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公司獎懲制度
一、目的: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做到“獎懲分明,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職責:各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并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四、內容:
員工獎勵:
1、為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特制定以下獎勵辦法。獎勵原則:“貢獻大小”、“獎勤罰懶”以及“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2、獎勵的種類及方式:
(1)精神獎勵:指根據不同情況,公司對在工作上取得一定成績或作出一定貢獻的員工在精神方面予以鼓勵的一種方式。具體分以下幾種:
1)通報表揚。
2)大會表彰。
3)頒發《榮譽證書》。
4)記功(記功分: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2)物質獎勵:
1)記特等功(獎勵金額:200-1000元)。
2)晉級(指對獲獎者在原工資或職務基礎上調升工資或職務)。
3)嘉獎:指對符合條件的員工,除給予精神鼓勵外,還給予一定物質方面的獎勵(金額:100-500元)。
(3)獎勵基金的來源及構成:
1)公司各種經營創收按比例計算提獎勵作為基金。
2)公司有償服務按比例計提作為獎勵基金。
3)其他可列為獎勵基金的費用。
4、獎勵權限:
(1)對部門主任以下人員的獎勵,由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及保安隊長按照規定條件提議(填寫《員工獎懲申報表》并附事跡材料,下同)。經管理處主任或部門經理核實,公司行政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準,由所在部門或管理處協同行政部組織實施。
(2)對部門主任(含)級以上人員的獎勵,由各部門經理提議,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公司負責人批準,由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
5、獎勵的條件: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后,可給予記特等功、晉級或嘉獎:
1)對改革企業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對公司經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者。
2)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公司聲譽并受到了商戶高度贊揚者。
3)保護商戶及公司財務(價值在3000元及以上)免受重大損失或事跡特別突出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
4)管理有方,在員工中具有較高威信并使本部門或本管理處工作業績突出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6)檢舉揭發行賄受賄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為公司挽回損失及名譽者。
7)尊老愛幼、見義勇為、拾金(物)不昧,品行優良者。
8)年終評比獲優秀員工、優秀管理干部稱號者。
9)協助公安機關破獲重大案件者。
10)預防機件故障或搶修工作提前完成并保證質量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程序報批后,可給予精神獎勵:
1)服從公司(部門)安排,任勞任怨、顧全大局者。
2)品行端正、作風正派、不搞小集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者。
3)嚴格照章辦事,工作勤懇、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者。
4)精打細算、厲行節約、不貪污腐化、維護公司形象聲譽有功者。
5)為商戶挽回較大財產損失(1500元以上),并受商戶書面表揚者。
6)工作效率高,辦事快速、不拖拉推諉者。
7)眼光敏銳,能及時判斷、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上報,協助解決取得成效者。
8)在本職工作中有創新意識,能創造性地完成本職工作并取得成效者。
9)遵紀守法,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10)工作達到質量標準,無差錯、無庇漏、無投訴者。
11)公司認為應該獎勵的其他情形。
6、各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獎勵條件及權限實施各項獎勵,禁止按平均主義和假申報。否則,對部門負責人及推薦人予以相應處罰,嚴懲者予以降職、撤職或辭退。
員工處罰:為了規范員工行為,做到“獎罰分明,有法可依,公正嚴明”,特制定以下規定。
1、員工過失處罰類別:
(1)“A類”過失處罰--罰款10-100元(以整數計,下同)。
(2)“B類”過失處罰--罰款50-500元(同上)。
(3)“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2、處罰權限同獎勵權限。
3、處罰的條件:
(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A類”過失處罰(輕者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予以書面警告):
1)未按規定著裝或不佩戴工作卡者。
2)代(托)人打卡者。
3)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部門經理或管理處主任批準而私自倒班者。
4)工作時間扎堆聊天,高聲喧嘩或出言污穢者。
5)工作時間吃零食、看小說、雜志、聽收錄機以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節較輕者。
6)在公司禁煙區吸煙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廢棄物等者。
7)怠慢商戶或在與其打過招呼置之不理者。
8)不按規定使用對講機及用語者。
9)私自動用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尚未造成損失者。
10)不遵守交接班制度,以及未做好交接班記錄者。
11)未經批準擅自將公司物品借給他人使用者。
12)私藏(拿)公司物品占為已有者。
13)破壞物業轄區內公共設施、設備、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以及損壞公司形象的行為不予制止或知情不報者。
14)上班時間在電腦上打游戲或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
15)違反規定浪費、損壞、丟失公物者。
16)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于“A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受到“B類”過失處罰(嚴重者予以記過、降級、罰款處理):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A類過失者。
2)因工作失誤,工作質量、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客戶的有效投訴。
3)與公司內外各種檢查人員爭吵、狡辯、無理取鬧、干擾執行公務者。
4)擅離職守2小時以上者,未對工作造成損失者。
5)上班時間擅自離崗,串崗以及容留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崗位者。
6)蓄意破壞、損壞、偷竊公物或商戶物品者,或利用公物發泄工作不滿者。
7)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照價賠償)。
8)保安人員非當值時間穿保安制服或攜帶保安器材外出公司者。
9)公司統一安排值班,不到崗或脫崗,以及上班打瞌睡、睡覺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10)違反操作規程,情節較輕者。
11)不接受公司處罰者(必須是合理、合適的處罰時)。
12)未經批準,私自復印或向外傳播公司文件、資料者。
13)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適用于“B類”過失處罰情況時。
?、鄯灿邢铝行袨橹徽?,將受到“C類”過失處罰(立即予以撤職、解約或辭退,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1)一個月受到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受到三次“B類”過失處罰者。
2)月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者。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內部團結者。
4)在公司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消極怠工、玩忽職守,干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5)散布謠言、謾罵、恐嚇、中傷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有損公司形象者。
6)發表與公司精神、會議決議以及文件等相違背言論,造成不良影響者。
7)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頂撞、態度野蠻,不服從管理者。
8)不服從公司人事安排、崗位調動者。
9)直接或間接向第三者泄漏有關公司業務、財務、交易事務詳情或任何有關公司之業務秘密者(即屬“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
10)利用公司資源或利用工作時間干私活。
11)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
12)違反勞動合同者。
13)惡意毀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損失由當事人賠償)。
14)直接或間接收受任何與公司業務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之任何傭金、回扣、商情(業務)偵察費、賞金、禮物或恩惠,不論是以金錢及其他方式(情節嚴重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起訴)。
15)利用職務之便,搞自己的生意經營者。
16)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17)仿效上級簽字,盜用公司印章以及涂改有關證明、工作記錄和搞假材料、假證明者。
18)貪污受賄,向商戶索取財物者。
19)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適用于“C類”過失處罰情形時。
4、過失處罰權限及執行程序:
(1)主任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A類”和“B類”處罰單,經理級(含)以上管理人員可簽發以上三類處罰單。
(2)過失單一式二聯,一聯交過失者本人,另一聯交行政部登記匯總(需本人簽名),過失處罰金由當事人直接交現金。
5、處罰單的簽發必須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公平。嚴禁公報私仇、夸大事實、濫簽濫罰,否則,當事人有權向公司職能部門上訴,一經核實,簽發人將受到相應處罰。
6、本處罰規定適用于公司各級職員。
篇2: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物業保安培訓:獎懲制度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節 獎勵
一、獎勵種類:
頒發獎狀:通報表揚(嘉獎);物質獎勵(小功);晉升工資或晉級(大功);發放獎金。
二、獎勵條件:
?。ㄒ唬﹩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ǘ﹩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ㄈ﹩T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4、在各類報刊或學術研討會上發表有關物業管理論文者。
?。ㄋ模﹩T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半年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成績評定員工職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對嚴格遵守考勤制度的員工,在提薪晉升等各方面將優先考慮。
4、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第二節 違紀過失
一、甲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領導合理指揮者。
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當值哼歌、吹口哨、無精打采者。
5、不填寫或不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者。
6、不使用禮貌用語。
7、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8、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9、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10、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11、對各級領導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12、在當值崗位使用公司電話辦理私事超過3分鐘等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3、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或接待私人來訪時間超過15分鐘者。
14、當班時間吃東西、收聽廣播、看報紙、聊天、吃零食者。
15、無故不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者。
二、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或簽到者。
7、當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8、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3次)
9、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10、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1、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2、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13、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三、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3天或兩個月累計五天,全年累計七天的。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22、年度內累計三次乙類行為者。
23、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4、在公司任職期間私自在外兼職。
25、其它應給予辭退的行為。
第三節 行政處分
一、對員工的違紀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降薪或撤職、停職停薪、勸退或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七種。
1、警告:僅限于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上級領導簽發過失通知書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嚴重警告:員工重復觸犯甲類過失或首次觸犯乙類過失,上級領導簽發書面警告書,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并扣以(30-50元)的處罰。
3、記過:員工重復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記過處分,除扣以(50-100元)的處罰并下調工資一級。
4、降級、降薪或撤職。員工在同類職務各類考核評估中不合格或位于10%末位范圍及員工違規的,可以給予降級、降薪、撤職處分。
5、停職停薪。員工違規除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外,還可以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6、未位淘汰。采用5%的未位淘汰制,員工在同級各類考核評估中連續三次位于5%末位淘汰范圍內的給予辭退。
7、勸退和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凡觸犯警告(過失)一年內累計被簽發4個甲類過失或3個乙類過失將被視為丙類過失,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其作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由各部門經理書面提出,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復查、審核,總經理批準實施。經公司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對違規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8、員工違反丙類過失任意一項,對其做勸退或違紀辭退處理。
三、處理的原則:
給予員工違紀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規制度為準繩,并允許受處理者申辯。
四、處理公布:
各種違紀處理,都必須發出“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在公司通告欄上予以公布。
五、處理的時限界定:
1、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于“違紀處理決定書”送達當天起計,三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書面申訴,違紀處理決定生效。
2、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訴當天起計,七天內作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決定。
六、處罰程序
1、員工有違紀行為,由所在部門填寫員工違紀警告過失通知書,道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經見證人或違紀人簽名后,送人力資源部。
2、普通員工的違紀處罰,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審批。
3、部門經理可對違紀而拒絕簽過失記錄、情緒激動且有可能造成傷害他人及損壞物品的行為和嚴重違紀(本冊第二十一條第3點“丙類過失”)的員工采取即時停職停薪,再報人力資源部處理。
4、主任級以上員工(含主任級)的違紀處罰,由總經理審批。
七、處罰的取消
員工從受到警告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連續兩次考評為“優”,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所在部門主管提出,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取消警告處分。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