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
第十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施工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設單位管轄的電力建設工程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
第一百零二條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條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間和調查處理權限:
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
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報告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
輕傷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3日內報送至安監部門。
3.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由工地主任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分公司(工程處)領導和安監部門。
嚴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監部門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真故報表”報送安監部門。
4.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辦法(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告給公司負責人和安監部門、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重傷事故由分公司(工程處)經理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或當地勞動部門批復?!笆鹿收{查報告書”應同時報送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
5.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和安監部門。分公司(工程處)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查清基本情況,并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和工會組織,以及當地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設區的市一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
主管電力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概況轉報給電力集團公司負責人或安監部門以及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
(2)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經理參加或組織,會同主管電力公司安監部門、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
“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報送主管電力公司或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3) 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主管電力公司總經理或基建副總經理負責組織,會同同級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必要時,電力工業部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45天內報送主管電力公司或省級勞動部門批復。同時應報送電力工業部和電力集團公司,并抄送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及部門。
6.發生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7.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8.企業對發生的事故,應在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有關獎懲的規定和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第一百零四條事故責任的一般認定:
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和次要責任。
(1)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2)在直接責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3)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承擔事故的領導責任。
(4)對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確定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企業行政正職負主要責
任:
a.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
b.無視安監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c.安監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
d.未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有關領導者負主要責任:
a.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不懂安全操作知識,由安排工作者負主要責任;
b.施工中無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經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c.施工技術措施有錯誤,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直接責任;
d.安全設施不具備,作業環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組織施工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e.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由機械管理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f.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由采購、供應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g.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派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由工作安排者負主要責任;
h.違反分包單位承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招用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由招用部門的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i.由于安監部門工作嚴重失職,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由安監部門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j.違章指揮施工,指揮者負主要責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由肇事者負主要責任:
a.違反安全交底規定;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
b.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
c.未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
第一百零五條 事故統計范圍
1.統計在“本企業職工欄內”的傷亡事故:
(1)由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含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以下簡稱企業職工);
(2)企業職工在施工區域內(包括修配場、設備材料場、庫房、車庫等)從事與施工有關的工作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3)借調外單位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5)企業職工或雇用外單位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6)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傷亡的事故;
(7)職工乘坐本企業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參加集體活動或乘坐本企業通勤車輛、船只上下班途中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事故;
(8)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
故。
2.統計在“非本企業人員欄內”的傷亡事故:
(1)“非本企業人員”系指本企業以外的人員,包括代訓工、實習生、民工(指送電工程施工現場就近使用的農村勞動力,工程結束后立即辭退的人員);參加本企業勞動的學生、現役軍人;到企業進行參觀、檢查工作或進行其他公務的人員;勞改、勞教中的人員;外來救護人員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傷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業外人員以個人名義承包企業工程項目發生的傷亡事故。
(3)因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的非本企業人員傷亡。
(4)非本企業人員乘坐企業交通工具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5)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事故,在事故統計中應計入“傷亡人數總計”和“傷亡合計”。
3.統計在“電建安A表”(見附表1)、“分包單位人員欄內”的傷亡事故:
(1)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非電力國營或集體單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不論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資質如何,均應統計在“分包單位人員”的“傷亡合計”欄內;屬考核指標的傷亡事故,應統計在“屬考核范圍”欄內。
(2)分包單位人員的傷亡事故,在事故統計中應計入“傷亡人數總計”和“傷亡合計”。
4.統計在“電建安C表”(見附表3)的傷亡事故:
(l)工程現場各施工單位,包括施工單位的分包單位在施工中發生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
(2)工程建設單位自營工程施工中發生的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條 事故月報、年報的報送程序
1.施工企業報送當地勞動部門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勞安1-1表”及“勞安1-2表”,并按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填報。
2.施工企業報送主管電力公司的“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A表”。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3.施工企業的主管電力公司匯總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的“職工傷亡事故月 (年)報表”,使用“電建安A表”及“電建安B表”(見附表2)。月報表應在次月10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
4.工程建設單位報送主管電力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C表”。月報表應在次月5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5.工程建設單位的主管電力公司匯總報送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和電力集團公司的“電力建設工程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使用“電建安D表”(見附表4)。月報表應在次月10日前報出,年報表應在次年1月20日前報出。
6.施工企業和工程建設單位的各級領導必須對傷亡事故的統計和報告的準確性與及時性負責。
第一百零七條安全考核的項目
1.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基建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及每次重大傷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電力公司所屬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計算);
2.施工企業: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及每次重大傷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傷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傷率按本企業職工平均人數計算);
3.工程建設單位:重大傷亡事故次數,合計死亡人數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個工程平均職工人數計算);
4.安全考核項目中的合計死亡人數是指本企業職工死亡人數與本企業負有一定責任的分包單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數之和。
凡違反本規定中有關分包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而發生的分包單位的死亡事故,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由施工單位(發包單位)統計、上報,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
(1)招用的分包單位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
(2)安全資質審查未按規定內容進行,簡化審查手續,降低審查標準,在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
(3)放松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指導、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單位承包的工程項目違反了分包單位承包工程項目范圍的規定;
(5)發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與獎罰規定,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單位違反規定將承包的項目再次轉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傷亡事故中有本企業職工和分包單位人員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責任方進行考核。
6.對各單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具體考核辦法由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另行制訂。
第十一章獎懲
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本規定,在改善勞動條件及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
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一百零九條工程建設單位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電力公司應給建設單位及其行政正職一定的獎勵;全年未發生死亡事故應給予重獎。
第一百一十條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電力公司應給企業及其行政正職一定的獎勵;連續二年及以上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應給予重獎。
第一百一十一條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發包單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監督和指導,全年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發包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單位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對個人的獎勵可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記功、晉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單位的獎勵應實行累進制,以體現重獎。
第一百一十四條獎勵應拉開檔距,重獎在施工一線的安全第一責任者、主管施工的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工人,以及為安全施工做出貢獻的有關科室人員,嚴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條獎金來源與使用
1.施工企業應從工資總額中預留1%~2%作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安全獎勵專用基金是指安監部門用于日常性安全獎勵的基金,不包括月、季、年度考核中屬安全考核的獎金)。
2.電力公司應建立基建安全獎勵基金,與對所屬施工企業及工程建設單位的事故罰金一并作為基建安全獎勵專用基金。
3.安全獎勵專用基金由各單位財務部門設立并建帳,由安監部門統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條施工企業必須建立違章罰款制度。對凡屬施工中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行為者,應百分之百地進行登記、罰款,并將罰款納入其安全獎勵專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必須給予以下的懲處:
1.工程建設單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過0.3‰,多死亡1人,應對建設單位及其行政正職給予通報批評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必須給予建設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須給建設單位較重的經濟處罰外,其行政正職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和電力工業部,并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2.施工企業
(1)對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應予公開曝光,并由其主管電力公司給以“黃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罰企業1~3萬元,公司經理寫出書面檢查報主管電力公司,并給予
經濟處罰。
(3)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罰企業3~10萬元,降低企業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給予公司經理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給予企業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撤銷公司經理職務;企業全體職工下浮一級工資一年(資金全部留在主管電力公司內),降低企業施工資質一級一年并進行整頓,一年后由主管電力公司組織復查并報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原施工資質。
(5)分包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扣罰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外,同時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單位的事故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并納入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獎勵基金,??顚S?,嚴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1.對輕傷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對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應給予較重的經濟處罰,情節惡劣者,應給予行政處分;
3.對重傷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4.對死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責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處分;
5.對重大傷亡事故負主要和直接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或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負次要和領導貢任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
6.對造成特別重大死亡事故的責任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電力公司和電力建設局(總公司)以及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應制定安全獎懲的實施細則,確保安全獎懲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施工企業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電力建設局、電力建設總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應參照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有關安全施工職責及職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工程建設單位安監機構或人員,應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出相應的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規定中的下列用語是指:
1.電力建設公司,指電力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經濟獨立核算的施工企業,包括火電建設(工程)公司、送變電建設(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處,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經濟上實行單獨核算,屬電力建設施工企業的派出機構,一般單獨承建一項或多項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處)或現場性公司領導下的,具有某項專業施工性質的二級機構,有些單位稱工區或隊。
4.班(組),指工地領導下的最基層施工組織,送變電公司一般稱為施工隊。
5.分包單位,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并與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或工程建設單位構成承發包關系的施工單位。
6.工程建設單位,指電力建設工程的甲方,如建設處、籌建處、擴建處、工程指揮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電建施工企業(現場性公司),其行政、技術領導和安監部門的職責,應參照分公司(工程處)行政、技術領導和安監部門職責,與本身職責一并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本規定與國家頒發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附錄A
必須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項目范圍
1.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及其管線,道路,作業棚,加工間,及其它危險品庫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重要轉動機械試運,管道吹洗等。
3.特殊作業:包括機械設備安全和操作、架子搭設、現場電工、電焊工和高空作業、爆破、水上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臨近高壓線路施工,電纜溝、接觸易燃易爆、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作業等。
4.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等。
5.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附錄B
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下方及其附近作業。
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3.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4.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5.土石方爆破,導地線爆壓。
6.其它危險作業。
附錄C
分公司應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3.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制度;
5.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6.安全獎懲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9.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0.安全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1.衛生防病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小型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作業票實施細則;
16.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7.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錄D
公司安全處(科)應建立的安全管理臺帳名稱表
1.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2.專職安監人員建擋登記臺帳;
3.安全工作會議記錄;
4.安全文件管理明細臺帳;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記錄臺帳;
6.安全檢查及整改意見登記臺帳(含安全檢查表、總結評價報告);
7.安全獎勵、事故懲處登記臺帳;
8.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月(年)安全情況考核評價臺帳;
9.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管理臺帳。
附錄E
企業應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帳、表、冊、卡及應保存的資料名稱表
1.公司、分公司有關職能部門:
(1)安全文件發放登記臺帳;
(2)專、兼職安監人員建檔臺帳;
(3)安全工作會議(例會)記錄;
(4)安全考試登記及合格證發放登記臺帳;
(5)安全考試統計臺帳;
(6)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安全施工問題通知單(附隱患整改反饋單);
(9)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含罰款通知單);
(10)安全施工作業票;
(11)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12)工傷事故及懲處登記臺帳;
(1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15)嚴重未遂事故登記表;
(16)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17)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登記臺帳;
(18)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表;
(19)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登記臺帳;
(20)危險品安全監督管理臺帳(含購買申報、領用登記表);
(21)職工體檢表(含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檔案);
(22)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2.項目部:
(1)安全工作例會記錄;
(2)施工裝備周期保養維護記錄;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4)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5)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
(6)事故處罰登記臺帳;
(7)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9)其他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3.班組:
(1)安全日活動記錄;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簽字記錄;
(3)安全會及事故分析記錄(含事故登記臺帳);
(4)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
(5)安全獎懲記錄(含違章、事故罰款);
(6)其他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安全施工作業票、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13)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橋、公路養護維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依法承擔相應的施工安全責任。
第六條 本市鼓勵在建設工程中采用先進施工安全技術,創建施工安全標準化示范工程,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淘汰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給不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于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顚S?。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其使用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或者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資料:
?。ㄒ唬┦┕挝坏慕ㄖ┕て髽I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挝坏默F場施工安全方案;
?。ㄈ┙ㄔO項目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和設施的保護方案;
?。ㄋ模┩练教幹梅桨负臀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ㄎ澹┙ㄔO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存儲證明;
?。┦┕挝坏慕ㄖI勞務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ㄆ撸┍WC施工安全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費用,施工安全費用應當開立專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F場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構機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電工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需要臨時離開現場不能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應當對其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實施現場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響的區域不得施工作業,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設備、設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辈斐晒恼鎸嵭?、準確性,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辈焓┕ぷ鳂I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
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測責任,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托單位,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風險點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工程監測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有關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對風險點位的施工條件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條 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現場帶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進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等單位協調解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問題,并對各方主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可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至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工程監測等單位進行施工安全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械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并在使用前對其安全狀況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人管理施工機械,定期做好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保證施工機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 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強制性標準和操作規程,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三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產權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施工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ㄒ唬﹪液捅臼忻髁钐蕴蛘呓故褂玫?;
?。ǘ┏^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一并負責其調試、附著、頂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內的安裝、拆卸方案,并報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
第四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調試、頂升、附著、下降完畢后,應當經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由檢測責任人簽字,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凑諊液捅臼杏嘘P建設工程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ǘ┍O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方主體施工安全行為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ㄈ﹨⑴c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調查;
?。ㄋ模┙M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ㄎ澹┦芙ㄔO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查處相關的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安全檢查;
?。ǘ┮蟊粰z查單位提供有關施工安全文件和資料;
?。ㄈ┌l現施工安全隱患時,要求被檢查單位在危險區域內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ㄋ模┓?、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磳κ┕び绊懛秶鷥冉ㄖ?、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而施工的,責令停工補充調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ǘ﹪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風險點位未組織施工條件審驗而施工的,責令停工組織審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組織施工安全驗收的,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仍不驗收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笫┕挝粔嚎s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機械設備和材料、器材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粓绦惺┕ぐ踩珡娭菩詷藴蔬M行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ǘ╉椖控撠熑瞬辉诂F場帶班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踩[患未消除而施工作業或者使用有安全隱患設備、設施的,責令停工消除隱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ㄋ模┦褂梦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竦氖┕て鹬貦C械、盾構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ㄒ唬┦┕で皩ㄔO項目不進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痪幹莆kU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經專家論證,進行施工的,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施工機械安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編制安裝、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裝、拆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慌鋫渑c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ǘ┌l現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時報告的;
?。ㄈ﹪乙幎ǔ^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風險點位施工過程中,不在現場帶班或者不進行旁站監理的。
第五十二條 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樁工成孔機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未辦理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監測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三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投標活動的資格或者不得在本市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五十五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年6月21日修訂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商業廣場物業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商議,乙方在甲方所負責管理的物業________商業廣場內進行現場施工,本著對雙方負責的精神,并依據大連市有關的安全工作法規,特制定協議如下:
一、乙方必須嚴格遵循大連市安全工作規范及甲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所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二、施工現場嚴禁明火作業,特殊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對施工現場內需動火作業工程項目,必須報物業公司審批、并核發《動火證》。
四、乙方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文字記錄。
五、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安全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工程,甲方有權予以停工和處罰。
六、施工現場必須保證安全作業、施工過程中因違章所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有任何責任。
七、乙方必須在物業管理公司保安部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自覺地接受物業管理處保安員的安全監督、管理,施工人員出入商城大門及施工現場必須出示證件,出入證,在規定時間內有效,過期作廢。施工人員證件一律按規定配帶,以備檢查;施工結束后不得留宿作業現場。
八、乙方施工人員使用的任何材料、工具及設備運出樓宇時必須出據承包商和保安部簽發的《撤出物品單》并走指定出口。
九、施工人員在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其出入樓宇,使用時需接受保安員的登記、驗證、查詢管理。施工現場需配備滅火器具以備緊急時使用(150m2配4kg滅火器2個,每增加50m2增加滅火器1個),施工結束后剩余材料應進行清理,危險品不準遺留現場,必須當日帶走。
十、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隨地大小便,亂扔廢棄物,如發現違規現象,將處以5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予以停工整改處理。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簽章:________簽章: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