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控制規范───擔保(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位對擔保業務的內部控制,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公司、企業和有對外擔保業務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擔保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擔保業務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結合部門或系統有關擔保業務內部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擔保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擔保評估、審批、執行等環節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條 單位應當制定擔保政策,明確擔保的對象、范圍、條件、程序、擔保限額和禁止擔保的事項,定期檢查擔保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效果。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擔保業務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單位應當對擔保業務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擔保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擔保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
(一)擔保業務的評估與審批;
(二)擔保業務的審批與執行。
單位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擔保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單位辦理擔保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擔保業務流程,掌握擔保專業知識。
第七條 單位應當對擔保業務建立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的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審批人的權限、責任以及經辦人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擔保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權限審批。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擔保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權限審批的擔保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擔保業務。
第九條 單位應當建立擔保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擔保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擔保業務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單位應當制定擔保業務流程,明確擔保業務的評估、審批、執行等環節的內部控制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擔保業務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擔保評估與審批控制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對擔保業務進行風險評估,確保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擔保政策,防范擔保業務風險。
第十二條 單位提供擔保業務,應當由相關部門或人員對申請擔保人是否符合擔保政策進行審查;對符合單位擔保政策的申請擔保人,單位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質量、償債能力、財務信用及申請擔保事項的合法性進行評估,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全面反映評估人員的意見,并經評估人員簽章。
單位要求申請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還應對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評估報告以及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對擔保業務進行集體審批。
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提供擔?;蛘吒淖兗w審批意見。
單位向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與關聯方存在經濟利益或近親屬關系的有關人員在審批環節應予回避。
第十四條 被擔保人要求變更擔保事項的,單位應當重新履行評估與審批程序。
第四章 擔保執行控制
第十五條 單位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根據集體審批意見,按規定的程序訂立擔保合同。訂立擔保合同前,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確保合同條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單位擔保政策的規定。
申請擔保人同時向多方申請擔保的,單位應與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單位的擔保份額,并落實擔保責任。
單位應當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要求被擔保人定期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并及時報告擔保事項的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擔保業務執行情況的監測報告制度,加強對被擔保人財務風險及擔保事項實施情況的監測,定期形成書面報告,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反擔保財產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擔保人用于反擔保的財產和權利憑證,定期核實財產的存續狀況和價值,確保反擔保財產安全、完整。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在擔保合同到期時全面清理用于擔保的財產、權利憑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終止擔保關系。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擔保業務的處理規定,對擔保業務進行核算和披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擔保業務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擔保業務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擔保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擔保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擔保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擔保對象是否符合規定,擔保業務評估是否科學合理,擔保業務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三)擔保業務的審批情況。重點檢查擔保業務審批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四)擔保業務監測報告制度的落實情況。重點檢查對被擔保人財務風險及被擔保事項的實施情況是否定期提交監測報告,以及反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證。
(五)擔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時辦理終結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擔保業務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單位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按照單位內部管理權限報告擔保業務內部控制監督檢查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整改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會計系統控制
會計系統控制包括會計核算控制和財務管理控制,由集團財務管理部依據《會計法》、《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財務通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
(一)會計核算控制:集團制定《會計管理及核算規范》,包括會計政策、崗位設置、會計操作流程、會計檔案保管、財務交接、會計資料調閱、會計電算化及財務安全保障等各項控制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4"會計系統控制"中的4-1)
(二)財務管理控制:主要包括計劃(預算)管理、資債項目管理、權益項目管理、或有事項管理、稅務管理、票據印鑒管理方面的制度。重點項目包括:
1、費用控制
公司實行費用預算制度,每年年初由各級職能部門(包括子公司)編制本部門費用支出計劃,經各級財務管理部審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并向董事會匯報。部門職能總費用應控制在預算費用之內,如果突破年度預算,部門報專題費用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確定。部門預算總費用中的非經常發生項目,于預算報批時應附專項說明,于實際發生時仍應事前出具專題報告,按程序報批。
各部門總經理在部門工作安排中主動控制、壓縮費用,對本部門的各項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負責,對本部門總體費用水平的合理性負責;財務部總經理維護費用管理制度的正常執行,對重大開支發表意見,審批1萬元以下付款,組織費用報銷工作和信息通報工作;分管部門副總審批分管部門的非例常性費用和重大開支,確認這些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司總經理對1萬元以上非例常性費用和資產購置開支,具有立項權與否決權。
職員非公務事項不得從公司借支備用金。公司職員因公出差、接待客戶或購買小額物品等,申請借支備用金時,財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并將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借支備用金應按照公司《費用管理制度》,完善借款手續后方能辦理借款。
各子公司根據經公司總部批準并下達的經營計劃,對費用進行控制。公司制定統一的費用核算制度,各下屬子公司按固定格式每月上報費用明細表,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定期進行匯總、分析,找出差異及原因,從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財務匯報管理
各下屬子公司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總部上報各種財務信息,其中,定期信息按固定格式編制,其中月報包括各種會計報表、反映銷售及動態結算情況的經營信息表等;不定期信息包括總部要求的其他重大財務信息,如滾動的經營計劃等。對經營中出現的問題,也要求各下屬子公司及時向總部匯報,總部對問題的處理情況及時進行跟蹤,對因信息報送不及時或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這些經營信息經過總部財務部匯總分析后,通過月度經營例會匯報給公司管理層。通過財務匯報管理,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財務情況進行及時的跟蹤,從而有效地控制財務風險。
公司每季度向董事會報送財務報表并匯報經營情況。
公司對財務報告的報出進行了規定,年度財務報告經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董事會審批通過后對外報送,披露。其他定期報告也根據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批準后及時報出。
3、會計入帳程序及會計資料保管
會計機構必須取得原始憑證并經財務主管審核無誤后才能入帳,原始憑證必須手續齊全、填列完整,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更正。
記賬憑證應在業務發生并取得完整的原始憑證后及時錄入,不得積壓。錄入的記帳憑證需經財務主管審核后方可過賬;更正錯誤的方法必須符合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建檔要求、調閱手續、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管理會計檔案。
年度終了后,會計機構指定專人對上年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會計人員移交清冊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進行收集、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進行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公司內單位之間調閱會計檔案,需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需持正式介紹信,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批準;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或需要復制的,需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同意,并限期歸還;對已入庫會計檔案的調閱,檔案管理人員必須詳細登記。
4、相關的制度安排包括:《集團財務管理規則》、《目標成本管理實施手冊》、《總部費用管理制度》、《總部費用報銷及付款審批流程》、職務授權及代理方面的制度等。(具體內容見附件4"會計系統控制"中的4-2-1--4-2-7)
篇3:地產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規范,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對公司貨幣資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為貨幣資金業務的承辦部門,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監督。
第四條: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五條:公司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需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完成,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擋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嚴格執行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與預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七條:公司審批人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八條:公司貨幣資金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公司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現金內部控制
(一)控制目標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財務制度,現金管理的內
部控制目標為:
1、保證現金收支正確合法;
2、保證現金結算及時適當;
3、保證現金存儲安全完整;
4、保證現金核算真實合規。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
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收入應及時入帳并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m.airporthotelslisboa.com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
挪用、借出現金。
4、公司不得帳外設帳,不得私設“小金庫”。
5、公司每季度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理。進行現金盤點時應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參加。
第十條: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由財務部負責,財務專
用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嚴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條:公司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的購買、領用、注銷、背書轉讓需由會計人員同意并簽字方可進行,票據的日常保管由出納人員負責,并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不斷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為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