機一閘、一保護。(見圖4)
6.2.3 配電箱的使用與維護
6.2.3.1 施工現場中使用的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面與地面垂直距離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面與地面垂直距離大于0.6m,小于1.5m。
6.2.3.2 配電箱、開關箱應統一編號,箱內有接線系統圖,分路標記,所控用電設備名稱。
6.2.3.3 配電箱、開關箱內外保持整潔、干燥且防雨,嚴禁放置雜物,箱門應配鎖,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6.2.3.4 配電箱、開關箱進出線口應設在箱體底部,進出線應有防護措施,箱內電器、線路嚴禁帶電部位裸露。
6.2.3.5 配電箱、開關箱的金屬箱體,必須有可靠的接零保護,并置于明顯易查部位。其箱內金屬安裝板、電器金屬外殼應與箱體作可靠電氣連接。
6.3 配電箱、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選擇。
6.3.1 總配電箱內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應根據線路長短、設備多少進行計算后,可選100-300mA,動作時間≤0.1S的低靈敏度延時型漏電保護器?;驅Ω?、支路測定后的漏電電流,合理選擇漏電保護器。
6.3.2 分配電箱內各路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可根據實測選擇50-75mA,動作時間≤0.1S。
6.3.3 開關箱內漏電保護器屬末級保護作時間≤0.1S。
6.4 電焊機
6.4.1 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m,電焊機二次側電纜長度應不大于30m,且進出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
6.4.2 電焊機外殼必須做接零保護。
6.4.3 電焊機一次側應裝漏電保護器,二次側應裝降壓保護器或安裝弧焊機觸電保護器(一次和二次側均能保護)。
6.5 臨時照明
6.5.1 施工現場照明燈具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2.5m,須作接零保護,并在照明回路中安裝漏電保護器。
6.5.2 用于局部照明的工作行燈,必須根據使用場所選擇不同等級的安全電壓。其變壓器必須使用雙繞組隔離變壓器。
6.5.3 每條照明線路的燈具(插座)室內不多于20只,室外不多于10只。
6.5.4 照明線路上的開關應能同時切斷相線和零線,不得使用單級開關。
6.5.5 照明開關應有明顯的開閉位置,即上開、下閉。相鄰開關插座相位應為左孔零線、右孔相線、上部孔為(PE)保護零線。
6.5.6 照明線路的熔體額定電流應為正常額定電流的1-1.5倍,不應超過20A。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的管理
7.1 施工現場臨時變壓器必須設有安全圍欄并有明顯的警示標牌。
7.2 電線或電纜敷設時在有可能受外力損傷的部位,應加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防護措施。
7.3 幾個單位在同一現場施工,其共用的電氣線路、配電箱要有明確的責任分工。
7.4 船舶施工接岸電應配備專用閘箱,或由施工單位電工指定閘箱,按規定接裝電纜。
7.5 施工現場禁止私接亂接電線和電纜,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并用瓷瓶、瓷夾等敷設。
8、漏電保護器的管理
8.1 為確保漏電保護器的安全運行,購置漏電保護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6829-86),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由單位安技部門認可,到指定或定點廠商購買。
8.2 漏電保護器投入運行后,使用單位應建立運行記錄,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見附錄1)
8.3 漏電保護器投入運行后,由電氣技工每月需在通電狀態下,按動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是否可靠,并將檢查情況記人運行記錄,雨季應增加實驗次數。
8.4 為檢驗漏電保護器在運行中的動作特性,每半年應定期進行動作特性試驗。
8.4.1 特性試驗項目
8.4.1.1 測試漏電動作電流值
8.4.1.2 測試漏電不動作電流值
8.4.1.3 測試分斷時間
8.5 漏電保護器須經專門培訓的電氣技工按使用要求進行安裝。
8.6 發現有問題的漏電保護器不得隨意拆檢,應送交生產廠家或經培訓認可的的技術人員進行檢修。
9、檢查與考核
9.1 電氣技工每周應對施工現場配電箱、開關箱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將周巡檢查情況記人“配電箱周巡檢查記錄”。(見附錄2)
9.2 項目經理部負責安全的專職人員每月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匯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查表”(見附錄3)。
9.3 公司季度安全檢查對有關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存在的問題也應填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檢查表”中。(見附錄3)
9.4 局組織電氣專業檢查按“施工用電檢查評分表”內容進行檢查考核。(見附件4)
9.5 局組織安全檢查對該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有關檢查記錄進行檢查考核。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Z
本標準由局安技處負責解釋
篇2: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規定(5)
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規定(五)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三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一般不允許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罐區以及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本單位內部的臨時用電,由用電部門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HSE管理部門備案。
3、外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于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如遇特殊情況,用電部門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時使用,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第二聯由供電主管部門保管,第三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六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七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 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八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九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采用暗管理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的關閉,開關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6、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7、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一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二條 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篇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了對臨時用電作業進行控制和管理,預防因臨時用電而引發災害事故。
二、范圍
非正常范圍內的供電和用電均屬臨時用電管理范圍。
三、職責
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審批和監督。
四、要求
1.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2.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3. 危險識別
?。?)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4. 許可證辦理程序
?。?)施工部門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電工辦理“臨時用電作業 許可證”。
?。?) 電工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施工部門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作業完工后,施工部門應及時通知負責電工停電,施工部門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5.作業安全措施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3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
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5行燈電壓不應越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6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電工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工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臨時用電部門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6.許可證管理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交電工,施工部門持第三聯。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電工注銷。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7. 管理職責
?。?)電工負責臨時用電歸口管理和審批。
?。?)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監督。
?。?)施工部門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五、 附件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AQ-BZH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