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邊坡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1、總則
1.1為規范邊坡施工安全,切實保障施工人員及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區邊坡施工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2 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的規范和規程。
2、一般規定
2.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根據工程特點、水文地質條件、現場環境等因素,制定滿足邊坡施工安全生產要求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對于垂直高度大于6米的高邊坡施工技術方案應聘請技術專家對高邊坡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評價,評價合格后報區施工安全監督站備案。
2.2 施工區和生活區應嚴格分離,生活區與施工區的有效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嚴禁在邊坡施工區下方半徑H*10米(H為邊坡垂直高度)、角度30度的扇形范圍內搭設生活區和其它任何臨時建筑。
施工生產區域應實行封閉管理,主要進出口處應設有明顯的施工警示標志和安全文明生產規定、禁令。與施工無關的人員、設備不得進入施工區。
2.3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硬底鞋、帶釘易滑的鞋和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2.4在施工現場行走應注意安全,不得在邊坡下方休息或停留。
2.5臨邊、危險區域、易燃易爆場所、變壓器周圍應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牌,夜間設紅燈示警。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警示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和拆除。
2.6從事高邊坡作業人員應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邊坡作業。
2.7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件不得拋擲。
2.8遇有影響施工安全的惡劣氣候(暴雨、臺風)時,禁止進行高邊坡作業,施工人員應撤離至安全地帶。
3、施工準備階段
3.1施工企業應在施工前對施工區影響施工安全的因素進行分析,制定合理的施工組織技術方案。影響邊坡施工安全的危害因素有:
3.1.1開挖線上部不穩定巖體、松動巖塊,直接影響下部作業安全,應進行清除或加固支護處理。
3.1.2巖石性質的影響:包括巖石的堅硬程度、抗風化能力、抗軟化能力、強度、組成、透水性等。
3.1.3巖層的構成與結構的影響:節理裂隙的發育程度及其分布規律、結構面的膠結情況、軟弱面和破碎帶的分布與開挖坡面的關系。
3.1.4水文條件的影響:主要是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及動態變化,地表水的作用情況。
3.1.5地貌的影響主要是邊坡的高度、坡度和形態。
3.1.6風化作用的影響:主要體現為風化作用減弱巖石的強度。
3.1.7氣候影響因素,暴雨、臺風。
3.2施工布置
3.2.1 現場施工總體規劃布置應遵循保證安全、有利施工、便于管理的基本原則。
3.2.2 生產、生活、辦公區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地基穩定,不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威脅。
2、交通道路暢通,區域內通行道路宜避免與施工主干線交叉。
3、生活、辦公房屋,倉庫的間距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4、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遠離其它區并滿足相關規定布置。
3.3施工道路布置
3.3.1 施工區內機動車輛臨時道路應符合以下規定:
1、道路縱坡不宜大于8%,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縱坡不得超過15%。
2、道路最小轉變半徑不得小于15m,因自然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應有足夠的回車場地和安全墩)。
3、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施工車輛寬度的1.5倍,且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窄于7.0m,單車道不宜窄于4.0m。單車道在可視范圍內應設有會車位置。
4、路基基礎及邊坡保持穩定。
5、在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及叉路、涵洞口應設有相應警示標志。
6、懸崖陡坡、路邊臨空邊緣除應設有警示標志外還應設有安全墩、擋墻等安全防護設施。
7、應設有排水設施,排水設施不得占用有效路面。
3.3.2施工現場臨時性橋梁,應根據橋梁的用途、承重載荷和相應技術規范進行設計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寬度應不小于施工車輛最大寬度的1.5倍。
2、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1.0m,并應設置防護欄桿。
3.3.3 施工現場架設臨時邊坡人行棧橋應符合以下要求:
1、基礎穩固、平坦暢通。
2、人行坡棧橋寬度不得小于1.2m。
3、手推車便橋寬度不得小于1.5m。
4、臨邊、臨空處應按規定設有擋腳板、防護欄桿等。
4、開挖
4.1覆蓋層開挖
4.1.1在覆蓋層施工前應按照設計要求清理完邊坡的風化巖塊、堆積物、殘積物和滑坡體,并在適當位置修筑攔渣坎,保證下部施工安全。
4.1.2在覆蓋層開挖前按設計要求完成截水、排水溝的施工,驗證排水效果,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對施工的影響。
4.1.3覆蓋層開挖應按設計邊坡坡比自上而下分層進行,坡面按設計要求做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排水。
4.1.4坡面隨開挖下降及時進行清坡,按設計要求或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措施加以支護,保證施工安全。支護主要采取錨固、護面和支檔幾種形式。
4.1.5作好汛期防水、邊坡保護措施,防止邊坡坍塌造成事故。
4.1.6對于邊坡易風化崩解的土層,若開挖面不能及時支護時,應預留保護層,在有條件支護時,再進行保護層開挖。
4.1.7需人工開挖的坡面覆蓋層,應在開挖范圍內,按照每人控制2.5m的水平距離,作業人員系安全帶,從高處分條帶向下逐層依次清理,相鄰5人之間最大高差不得大于1.5m,所有人員之間最大高差不得大于3m,對于塊體較大、人工無法撬動的孤石,宜爆破后清除。
4.1.8在覆蓋層開挖過程中,如出現裂縫或滑移跡象,應立即暫停施工并將施工人員及設備撤至安全區域,在查清原因、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復施工。
4.2邊坡石方開挖
4.2.1邊坡石方開挖采取自上而下的開挖方式,同時應作好邊坡開口線上下一定范圍內的鎖口和錨固工作。對于需要支護的邊坡,采用邊開挖邊支護的方法,永久支護中的系統錨桿和噴混凝土與開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一個梯段高度,永久支護中的預應力錨索與開挖工作面的高差不大于兩個梯段高度。
4.2.2邊坡開挖時,不得采用對坡面產生破壞的爆破方法,可在坡面3-5米以內預留保護層;也可先進行坡面預裂爆破再進行主體石方開挖爆破,一般采用梯段加預裂爆破一次開挖。嚴格控制一次最大單藥量,質點振動速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4.2.3對于邊坡易風化破碎或不穩定的巖體,應先做好施工安全防護,邊開挖邊支護。在有斷層和裂隙發育等地質缺陷的部位,應在支護作業完成后才能進行下一層的開挖。
4.2.4在開挖面靠近馬道或平臺設計高程時,各級馬道及平臺預留1.5~2m的保護層,保護層開挖嚴格按照保護層開挖技術要求進行,并在馬道或平臺外側,分別設置馬道護欄及其它擋渣措施,以免石渣滑落。
4.2.5在靠近其他建筑物邊沿或電桿、電纜、電線、風水管等附近開挖時,應由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
4.2.6邊坡開挖的分層厚度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兩馬道間的高差、鉆孔設備和裝載機械的技術參數等因素確定。
4.3錨桿、錨索及爆破鉆孔作業:
4.3.1鉆機司機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后方可單獨操作。
4.3.2鉆機的工作地面應平整,在傾斜地面作業時,履帶板下方應用楔形木塊塞緊。不得在斜坡上橫向鉆孔作業。
4.3.4開鉆前,應檢查工作面附近巖石是否穩定;爆破鉆孔應檢查有無盲炮,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不得作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在殘空中鉆孔。
4.3.5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4.4爆破作業。
4.4.1爆破作業單位必須具備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作業許可證,爆破作業前應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操作技能,并經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4.4.2爆破方案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部門審批,按審批后的爆破方案作業。
4.4.3爆破作業應符合《爆破安全技術規程》(GB6722)的規定。
4.4.4預防爆破毒氣中毒的措施:作業人員避炮應選擇上風方向的安全位置;使用合格的炸藥;爆后15min內不得進入爆區。
4.5土石方挖運
4.5.1進入高邊坡部位施工的機械,應全面檢查其技術性能,不得帶病作業。
4.5.2施工機械進入施工區前,應對經過線路進行檢查,確認路基基礎、寬度、坡度、彎度、橋梁、涵洞等能滿足安全條件后方可行進。
4.5.3施工機械工作時,嚴禁一切人員在工作范圍內停留;機械運轉中人員不得上、下車;嚴禁施工機械(運輸車輛)駕駛室內超載,出渣車車廂內嚴禁載人。
4.5.4挖掘機械工作位置要平整,工作前履帶要制動,挖斗回轉時不得從汽車駕駛室頂部通過,汽車未停穩不得裝車。
4.5.5機械在靠近邊坡作業時,距邊沿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確保輪胎(履帶)壓在堅實的地基上。
4.5.6裝載機行走時,駕駛室兩側和鏟斗內嚴禁載人。
4.5.7推土機在作業時,應將其工作水平度控制在操作規程的規定以內。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拖拉大型鉆孔機械下坡時,應對鉆機阻滑。
4.5.8運輸車輛應保證方向、制動、信號等齊全可靠。裝渣高度不得高出車箱,嚴禁超速超載。
4.5.9施工機械停止作業時,必須停放在安全可靠、基礎牢固的平地,嚴禁在斜坡上停車,臨時在斜坡上停車,必須用三角木等對車輪阻滑。
4.5.10施工設備應進行班前班后檢查,加強現場維護保養,嚴禁“帶病”運行,不得在斜坡上或危險地段進行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5、支護腳手架
5.1腳手架搭設
5.1.1腳手架搭設前,應明確腳手架的設計及使用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指導書。
5.1.2腳手架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嚴格履行方案的設計審批、驗收程序;使用過程中,加強維護和管理。不準隨意修改和變動其結構。
5.1.3腳手架宜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其設計施工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的規定,應編寫設計計算書,對腳手架結構的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等進行計算,并按規定審批。
5.1.4坡度大于60度以上的邊坡支護腳手架應采用垂直整體防護腳手架,坡度小于60度(含60度)高度大于6米的應采用分級斜支撐防護腳手架。
5.1.5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合格證,施工前應對現場搭設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沒有參加交底的人員不得上架作業。
5.1.6腳手架搭設過程中嚴禁交叉作業。
5.1.7因施工需要,增設臨時懸挑式平臺(如懸挑式操作平臺等)時,應對腳手架的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重新進行復核計算,在確保安全并經批準后執行。
5.1.8腳手板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人員經過的地方腳手板應滿鋪、鋪穩,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
2、腳手板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
3、對頭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其間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間搭接;
4、在架子的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
5、腳手板的鋪設應平穩,綁牢或釘牢,腳手板墊木應用木塊,并且釘牢。
5.1.9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組織聯合驗收,合格后辦理簽證手續。搭設高度大于25m(含25m)或有特殊要求的腳手架,還應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滿足搭建結構、安全防護和承載要求,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10 施工腳手架的驗收以設計和相關規范為依據,逐層、逐段進行,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1、腳手架的材料、構配件等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
2、 腳手架的立桿、橫桿、剪刀撐、斜撐、間距、走道、爬梯、欄桿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3、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采用扭力扳手檢測各桿件連接和結構固定部分是否牢固。
4、大型腳手架的避雷、接地等安全防護、保險裝置是否有效。
5、腳手架的基礎處理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
5.2腳手架的使用及維護
5.2.1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未經檢查驗收、或在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沒有整改完成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的,嚴禁投入使用。
5.2.2應在腳手架醒目的位置懸掛警示牌,注明腳手架通過驗收的時間、使用期限、一次允許在腳手架上的作業人數、最大承受荷載等。
5.2.3 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班前檢查。如遇大風、大雨、撞擊等特殊情況時,應對腳手架的強度、穩定性、基礎等進行專項檢查,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未經處理、驗收合格,嚴禁人員上架作業。
5.2.4作業層上的施工載荷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超載。
5.2.5下雨天氣施工,應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滑措施,遇6級以上大風、暴雨天氣、能見度很低時應暫停在腳手架上作業。
5.2.6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或從事吊裝作業時,應采取防火和防撞擊腳手架的措施,并派專人監護。
5.2.7腳手架在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固定連接件,不準任意改變腳手架的結構、用途,如必須改變排架結構,應征得原設計同意,重新設計。
5.2.8在施工中,若發現腳手架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對腳手架進行檢查,確認腳手架的安全穩定性后方可使用。
5.3 腳手架的拆除
5.3.1 腳手架拆除前,應編寫拆除作業指導書,按該腳手架的設計報批程序進行報批。無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嚴禁拆除作業。
5.3.2拆除作業前,應將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拆除施工方案向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檢查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5.3.4腳手架拆除按批準的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要求,統一指揮,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不得上、下層同時拆除。
5.3.5拆下的材料、構配件等,嚴禁拋擲。應用繩索捆綁牢固緩慢下放,或用吊運方法運送到地面。
6、邊坡支護施工
6.1邊坡支護前,應根據地質條件、結構形式、工藝要求、巖體暴露時間等因素編制施工方案,制定詳細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并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6.2作業人員應根據施工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及時進行支護。
6.3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施工區的邊坡穩定情況,需要時應先進行安全處理。
6.4對不良地質地段的臨時支護,應結合永久支護進行,即在不拆除或部分拆除臨時支護的條件下,進行永久性支護。
6.5 錨噴支護
6.5.1 錨噴作業的機械設備,應布置在安全地段。
6.5.2 噴射機、注漿器等設備,應在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進行密封性能和耐壓試驗,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6.5.3 巖石滲水較強的地段,噴射混凝土之前應設法把滲水集中排出。噴后鉆排水孔,防止噴層脫落傷人。
6.5.4 砂漿錨桿灌注漿液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作業前應檢查注漿罐、輸料管、注漿管是否完好。
2、注漿罐有效容積應不小于0.02m³,其耐力不應小于0.8Mpa(8kg/c㎡),使用前應進行耐壓試驗。
3、注漿工作壓力應逐漸升高。
4、輸料管應連接緊密,不得有回折。
5、 噴射機、注漿器、水箱、油泵等設備,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破損或失靈時,應立即更換。
6、施工期間應經常檢查輸料管、噴頭、注漿管等管路的連接部位,如發現磨薄、擊穿或連接不牢等現象,應立即處理;
7、帶式上料機及其他設備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設置保護罩;
8、 施工過程中進行機械故障處理時,應停機、斷電、停風;在開機送風、送電之前應預先通知有關的作業人員;
9、不得在噴頭和注漿管前方站人;噴射作業的堵管處理,應盡量采用敲擊法疏通,若采用高壓風疏通時,風壓不得大于0.4Mpa(4kg/c㎡),并將輸料管放直,握緊噴頭,噴頭不得正對有人的方向;
10、 應適當減少錨噴操作人員連續作業時間。
6.5.5預應力錨索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1、設置專職安全檢查人員,隨時檢查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錨索造孔采用潛孔錘風動鉆進時,應采取必要的除塵措施。開孔時,對孔口松動巖塊應進行清除,以避免沖擊鉆進時巖體掉塊傷人。
3、鋼鉸線通過特制的放料支架下料,防其彈力將人員彈傷,往孔內安裝錨索時,應由專人統一協調指揮。
4、錨索張拉時,在千斤頂伸長端設置警戒線,以防張拉時出現異常傷人。
5、錨索施工時,高壓風管、高壓油管的接頭應連接牢固;造孔、張拉機械的傳動與轉動部分均需設置完備的防護罩。
7、安全監測
7.1為了確保施工期的安全施工,施工企業應組織安全監測。監測的部位包括開挖結構面和開口線上部巖(土)體,通過人工巡視檢查和對觀測數據進行整理、分析,掌握邊坡巖(土)體內部作用力和外部變形情況,評估和判斷邊坡的穩定狀況。
7.2施工期巡視檢查:定期進行邊坡的巡視檢查工作,檢查內容包括邊坡是否出現裂縫,以及裂縫的變化情況(裂縫的深度及寬度)、是否出現掉渣或掉塊現象,坡表有無隆起或下陷,排、截水溝是否通暢,滲水量及水質是否正常等,并做好巡視記錄。
7.3邊坡外部變形監測:在邊坡重點部位,布置變形觀測墩,施工期的變形觀測應結合永久觀測進行。通過大地測量法監測邊坡變形情況,包括平面變形測量和高程變形測量。有條件的宜采用較為先進的全球定位(GPS)變形測量系統。
7.4表面裂縫監測:主要監測斷層、裂隙和層面的變化情況,通過在邊坡裂縫表面安裝埋設監測儀器,來反映邊坡裂縫的開合情況。
7.5深層變形監測:通過在邊坡內部深層安裝埋設監測儀器,來反映邊坡內部變形情況。主要采用測斜儀、多點位移計、滑動測微計等。
7.6支護效應監測:主要是對錨桿、錨索應力監測,通過在典型部位錨桿、錨索上安裝監測儀器,對錨桿、錨索的應力進行監測,反應錨桿及錨索的支護情況及支護效果。主要采用錨桿應力計及錨索測力計進行監測。
7.7爆破振動及聲波測試:在邊坡開挖過程中,由于爆破震動影響,有可能造成邊坡失穩,通過爆破振動監測及聲波測試以控制爆破規模。
7.8邊坡滲流監測:通過對地下水位和滲流量的變化情況來判斷邊坡的穩定狀態。采用的設備為滲壓計及測壓管等。
7.9應做好邊坡施工安全監測成果的整理、反饋工作,以指導施工,邊坡的變形數據的處理分析,是邊坡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中一個重要內容,用于對邊坡未來的狀況進行預報、預警,并對邊坡的穩定現狀進行科學的評價,預測可能出現的邊坡破壞,應做好邊坡施工安全監測成果的整理、反饋工作,以指導施工。
8 施工臨時用電
8.1 施工臨時用電必須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要求編制方案,方案須經施工單位技術總工、監理企業審批。
8.2 臨時用電工程須經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組織聯合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8.3 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8.4 施工機具用電必須滿足一機一閘一漏。
9 施工現場監理
9.1 監理企業必須配備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監理機構,其中必須配備一名巖土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旁站監督,根據邊坡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監理方案。
9.2 監理企業應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臨時施工用電方案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方案及時督促施工企業從新編審。
9.3 現場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現場防護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現場支護、施工施工用電的驗收,對施工整過程進行旁站監督,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責令施工企業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施工企業及時上報監督機構。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13)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第六條 本市鼓勵在建設工程中采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淘汰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于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顚S?。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使用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或者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資料:
?。ㄒ唬┦┕挝坏慕ㄖ┕て髽I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挝坏默F場施工安全方案;
?。ㄈ┙ㄔO項目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設施的保護方案;
?。ㄋ模┩练教幹梅桨负臀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ㄎ澹┙ㄔO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存儲證明;
?。┦┕挝坏慕ㄖI勞務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ㄆ撸┍WC施工安全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費用,施工安全費用應當開立專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F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構機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電工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辈斐晒恼鎸嵭?、準確性,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辈焓┕ぷ鳂I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
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托單位,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等單位協調解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問題,并對各方主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安全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在使用前對其安全狀況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施工機械,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產權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ㄒ唬﹪液捅臼忻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ǘ┏^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并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方案,并報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后,應當經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由檢測責任人簽字,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凑諊液捅臼杏嘘P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ǘ┍O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施工安全行為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ㄈ﹨⑴c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
?。ㄋ模┙M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ㄎ澹┦芙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查處相關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檢查;
?。ǘ┮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文件和資料;
?。ㄈ┌l現施工安全隱患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危險區域內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ㄋ模┓?、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磳κ┕び绊懛秶鷥冉ㄖ?、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而施工的,責令停工補充調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ǘ﹪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風險點位未組織施工條件審驗而施工的,責令停工組織審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驗收的,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仍不驗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笫┕挝粔嚎s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機械設備和材料、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粓绦惺┕ぐ踩珡娭菩詷藴蔬M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椖控撠熑瞬辉诂F場帶班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踩[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責令停工消除隱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ㄋ模┦褂梦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竦氖┕て鹬貦C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で皩ㄔO項目不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痪幹莆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經專家論證,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施工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裝、拆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慌鋫渑c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ǘ┌l現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時報告的;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不在現場帶班或者不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五十二條 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辦理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投標活動的資格或者不得在本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商議,乙方在甲方所負責管理的物業________商業廣場內進行現場施工,本著對雙方負責的精神,并依據大連市有關的安全工作法規,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乙方必須嚴格遵循大連市安全工作規范及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二、施工現場嚴禁明火作業,特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對施工現場內需動火作業工程項目,必須報物業公司審批、并核發《動火證》。
四、乙方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文字記錄。
五、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安全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工程,甲方有權予以停工和處罰。
六、施工現場必須保證安全作業、施工過程中因違章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七、乙方必須在物業管理公司保安部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自覺地接受物業管理處保安員的安全監督、管理,施工人員出入商城大門及施工現場必須出示證件,出入證,在規定時間內有效,過期作廢。施工人員證件一律按規定配帶,以備檢查;施工結束后不得留宿作業現場。
八、乙方施工人員使用的任何材料、工具及設備運出樓宇時必須出據承包商和保安部簽發的《撤出物品單》并走指定出口。
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樓宇,使用時需接受保安員的登記、驗證、查詢管理。施工現場需配備滅火器具以備緊急時使用(150m2配4kg滅火器2個,每增加50m2增加滅火器1個),施工結束后剩余材料應進行清理,危險品不準遺留現場,必須當日帶走。
十、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隨地大小便,亂扔廢棄物,如發現違規現象,將處以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停工整改處理。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簽章:________簽章: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