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萬科房地產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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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科房地產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執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企業所有員工。第二章 獎勵

  第3條 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4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6)為企業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員工表率。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第5條 企業設有“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杰出員工”、“先進員工”、“優秀管理者”等獎項,在每個工作年度結束后,辦公室組織評選活動,對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6條 員工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通報,頒發獎金____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

  (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

  (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

  (3)其他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

  (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條 針對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級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8條 優秀員工每名獎金為____元。

  第9條 對杰出員工獎項,企業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三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10條 對“優秀管理者”獎項,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兩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三章 懲罰

  第11條 懲罰包括批評、記過、罰款、降級或降職、辭退。

  第1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閑談。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間吃零食以及在辦公區從事娛樂活動。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第13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記過、降級或辭退處理

  (1)遲到或早退每次罰款____元;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罰款____元并警告一次。

  (2)曠工一日,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的____%外,另罰款____元。

  (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并另罰款____元。

  (4)委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損壞考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另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并加罰____元。

  (5)未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____~____元罰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6)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金____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____~____元,并警告一次。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8)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第四章 附則

  第14條 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辦公室負責。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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