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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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物

  1、毒物的概念

  物體進入機體,蓄積達一定的量后,與機體組織發生生物化學或生物物理學變化,干擾或破壞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永久性的病理狀態,甚至危及生命,稱該物質為毒物。工業生產過程中接觸到的毒物,主要指化學物質,稱為工業毒物。

  工業毒物的物理狀態

  在生產環境中,毒物常以氣體、蒸氣、煙塵、霧和粉塵等形式存在,其存在形式主要取決于毒物本身的理化性質、生產工藝、加工過程等。

  毒性及其表示方法

  毒性是用來表示毒物的劑量與引起毒作用之間關系的一個概念。它是指一種物質引起人體的病理變化,造成損傷的能力。我們通常采用下列指標:

  1、半數致死量或濃度(LD50或LC50)

  引起一組受試動物中半數動物死亡的劑量或濃度。

  2、絕對致死量或濃度(LD100或LC100)

  引起一組動物全部死亡的最低劑量或濃度。

  3、最小致死量或濃度(MLD或MLC)

  引起一組動物中個別死亡的劑量或濃度。

  4、最大耐受量或濃度(LD0或LC0)

  引起一組動物全部存活的最高劑量或濃度。

  5、急性閾劑量或濃度(Limac)

  一次染毒后,引起機體某種有害反應的最小劑量或濃度。

  6、慢性閾劑量或濃度(Limac)

  在慢性染毒時(即長時間反復染毒)引起機體反應的最小劑 量和濃度。

  7、無反應濃度(EC0)

  指不引起機體反應的最大濃度。

  *在以上表示毒性的指標中,以半數致死量最為常用。毒性大小和致死量成反比,即致死所用劑量愈小,則毒性愈大。

  2、毒物的分類

  毒物的分類方法很多。有的按毒物來源分類,有的按毒物侵入人體的途徑分類,有的按毒物作用的靶器官和靶系統分類等。目前最常用的分類是按化學性質和其用途相結合的分類法:

  1、金屬和類金屬

  常見的金屬和類金屬毒物有鉛、汞、錳、鎳、鈹、砷、磷及其化合物等。

  2、刺激性氣體

  是指對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氣體。它是化學工業常遇到的有毒氣體。刺激性氣體的種類甚多,最常見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氣、氟化氫、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3、窒息性氣體

  是指能造成機體缺氧的有毒氣體。窒息性氣體可分為單純窒息性氣體、血液窒息性氣體和細胞窒息性氣體。如氮氣、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氣等氰化氫、硫化氫等。

  4、農藥

  包括殺蟲劑、殺菌劑、殺螨劑、除草劑等。農藥的使用對保證農作物的增產起著重要作用,但如生產、運輸、使用和貯存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可引起中毒。

  5、有機化合物

  種類繁多,例如應用廣泛的有機溶劑,如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甲醇、丙酮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等。

  6、高分子化合物

  高分子化合物均由一種或幾種單體經過聚合或縮合而成,其分子量高達數千至幾百萬。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塑料等。高分子化合物本身無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可釋放出游離單體對人體產生危害,如酚醛樹脂遇熱釋放出苯酚和甲醛而具有刺激作用。某此高分子化合物由于受熱氧化而產生毒性更為強烈的物質,如聚四氟乙烯塑料受高熱分解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八氟異丁烯,吸入后引起化學性肺炎或肺水腫。高分子化合物生產中常用的單體多為不飽和烯烴、芳香烴及鹵代化合物、氰類、二醇和二胺類化合物,這些單體多數對人體有危害。

  3、毒物進入人體渠道

  毒物可經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膚進入體內。在工業生產中,毒物主要經呼吸道和皮膚進入體內,亦可經消化道進入,但比較次要。

  呼吸道

  呼吸道是工業生產中毒物進入體內的最重要的途徑。凡是以氣體、蒸氣、霧、煙、粉塵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經呼吸道侵入體內。人的肺臟由億萬個肺泡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豐富的毛細血管,毒物一旦進入肺臟,很快就會通過肺泡壁進入血循環而被運送到全身。

  通過呼吸道吸收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其在空氣中的濃度,濃度越高,吸收越快。

  皮 膚

  皮膚在工業生產中,毒物經皮膚吸收引起中毒亦比較常見。脂溶性毒物經表皮吸收后,還需有水溶性,才能進一步擴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質(如苯胺)易被皮膚吸收。

  消化道

  消化道在工業生產中,毒物經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個人衛生習慣不良,手沾 染的毒物隨進食、飲水或吸煙等而進入 消化道。進入呼吸道的難溶性毒物被清 除后,可經由咽部被咽下而進入消化道。

  預防這類中毒,應注意不在車間等作業飲水、進食、吸煙;工作完畢應及時洗手,除去手上的污染。

  4、毒物在體內的過程

  工業毒物進入人體后,分布在不同的部位,參與體內的代謝過程,發生轉化,有些可解毒或排出體外,有些則在體內蓄積起來,久而久之,導致各種中毒癥狀。

  毒物的分布

  毒物被吸收后,隨血液循環(部分隨淋巴液)分布到全身。當在作用點達到一定濃度時,就可發生中毒。毒物在體內各部位分布是不均勻的,同一種毒物在不同的組織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有些毒物相對集中于某組織或器官中,例如鉛、氟主要集中在骨質,苯多分布于骨髓及類脂質。

  生 物 轉 化

  毒物吸收后受到體內生化過程的作用,其化學結構發生一定改變,稱之為毒物的生物轉化。其結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增加(增毒作用)。毒物的生物轉化可歸結為氧化、還原、水解及結合。經轉化形成的毒物代謝產物排出體外。

  排出

  毒物在體內可經轉化后或不經轉化而排出。毒物可經腎、呼吸 道及消化道途徑排出,其中經腎隨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徑。尿液中毒物濃度與血液中的濃度密切相關,常測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謝物,以監測和診斷毒物吸收和中毒。

  蓄積

  毒物進入體內的總量超過轉化和排出總量時,體內的毒物就會 逐漸增加,這種現象就稱之為毒物的蓄積。此時毒物大多相對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對這些蓄積部位可產生毒作用。毒物在體內的蓄積是發生慢性中毒的基礎。

  5、毒物對人體的危害

  有毒物質對人體的危害主要為引起中毒。中毒分為急性、亞急性和慢性。毒物一次短時間內大量進入人體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長期進入人體所引起的中毒稱為慢性中毒;介于兩者之間者,稱之為亞急性中毒。接觸毒物不同,中毒后出現的病狀亦不一樣,現按人體的系統或器官將毒物中毒后的主要病狀分述如下。

  呼 吸 系 統

  在工業生產中,呼吸道最易接觸毒物,特別是刺激性毒物,一旦吸入,輕者引起呼吸道炎癥,重者發生化學性肺炎或肺水腫。常見引起呼吸系統損害的毒物有氯氣、氨、二氧化硫、光氣、氮氧化物,以及某些酸類、酯類、磷化物等。

  神 經 系 統

  神經系統由中樞神經(包括腦和脊髓)和周圍神經(由腦和脊髓發出,分布于全身皮膚、肌肉、內臟等處)組成。有毒物質可損害中樞神經和周圍神經。主要侵犯神經系統的毒物稱為“親神經性毒物”??梢鹕窠浰ト蹙C合征、周圍神經病、中毒性腦病等。

  血 液 系 統

  在工業生產中,有許多毒物能引起血液系統損害。如:苯、砷、鉛等,能引起貧血;苯、巰基乙酸等能引起粒細胞減少癥;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苯)可引起高鐵血紅蛋白血癥,患者突出的表現為皮膚、粘膜青紫;氧化砷可破壞紅細胞,引起溶血;苯、三硝基甲苯、砷化合物、四氯化碳等可抑制造血機能,引起血液中紅細胞、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發生再生障礙性貧血;苯可致白血癥已得到公認,其發病率為14/10萬。

  消 化 系 統

  有毒物質對消化系統的損害很大。如:汞可致汞毒性口腔炎,氟可導致“氟斑牙”;汞、砷等毒物,經口侵入可引起出血性胃腸炎;鉛中毒,可有腹絞痛;黃磷、砷化合物、四氯化碳、苯胺等物質可致中毒性肝病。

  循 環 系 統

  常見的有:有機溶劑中的苯、有機磷農藥以及某些刺激性氣體和窒息性氣體對心肌的損害,其表現為心慌、胸悶、心前區不適、心率快等;急性中毒可出現的休克;長期接觸一氧化碳可促進動脈粥樣硬化等等。

  泌 尿 系 統

  經腎隨尿排出是有毒物質排出體外的最重要的途徑,加之腎血流量豐富,易受損害。泌尿系統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質損害,如慢性鈹中毒常伴有尿路結石,殺蟲脒中毒可出現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見的還是腎損害。不少生產性毒物對腎有毒性,尤以重金屬和鹵代烴最為突出。

  骨 骼 損 害

  長期接觸氟可引起氟骨癥。磷中毒下頜改變首先表現為牙槽嵴的吸收,隨著吸收的加重發生感染,嚴重者發生下頜骨壞死。長期接觸氯乙烯可致肢端溶骨癥,即指骨末端發生骨缺損。鎘中毒可發生骨軟化。

  眼 損 害

  生產性毒物引起的眼損害分為接觸性和中毒性兩類。前者是毒物直接作用于眼部所致;后者則是全身中毒在眼部的改變。接觸性眼損害主要為酸、堿及其他腐蝕性毒物引起的眼灼傷。眼部的化學灼傷重者可造成終生失明,必須及時救治。引起中毒性眼病最典型的毒物為甲醇和三硝基甲苯。

  皮 膚 損 害

  職業性皮膚病是職業性疾病中最常見、發病率最高的職業性傷害,其中化學性因素引起者占多數。根據作用機制不同引起皮膚損害的化學性物質分為:原發性刺激物、致敏物和光敏感物。常見原發性刺激物為酸類、堿類、金屬鹽、溶劑等;常見皮膚致敏物有金屬鹽類(如鉻鹽、鎳鹽)、合成樹脂類、染料、橡膠添加劑等;光敏感物有瀝青、焦油、吡啶、蒽、菲等。常見的疾病有接觸性皮炎、油疹及氯痤瘡、皮膚黑變病、皮膚潰瘍、角化過度及皸裂等。

  化學灼傷

  化學灼傷是化工生產中的常見急癥。是化學物質對皮膚、粘膜刺激、腐蝕及化學反應熱引起的急性損害。按臨床分類有體表(皮膚)化學灼傷、呼吸道化學灼傷、消化道化學灼傷、眼化學灼傷。常見的致傷物有酸、堿、酚類、黃磷等。某些化學物質在致傷的 同時可經皮膚、粘膜吸收引起中毒,如黃磷灼傷、酚灼傷、氯乙酸灼傷,甚至引起死亡。

  職業性腫瘤

  接觸職業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腫瘤,稱為職業性腫瘤。我國1987年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規定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聯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爐工人肺癌和鉻酸鹽制造工人肺癌為法定的職業性腫瘤。

  總之,機體與有毒化學物質之間的相互作用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中毒后的表現千變萬化,了解和掌握這些過程和表現,無疑將有助于我們對有毒化學物質中毒的了解和防治管理。

篇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已經20**年4月30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四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預防、控制、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關職業中毒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加強對有關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有關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如實申報存在職業中毒危害項目。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申報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時,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材料;

  (三)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變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種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勞動過程的防護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不具備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有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中毒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關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有關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

  勞動者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前款所列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有毒物品必須附具說明書,如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中毒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沒有說明書或者說明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單位銷售。

  用人單位有權向生產、經營有毒物品的單位索取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以易于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經營、使用有毒物品的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沒有安全標簽、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有毒物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制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未采取前款規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有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中毒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 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依據前款規定行使權利,而取消或者減少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享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禁止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在正式上崗前從用人單位獲得下列資料:

  (一)作業場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教育和培訓資料;

  (二)有毒物品的標簽、標識及有關資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說明書;

  (四)可能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及其用品;發現職業中毒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報告。

  作業場所出現使用有毒物品產生的危險時,勞動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防護設施,將危險加以消除或者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接受用人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職業衛生規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

  第五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對舉報人、投訴人、檢舉人和控告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涉及用人單位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經營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進行抽樣檢查、檢測、檢驗,進行實地檢查;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職業中毒危害狀態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品;

  (三)組織控制職業中毒事故現場。

  在職業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職業中毒危害但尚未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事項,予以批準的;

  (二)發現用人單位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不予取締的;

  (三)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用人單位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職業中毒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二)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于不正常狀態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四)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

  (五)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線的;

  (六)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置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于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

  第六十一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

  (三)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

  第六十二條 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五)使用童工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權予以取締;造成職業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經營所得,并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破產時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留存或者殘留高毒物品的設備、包裝物和容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

  (二)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

  (三)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

  (四)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

  (二)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五)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第六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涉及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的有關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企業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預案(2)

  企業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二)

  1、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指導受害人員及群眾防護和組織撤離現場,搶救受害人員,減少和消除嚴重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2、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原則:自救為主,外援為輔,統一指揮,當機立斷,迅速處理。

  3、預案啟動條件:本單位內發生高毒物品職業中毒事故。

  4、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機構

  總指揮:公司經理

  副總指揮:公司副經理(主管職業衛生)

  成員:公司內各部門經理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5、應急指揮部各成員職責

 ?。?)總指揮職責:

  -1全面負責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

 ?。?)副總指揮職責:

  -1在總指揮的直接領導下開展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負責自己主管范圍內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實。

  -3負責組織調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指揮部成員職責:

  -1了解、收集事故情況,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和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2負責具體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安排、檢查和落實。

  -3保持與政府主管部門聯系,及時向總指揮報告情況。

  -4負責審查事故新聞宣傳報道,組織新聞發布會。

  -5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事務,辦理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7、高毒物品危害事故預防的主要措施

 ?。?)在可能發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定期對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物品生產、儲運、裝卸等工作場所應配備應急柜,并存放以下必備物品。

  -1足夠數量的防毒面具、防護服、眼鏡、手套、膠靴等,存放在應急柜內,并有醒目的標志,便于隨時取用;

  -2各種型號的防爆工具。

 ?。?)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急救室。急救室應有一定的床位,配備救護車、擔架、吸氧器、供氧式呼吸器、氣管切開包、導尿包、靜脈切開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種型號的注射器、常用急救和解毒劑以及心電圖機或監護儀等,還應配備供現場搶救用的急救箱。

 ?。?)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作業規程,按規定選擇、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

 ?。?)各單位生產與生活性供熱、供水及排污、排放系統必須分開,不得連通。

  7、應急救援的處理措施

 ?。?)當發生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時,最早發現人員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報警(報警電話:119、120),并迅速通知單位調度室、說明事故危險程度、類別等情況;同時上報區安監局。

 ?。?)各單位調度室接到報警后,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通知專業救援搶險隊趕赴事故現場。

 ?。?)迅速查明事故發生點,立即采取相應的工藝控制措施;停止導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消防、搶險、救護各專業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應當首先查明現場有無傷員,如有立即將其救出事故現場。醫護人員將傷員送到安全地帶救治,及時與??漆t院了聯系,做好病人的護送工作;

 ?。?)安全部門在協助事故搶救同時,設法保護事故現場;保衛部門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立警戒,指揮受傷群眾向安全地帶疏散;環保部門立即查明化學物質性質、可能產生毒物性質及泄漏量、范圍,并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

 ?。?)指揮部負責人到達現場后立即聽取事故狀況、危害程度、是否得到控制、有無擴大蔓延,根據現場確定是否請求支援,并及時向公司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

 ?。?)事故控制后,根據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失情況,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撤消警戒。調集各有關搶修力量進行搶修,恢復生產。

  8、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現場醫療措施

 ?。?)迅速將中毒者撤離危險區,靜臥在通風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溫,解開衣領、褲帶及妨礙呼吸的一切物體,鼻子朝天、頭后仰,患者意識喪失時,應除去口中異物,保持呼吸道暢通;

 ?。?)必須脫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襪等,用清水徹底清洗眼、耳、皮膚等受污染處。時間一般不少于15分鐘;

 ?。?)除中毒癥狀外,還應檢查患者有無外傷、骨折、內出血等情況。搬運時使患者側臥或仰臥,保持頭位低;

 ?。?)患者停止呼吸時,應進行人工呼吸,吸氧等;

 ?。?)使用解毒劑;對癥治療、預防并發癥;

 ?。?)與??漆t院聯系,做好病人的護送和救治工作。

  9、預案關閉條件:當導致高毒物品危害事故發生的因素得到控制和受害人員得到有效救治時,高毒物品危害事故應急預案關閉。

  10、各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預案演習,及時總結演習經驗,對不足項進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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